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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撞发挥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可补正”“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 标签: 行政程序瑕疵 法律后果 可补正 行政程序法典
  • 简介: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开展,检察机关对在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如何强化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措施具有强烈需求.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调查核实权存在采取的调查核实手段单一、缺乏保障措施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及制发检察建议对象的认定上存在一定障碍因而,有必要通过强化人员配置、完善保障措施等方式强化行政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从而为及时充分保护公共利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 标签: 行政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保障措施
  • 简介:行政处罚案例的审判实践中,已经形成“援宪说理”的四种具体方式:公民附带违宪、政府附带违宪、基本权利限制以及单纯合宪认定。尽管此种援引宪法活动规范主义的法律方法、宪法理论存在诸多扞格之处,但亦十分生动地展示了一幅行政处罚规范合宪性解释的“中国式图景”。在规范层面,行政处罚规范的合宪性解释应遵循一套符合既有法学方法论并逻辑严谨的方法,特别是在选择正当的宪法规范面临原则(价值)冲突时,应经由个案中之法益衡量加以解决;至于运用界限,解释者应对行政处罚规范的文义限度有充分自觉,其运用亦不得与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相抵牾。

  • 标签: 行政处罚 援宪说理 合宪性解释 案例分析
  • 简介: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业已成为我国新时代发展的主要基调,但改革不应是无序的,而应通过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改革,为改革提供保障。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疑是体现法治化程度的最直观参照,其中法治思维的确立立足于改革传统行政思维方式,在改革引导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思维对行政执法提出了关于法的信仰、认知、遵从以及实现等四个方面的确立要求,并需要借助包括确立个体法律人格、法治单向思维、法内执法运作以及个体法治实现等法治思维确立对策的运作,以最终实现行政执法体制的变革。

  • 标签: 深化改革 行政执法 法治思维 确立研究
  • 简介:学界一般认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仍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其适用的判决方式多为履行判决。但是,对近年来有关行政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法官将于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也认定为拖延履行行为,并且容易将拖延履行不履行法定职责混同,此外,此类行为还易被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吸收。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源于对拖延履行涵义的界定不明,从而导致立法对拖延履行的规定前后矛盾,行政审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认定标准。在此背景下,拖延履行的本质属性亟待澄清。拖延履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而是程序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且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情形。若不存在其他违法事项,法官只需审查违法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即可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标签: 拖延履行 行政不作为 程序违法 程序轻微违法 合理期限
  • 简介:在内幕交易案件的刑事诉讼中,由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一般包括了内幕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止日期、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影响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要素。关于行政认定意见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内幕交易刑事诉讼中,也是司法实践中广受关注的控辩争点。通过分析行政认定在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的辩方困境问题,认为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认定在形式、内容、启动程序等方面尚欠缺统一规范。因此,在行刑衔接的背景下,应完善对行政认定的司法审查,避免行政认定意见中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明晰内幕交易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在法律解释、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区别及衔接,实现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准确认定处罚,提高司法质效。

  • 标签: 内幕交易犯罪 行政认定 行刑衔接 证券犯罪
  • 简介: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复杂性、专业性,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是一种"偏柔性"的法律监督方式,监督难度、监督复杂性、监督阻力普遍较大,牵涉利益广泛,因此必须通过开展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必要性审查,提高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质量,提升检察监督权威性.构建起较完整的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必要性审查制度需要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现象的构成要件,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审查的步骤、具体程序、关键问题.

  • 标签: 行政公益诉讼 必要性审查
  • 简介:当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带来的身份差别、待遇差别、办案压力陡增,引起检察干警思想波动。调研创新不够、专门人才缺乏、工作合力不强是当前基层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必须直面的主要问题。对此,要从立足监督职能、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办案效果三方面破题,采取抓基层党建、教育引导、制度建设、办案监督、选贤任能等五大策略,运用先进文化引领、情感链接渗透、坚持问题导向、目标激励约束、网络意识形态等方法,推进新时代基层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以适应检察改革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

  • 标签: 分类管理 思想政治建设 创新发展
  • 简介: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 标签: 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 不利影响 主观公权利 保护规范
  • 简介:《学霸必须死——徽州丝绢案始末》万历年间,一项不公正的税收政策在徽州府引发了旷日持久的骚乱。这场骚乱规模不算大,动静却不小,前后持续近十年。当地百姓、乡绅乡宦、一府六县官员、应天巡按、应天巡抚乃至户部尚书当朝首辅悉数裹挟了进去。从中枢到地方、从官僚到平民的诸多利益集团各怀心思,彼此攻讦、算计、妥协。大明朝廷的决策如何出炉,地方执行如何落实。

  • 标签: 徽州府 明代政治 黄册库 婺源县 舞弊案 万历年间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是国家基本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之下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两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为了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确保这一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的作用价值,妥善处理职能管辖竞合的关系,建立案件管辖的前置协调沟通机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并非自行衔接,而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后的依法衔接。留置措施的转换应适用"案退、人不退"的原则,即使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不宜恢复留置措施。监察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应当重点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作用。监察调查应有条件地准许律师介入,以体现程序法治之价值。

