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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巨大需求,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资源已难以满足此需求。外商投资PPP项目的运用与推广,不仅可解决融资的需求,而且引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已在我国成为国家层面的重要决策。但是,外资PPP项目的专项立法尚未确立,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机制亦未厘清。为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外商投资PPP项目面临的相关问题,内容涉及其性质特征、法律关系、运作模式、风险分担、退出机制、争议解决等法律方面。鉴于外资PPP项目的运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政府部门在此项目中具有合作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其中的特许协议违约纠纷与投资争议解决途径,在法律层面上均有待分析与讨论。这些问题对国际投资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外商投资制度的改进完善,都有现实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标签: 外商投资 PPP项目 法律调整
  • 简介:资本开始跨国流动初期,由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在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适用传统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然而,事实证明,外交保护制度运用于该领域存在着较大局限,现实呼唤新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经过国家间多轮的磋商,经历了谈判的历次失败,国际社会在理念上进行了"程序先行"的现实主义转型,终于在1965年签订了《华盛顿公约》,该公约是现代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诞生的标志。本文拟在分析传统的外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对现代外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产生、形成与完善的过程进行梳理与探讨。

  • 标签: 外交保护 外国投资者 ICSID 真实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
  • 简介:美国投资协定范本实体透明度规定采取高标准和独立的可仲裁性模式,暗含了美国试图在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演进中为透明度义务的内容和性质等核心问题定基调的深谋,结合其范本被一贯坚持的经历,它将成为中关投资协定谈判的最可能路径。比照中国在WTO下透明度争端解决实践,美国规定对中国投资仲裁所带来的潜在高风险可以得到合理控制,对其接受具有可行性。而且,它符合中国的利益需要,将促进中美之间投资增长,倒逼国内的外资制度改革,为未来缔约提供范本。面对美国规定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一方面完善中美投资协定中的例外制度,另一方面提升国内透明度制度建设。

  • 标签: 美国实体透明度规定 中美投资协定谈判 可接受性 应对措施
  • 简介:我国最近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设立程序,从而大大地激励了投资投资创业积极性,提高了投资效率。但此次改革过分注重鼓励股东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强调提高经济效率,却忽视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尽管修改后的规定包含有维护交易安全的条款,但更利于股东逃避出资义务、转嫁经营风险,且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即使"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等配套改革措施也难以防止这一点。为维持经济效率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应该至少追究股东上述行为的刑事责任。建议将《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扩大适用至所有公司类型。

  • 标签: 投资效率 交易安全 债权人利益 企业信息公示
  • 简介:伴随银信合作监管政策的收紧,曾经颇受市场追捧的银信合作理财模式逐渐走向式微。作为客户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如何在引导这一模式良性发展的同时保障投资者利益成为问题的关键。美国和日本都曾出现过与银信理财模式类似,但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例,并分别为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进行了监管改革。在加强信息披露及明确客户资产管理中的风险承担机制等方面,美、日的经验可以为我国进一步发展银信合作提供借鉴。

  • 标签: 银信合作 客户资产管理 投资者保护 比较分析
  • 简介:出售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正当履行说明义务,有助于矫正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投资者可以在全面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根据说明义务的一般要求和金融衍生品的自身特性,金融机构应在衍生品出售前,以准确、可被投资者理解的方式,向投资者告知金融衍生品的功能、结构、收益、风险、保证金、挂钩指数等重要信息。

  • 标签: 金融衍生品 说明义务 投资者保护
  • 简介:本刊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部署,6月25—28日,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崔智友率领第五督查组对北海市、自治区工商系统开展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督查。崔智友强调,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为全区实施“双核驱动”战略、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标签: 法治建设 工商系统 自治区 北海市 督查 管理系统
  • 简介:2011年5月,北京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北京长信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公司)继续履行《写字楼租赁合同》,将海淀区苏州街79号的金洲大厦第三层房屋腾空后交还给金悦公司使用,并赔偿金悦公司经济损失。长信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写字楼租赁合同》无效,判令金悦公司将金洲大厦第一至二层房产腾空并交还长信公司。

  • 标签: 北京市海淀区 有限责任 租赁合同 投资咨询 物业管理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