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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法人是除自然人以外最主要的民事主体,其相关问题受到学界乃至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17年10月,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对法人的类型作了基础性的重构,基于此,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关于公益法人的概念,与民法总则中体现的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多有交叉和重合,而非营利法人制度中的捐助法人的创设,也被认为是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推进.在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综观我国公益组织的兴起,与邻国日本多有相似之处,而在制度构建上却有很大的差距.大陆法系的土壤在日本培育较早,其法人制度发籾也较早,公益法人制度在日本经历了几个变迁阶段,每个阶段也存在特有的问题,2008年日本施行了全方位的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后续又对一些配套的公益法人制度进行了修正,较为典型的如2016年社会福祉法人制度的改革.这一系列的动作使日本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稳定的制度,现行制度一方面促进了公益组织的规范化、法人化治理,另一方面也有力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 标签: 公益法人 非营利法人 启示
  • 简介: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数据相关的竞争问题近年开始引起国际竞争法理论界以及全球多个竞争执法部门的关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2017年6月发布了《数据与竞争政策调研报告》,该报告就数据及其使用环境与状态的变化、收集与使用数据对竞争所产生影响的评估方法、具体数据收集与使用行为,以及数据相关并购审查中的考量因素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与介绍,涉及数据交易市场的界定、竞争法框架中的隐私考量、数据原料封锁等具体问题。结合日本的调研,就我国反垄断执法而言,应梳理不同类型数据的竞争规则、区分作为要素的数据以及数据行为、关注独立数据市场的界定、深入研究数据与必需设施理论的关系、完善并购申报门槛以及适时启动市场调研。

  • 标签: 数字经济 日本数据竞争 反垄断
  • 简介:日本商法典》的运输和海商部分由于技术革新、运输方式变革等原因,其规定已落后于时代。顺应法律条文现代化趋势,2018年《日本商法典》迎来了时隔约120年的大修改。此次修法基于运输法制体系化的立法理念,使得日本运输法制由分散化而形成了从"一般法"到"特别法"的立法结构。运输总则的设置使得立法在精简的同时增加了整合性,法律适用呈现统一化,保障了人们对现代运输交易的稳定预期,促进了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原则向统一责任制发展。修改后,在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多式联运等制度修订上,体现了海商法的"上岸"趋势。

  • 标签: 《日本商法典》 运输总则 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 多式联运
  • 简介:日本保留了死刑制度,但是通过司法程序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和死刑数量。日本最高裁小法庭在永山事件第一次上告审的判决中正式确立了死刑基准(永山基准);作为量刑指引的永山基准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且被遵循和恪守;永山基准的裁判模式遵循四阶段的构造,各因素的量刑影响指数不同。

  • 标签: 死刑基准 永山事件 量刑因素 逻辑构造
  • 简介:Ⅰ本文的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理解德国民法对于我国当下的民法解释学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①众所周知,1970年代之后,就民法领域里德国法与日本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关于日本民法源自何处的讨论,以及关于在前述讨论中认为非以德国法为母法之处,德国民法理论该如何定位的讨论(此即立法者意思说与法律意思说之间的争论,与围绕所请母法中心主义[回归每法现象]所展开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

  • 标签: 民法解释学 德国民法 日本法 现代化 70年代 民法理论
  • 简介:日本,司法判例虽然并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但却具有事实的上的拘束力。究其原因,在于日本的司法判例具有高度实践化的司法功能,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自发性的援引与待解决案件相似的判例进行裁判。通常,日本的法官援引的并非在先案例的裁判文书全文,而是包含了判例核心观点及其裁判规则的判例要旨。在作为判例援引技术的方法论层面,法官要综合性的运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多种法律方法先后进行判例检索、判例与待解决案件相似性的对比与判断、判例的适用以及裁判说理。上述域外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借鉴,以发挥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改进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技术的功用。

  • 标签: 日本 司法判例 援引技术 法律方法
  • 简介:明清律例在日本明治维新前,对日本立法尤其是藩法有着重要影响。维新之后的明治初期刑法全面移植了明清律例,不过很快就渐行渐远,到明治十三年,则完全移植了西方法。其中的原因,在于文化、法律和政治上,幕末和明治初年的日本与中国趋于“同质”,但是随着全球的近代化发展和中国的衰弱,“同质”转向“异质”,最终导致日本脱离中华法系。这番遭际也能给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 标签: 明清律例 日本 明治维新 法律移植
  • 简介: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民诉法研究中并不是显著的命题.长期以来,日本民诉法解释并不特别重视法律条文和立法者本意,解释方法论遵循的主要是利益衡量论,近年始有学者对它提出批判.日本民诉法解释方法论选择既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被定位于纠纷解决,也与战后比较法研究中利益衡量论的引入有关.日本民诉法利益衡量论有别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也有别于受德国法影响的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并不局限于衡量或分配原被告之间的财产或价值,更多地蕴含了对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的考量.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解释方法论 纠纷解决 利益衡量论 法教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