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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Q我从1996年9月起一直在一服装公司工作。2013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服装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2014年3月,我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服装公司与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我的请求,可服装公司一直不与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能要求服装公司与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 标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 服装公司 申诉
  • 简介:近日,省高院完成了《海南法院案参考》第一辑共六分卷的编校工作,将印发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及法官助理参考学习。《海南法院案参考》是海南法院审判集萃系列丛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法院案参考》从人选案例的质量,丛书封面的装帧设计,丛书内容的编排体例。

  • 标签: 法院审判 海南 法律统一 印发 编辑 系列丛书
  • 简介:下午五点左右,简单归置好案头。蒋勇迈出距离故宫东门不足一公里的一座青砖红瓦的四合院,过门槛的时候他有意识抬高前脚.要比在平地上多出十公分。

  • 标签: “无讼” 试验田 互联网 法律 四合院 有意识
  • 简介:【裁判要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犯罪,行为人将他人盗窃所得误认为是贪污贿赂所得并进行清洗不构成洗钱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分主从犯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在犯意形成和犯罪实行两个阶段的作用。

  • 标签: 上游犯罪 洗钱罪 贪污贿赂犯罪 犯罪所得收益罪 恐怖活动犯罪 金融管理秩序
  • 简介:本文采用改良硅珠法,对自2012年以来实验室受理的1025例涉案手机、电脑接头检材(手机充电器接头156例,电脑网线水晶接头416例、电脑电源线接头155例、电脑显示器数据线接头22例、鼠标、键盘等USB接口检材276例)进行分析,以检出性别及13个以上STR基因座同时图谱峰值≥200RFU的检材计算,1025例检材检出率为87.0%,其中手机充电器接头检出率为93.6%、电脑网线水晶接头检出率为84.4%、电脑电源线接头检出率为82.0%、电脑显示器数据线接头检出率为95.5%、键盘等USB接口检材检出率为89.5%。本研究证实,该改良硅珠法便捷、省时高效、检验效果理想,适用于法医微量物证DNA检验。

  • 标签: 法医物证学 接触DNA 改良硅珠法 电器接头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思路是一贯的。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三)》也做出了相关修正,但仅及于极个别具体规则。对这一具体化和扩张性解释规则可分为公司作为主体的权利规则扩充、股东问的对抗性权利规则扩充、债权人保护规则扩充、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规则扩充以及有限责任例外规则等并对该规则。应从中国公司立法的特点出发,就《司法解释(三)》中的优缺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对这种规则背后的公司观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维模式加以总结。

  • 标签: 公司法 司法解释 有限公司 法定资本制 债权人保护
  • 简介:目的探讨QIAcube工作站在生物接触检材中的提取效果。方法将90份以脱落细胞粘取膜、实物样本(纱线转移)或棉签擦拭物为载体的生物接触检材,分别采用QIAcube工作站、EZ1工作站和手工硅珠法进行基因组DNA提取、定量并检测15个常染色体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利用QIAcube工作站提取的生物接触检材平均检出率达到44.4%,其中脱落细胞粘取膜组检出率为56.7%,实物纱线转移组检出率为46.7%,棉签擦拭物组检出率为30.0%。脱落细胞粘取膜组和实物样本(纱线转移)组均获得较好的STR分型结果,所得DNA浓度均优于棉签擦拭物组样本。QIAcube工作站组平均检出率为44.4%,手工硅珠法组平均检出率为43.2%,而EZ1工作站组平均检出率为26.9%,前两者平均检出率明显高于EZ1工作站组。QIAcube工作站组与硅珠法组所得DNA浓度显著差异,但均明显高于EZ1工作站组。QIAcube工作站组与硅珠法组检测得到的STR分型RFU值及峰值均衡性均优于EZ1工作站组,尤其是大片段基因在前两组中均能够被完整检测到。结论采用QIAcube工作站提取生物接触检材检出率高,STR分型结果良好,可应用于法医物证实际案件检验。

  • 标签: 法医遗传学 QIAcube EZ1 硅珠法 生物接触类检材
  • 简介:欧洲多层级问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是欧洲区别于其他地区人权保障的特征。本文重点研究了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多层级体制下的交互性关系。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有着特征和效力上的不同,前者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优先效力和直接效力,而人权公约只对各国基本权利保障起到辅助性的作用。然而,为了共同促进欧洲基本权利一体化,两者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首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一半以上的权利都来源于人权公约。其次,欧洲法院在人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系统性地移植人权法院的案例。人权法院也经常通过引用欧盟法律体系指令或是判例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但是,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仍不能完全消除发生冲突和彼此减损对方法律体系确定的风险。

  • 标签: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欧洲人权公约》 权利解释 立法移植 案例引用
  • 简介:有观点认为,当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适用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而不予特别考量,则无异于赋予相关在先作品"超级驰名商标"的地位——使其无需知名度,即可阻却相同、近似的标识在任何类别上的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且几乎不受地域限制。持此种观点者往往以"超级驰名商标"冲击了商标法的基本制度为由,主张在处理在先著作权和在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时,采取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甚至不向专为商标设计的标识提供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超级驰名商标"概念产生的原因在于裁判者在保护在先著作权还是袒护在后商标权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摇摆不定,忽视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性质差异,用商标权的保护逻辑去衡量著作权的保护结果。事实上,遵循一般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去保护在先著作权,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冲击十分有限,"超级驰名商标"其实名不符实。故应为在先作品去妖魔化,在理解权利冲突的解决不可能两全其美的基础上,坚持以保护在先著作权为核心,回到著作权法去保护在先著作权。

  • 标签: 权利冲突 在先著作权 在后商标权 超级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