  • 标签: 监察调查 职能管辖竞合 留置 检察监督 律师介入
  • 简介:主观权和诉权是一对既重要又模糊的概念,两者存在与生俱来的关联性,而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诉权是“请求法官对诉请的法律基础作出判决的权利”。诉权要求有具体的法律机制,而不仅仅是司法的启动原理。诉权的行使依赖于区别于实体法律规范的“另一种法律规则”,“另一种法律规则”赋予了诉权主观权的性质。“诉权”是一种典型主观权。

  • 标签: 主观权 诉权 诉权理论
  • 简介:信息时代,信息主体息息相关的大量信息长时间留存于网络,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挑战。为使个体不被束缚于过往的特定行为中,学者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此项权利体现着对个人信息的事前控制。我国有学者提议移植被遗忘权,但并未深入分析该项权利的法权构造及在实施中会产生的影响。权利的赋予需要与法律的执行力相结合。如果赋予权利主体一项广义的被遗忘权,应考虑如何克服权利实施中面临的巨大障碍,需斟酌相关统御因素,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的对象、技术的不足、利益冲突、法律强行要求企业留存用户信息等方面,理性反思被遗忘权。当下,被遗忘权的内涵应界定在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使用的限制方面。

  • 标签: 被遗忘权 删除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控制者
  • 简介: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治安问题较为突出,以“村霸”宗族恶势力为代表的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形势下的“村霸”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政治经济领域“交互渗透性”、行为手段“软暴力性”、犯罪主体“多元交叉性”的特征,严重威胁着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村霸”的生成原因较为复杂,宗族势力控制选举异化基层政权、贫富差距拉大诱发成员非法逐利、帮伙犯罪团体成员成份复杂使得打击遏制“村霸”黑恶势力难度激增。加强基层政权的指导监督、探索农村经济发展新模式、完善“村霸”势力社会疏导机制的解决办法是规制乡村霸权势力的有效路径。

  • 标签: 村霸 黑恶势力 基层政权 刑事规制
  • 简介:区块链这一革命性技术给传统法律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态度已成各国当务之急。依照不同区块链应用对国家合法利益的威胁性不同,传统法律区块链系统内部规则之间的交互关系可大致分为'乘间伺隙''相辅相成'以及'减轻交易摩擦'三种情形。由于网络数字化时代公共私人领域边界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以上三种交互关系中都存在国家干预的模糊性和代码监管的局限性等挑战和冲突。据此,传统法律在应对区块链时至少需要评估区块链网络活动是否属于私领域以及其是否存在危害参与者及广大公众的风险这两大要素,以便制定区块链治理的最低标准,避免法律代码的无谓争斗,进而实现法律区块链的共存共荣。

  • 标签: 区块链 代码 法律 监管
  • 简介:在对待"基因编辑婴儿"等类似事件中,生命伦理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以及生命法学各自的视角关注的面向是存在极大差异的。生命伦理学往往会立足于应用伦理尤其是基因伦理的视角研究事件背后的哲理和事件所反映出的伦理缺失以及强化对此类事件伦理审查和监管的必要性紧迫性,医事法学则通常会立足于私法调整的角度探讨事件中诸如受体权益保障救济等在内的私法原理技术,卫生法学往往更习惯于从行政规制的视角查找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卫生监管或伦理审查的问题及其对策,只有生命法学会在了解和明确相关生命伦理哲理的基础上,全面研究事件所折射出的包括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在内的诸多法理问题,并在全面考量其法理的基点上,分析这类事件的法律风险及其立法对策。就此而言,相比于医事法学卫生法学,生命法学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以及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更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并从实践中解决诸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在内的诸多生命伦理法律事件。

  • 标签: “基因编辑婴儿” 生命法 生命伦理学 生命法学
  • 简介: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意思要素
  • 简介:监察委员会权力来源的多元性以及集"党纪处分、行政监察刑事调查"于一体的反腐工作模式,使得"法纪贯通""法法衔接"成为理论界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而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案件何时开始适用刑事诉讼法更是其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既不能以统一的监察立案作为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时间起点,也不能以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作为刑事诉讼法衔接的时间标志,而应当考虑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置党纪政纪调查部刑事调查部,在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中区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分别设置监察立案刑事立案两套立案程序,以便解决监察案件"法法衔接"环节的诸多问题。

  • 标签: 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法法衔接 刑事立案
  • 简介: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意思要素
  • 简介:近年来发生的"强生垄断案"和"苹果价格垄断案"揭开了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规则具有特殊性的"面纱"。在认定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时,应当立足于"有限原告资格"的基本立场,并综合考虑"垄断损害""责任程度"两个核心标准,以确定真正的受害者,晰清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原告资格的轮廓。我国法律也应当及时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规则证据规则,为原告起诉提供更有效的便利,为诉讼程序提供全面、准确的指导,从而解决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激励不足的现实尴尬。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弥补我国法院在垄断纠纷案件审理上专业性不足,共同助力我国反垄断法更好地实施。

  • 标签: 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 有限原告资格 垄断损害 责任程度 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