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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加工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其法律理念历经变迁.只要使原物的经济价值增加就可以认定为是加工行为,而不必拘泥于新物的范畴,这符合现代加工的法律理念.加工物所有权的确定应依材料价值与加工增值的对比为依据.对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不应附加以主观要件,对恶意加工,可通过加工之债权方面的效果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 标签: 添附 加工 经济价值
  • 简介: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任务,而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付给承揽方报酬的书面协议。加工承揽合同是加工合同、定作合同和修缮合同等的总称。这里所说的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合同纠纷是指承揽方不经定作方同意,私自将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而在第三方不能完成承揽方转让的任务时,就产生了纠纷。本文探讨这一纠纷的处理。一、承揽方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加工承揽合同作为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关于设定、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与义务的

  • 标签: 加工承揽合同 承揽方 定作合同 书面协议 《经济合同法》 修缮合同
  • 简介:1997年,由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19年的武刚,转到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管教警官根据他的特长,调他到监狱文艺队改造。池把悔恨变为改造动力,在监狱举办的文娱活动中,积极发挥才华,参加了沧州市阳光儿童村的捐献演出,受到奖励。他还根据服刑人员殷朝阳骗父母钱胡吃海喝被处分的事实,编写出《如此孝顺》双簧戏,在2002年元宵节文艺演出中,台下掌声不断,受到监狱领导

  • 标签: 武刚 河北省沧州监狱 服刑人员 齐白石 《三虾图》 盗窃罪
  • 简介:商务部于2006年11月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一批禁止类目录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化工、冶炼类产品,我国今后将逐步把高耗能、高污染和大量消耗国内资源的商品都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目录显示,此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共涉及804个十位编码税号。其中,禁止进口的77个,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虎骨、矿砂、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50.3个,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泥土及石料、金属原材料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这些原料商品仍可享受保税待遇;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矿泉水、煤炭、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JUT-贸易合同,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目录内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在期限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

  • 标签: 加工贸易企业 深加工 商务部 目录 加工贸易业务 海关总署
  • 简介:<正>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上海的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域定位)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专

  • 标签: 出口加工区 区管理 建设工程 松江区 管委会 行政管理部门
  • 简介:讽刺是现实主义作家常用的文学样式,我国作家钱钟书在长篇小说《围城》中即巧用讽刺手法,勾勒了一帧帧令人捧腹的人生漫画,勾画了一幅幅知识分子的群丑,使作品成为古今中外讽刺小说中独特的“这一个”。

  • 标签: 犀利 深刻 讽刺画 群丑图
  • 简介:本文所介绍和分析的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其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究竟是联营关系呢还是加工承揽关系。本案除具有争议额较大、案情复杂的特征以外,还涉及到了一些法学理论上的问题。笔者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从本案的起诉与反诉、纠纷背景、庭审与辩论和对本案的分析这样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对办理同类案件的同行们有所启迪。一、起诉与反诉1994年12月17日,本案原告人中国煤炭经济学院服务供应公司以被告人烟台拔丝制钉厂违反加工承揽合同为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提起诉讼。诉状称:自1989年以来,原;被告双方一直根据协议持续着加工承揽关系,由原告人提供原材料并支付加工费,由被告人加工

  • 标签: 加工承揽 经济纠纷案件 被告人 原告人 煤炭经济 联营企业
  • 简介:2001年春节期间,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中。突然间,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凶杀案,使节日的喜庆气氛被笼罩在不祥的阴云之中。这便是被新疆兵团公安局2001年挂牌督办的农三师49团8连“2·5”特大杀人案。

  • 标签: 杀人案 侦破纪实 凶杀案 公安局 挂牌 新疆兵团
  • 简介: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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