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1990年12月24日,修水县税务局义宁镇税务所专管员樊振帮对宁红宾馆进行1990年度税收检查,宾馆会计陈昌禄提供了宾馆帐簿供检查,樊振帮认为宾馆已投入营业要征房产税。陈昌禄提出,宾馆属新办企业,房屋尚未验收结帐,未列入固定资产,宅基地已征了农业税,请求减免。樊振帮当时答应宾馆1990年度房产税可以免交,但要陈转告县人大代表、村支部书记兼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叶荣华,要与叶谈清以前的纠葛。第二天,陈会计很高兴地找到叶告诉他宾馆可以免交1990年度的税,同时也转告了樊要找叶谈清楚一事。叶听后很恼火,认为樊记恨他于9月份受县人大委派检查工作时曾说过几句指责樊的话,现在樊以职权来进行要挟报复,
简介:一、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来源负有审查义务的仓储企业法人,明知他人走私货物.虽然一再向走私人表示拒绝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但事实上一直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并不向海关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共同走私。二、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根据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只要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机关明令废止,并且不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就仍然可以适用。三、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人以其他文件的规定为例,要求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其投入的费用,理由不能成立。
简介: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二、错误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是公安部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内部规章,不能成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三、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始终贯彻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原则,只能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不会混淆是非,更不会因此而使违法行为人逃脱应有的惩罚。
简介:周游原系重庆《电脑报》职工,从事该报网站工作。1999年4月,重庆飞腾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总经理李大学,将飞腾公司开发的“好又多”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测试版)交给《电脑报》网站负责人黎和生,希望进行多方面测试。黎和生便安排周游对该软件进行测试。期间,周游私自将该软件复制于自己的硬盘中。同年6月底,周游辞职后就职于北京百联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网讯公司”),从事电子商务工作。12月初,周游提议,经网讯公司负责人同意,将其原在《电脑报》工作期间取得的“好又多”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测试版)复制到网讯公司的计算机中,略做修改后放于互联
简介:是否赋予人民法院特殊减轻处罚权力,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特殊减轻处罚的最终决定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订后的较长时间内,这一条文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近年,人民法院才逐步重视这一条文的运用。在适用特殊减轻处罚权的过程中,从实体上来说,应当恰当理解'案件的特殊情况'的内涵与外延。所谓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涉及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为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对犯罪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的情形,但又不限于上述情形。在坚持慎用特殊减轻处罚权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减轻处罚的,就可以适用该条款。从程序上来说,应当坚持'或同意或发回重审'及'复核程序应当宣判'两个原则。虽然立法已经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特别减轻处罚的权力,但各级法院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坚持慎重适用这一权力:一是坚持确有必要原则;二是罪名选择顾及民意;三是减轻处罚应当适度。
简介:关于共犯立法体系,我们不必在区分制与单一制之间“选边站队”,只需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首先区分正犯(即实行犯)与共犯,然后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与从犯。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是关于教唆未遂的注意性规定。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具有合理性,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和实行行为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是个假命题,既然能够肯定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完全可以以过失同时犯处理。根据行为共同说和因果共犯论,应当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承继共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以“因果关系切断说”处理共犯的脱离,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结论。因果性只是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片面对向犯的不处罚根据是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通常应否定中立行为的帮助的可罚性。
简介: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涉及处罚标准、案件管辖、行政执法的证据效力以及行政处罚对刑事处罚的影响等具体问题。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为视角考察,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还要结合刑法的规定才能认定。关于处罚的数额标准,涉及四个问题: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二是经营侵权复制品的数额,三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数额,四是单位与个人的标准。目前,处罚标准的冲突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对待当事人不公平,二是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难以查处。衔接处罚标准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规定行政处罚的上限,并使之与刑事处罚的下限相衔接;二是协调规定处罚标准的名称,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保持对接的可能性;三是保持数额计算方式的同一性,保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