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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仲裁制度的历史虽然源远流长,但是对于我们中国而言从1995年颁布《仲裁法》至今也不过十数载,实施期间产生诸多问题,凸显利益方激烈博弈之势。这从某种程度上看,折射出我国仲裁制度的某些缺失。试图从本国视野出发,通过列举我国当代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以博弈论的角度,通过评述诸种主流学说,呼吁要推进我国仲裁制度,必须要积极"入世",在公权和私权之间达到一种比较适度的张力。

  • 标签: 民间性 仲裁协议 临时仲裁 裁决国籍 公共政策
  • 简介:“吴英案”在羁押、律师会见、开庭准备、涉案财产处置等环节存在诸多程序违法问题,使该案深陷舆论漩涡。这一场民意与司法的激烈博弈,将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暴露无遗。表征法治文明程度的程序正义,不仅能从维护法的独立性、促进实体公正性、保障法的安定性等方面提升民众司法的品质;而且能从促进实体结果被接受程度、吸收败诉方的不满情绪和提升对司法信任度等方面促进民意趋于理性。

  • 标签: 吴英案 理性民意 品质司法 程序正义
  • 简介:由于启动再审动机不纯、导入途径华而不实、再审制度设计缺陷和审理程序存在不足等原因,涉诉信访案件导入诉讼程序呈现出主要导入途径不符合法定启动条件、普遍多次导入再审消解司法公信、改判案件数量较少损害司法权威、导入案件数量较多浪费司法资源和再审法院级别较高加剧上行趋势等困境。通过限定再审次数、限制导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等举措可以完善再审审理程序,提升再审的质量。结合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以提级办理和异地审理为基础,在改革前后建立不同的受理、审查、分流和审理制度。

  • 标签: 涉诉信访 导入司法程序 路径
  • 简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举证不仅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且在无法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依据已经发现的法律真实进行价值判断,不至于使纠纷悬而未决。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几经变革,其中蕴含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亦数次经受优先排序的考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集中规定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对之前的当事人举证时限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至今新《民事诉讼法》实践已经一年有余,如何对修正后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价值平衡以及对其中蕴舍的公正与效率价值进行取舍,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如何具体应对,这些都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 标签: 民事诉讼 举证时限 价值 公正 效率
  • 简介:公私合作背景下,为了完成行政任务,行政机关被赋予行政形式选择自由,行政手段和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具有一定法理基础,也有一定法律界限。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对促使行政法变革和新行政法诞生有着重要的行政法意义。

  • 标签: 行政形式 选择自由 公私合作
  • 简介:企业联营合作创新是企业之间自发应对创新领域市场失灵的努力,而对企业联营合作创新的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市场创新的重要保障。研究开发过程可以引发有实效的联动,要考虑研究开发与生产之间,及研发、生产与营销等各个阶段之间存在反馈和融合。企业联营合作创新反垄断规制的核心,应当在研发一生产环节确立安全港或成批豁免安排,在向供应一营销链条的延伸、企业联营网络化下和经营者集中所涉及的合作创新,则需要依据其与企业联营合作创新的关联程度,设定不同规制重点,丰富竞争效果分析的层次。

  • 标签: 企业联营 合作创新 反垄断法
  • 简介:2014年9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夥联营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将生效实施,让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合作先行先试又跨出新的一步。

  • 标签: 律师业 广东省 合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粤港澳
  • 简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实施4年多来,两岸建立了直接、正式、制度化的业务合作关系,为两岸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执法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就应对海上违法犯罪行为而言,该协议的内容还显得较为原则,需要双方有关部门累积共识,在协议的框架基础上尽快完善两岸海上执法司法合作机制。

  • 标签: 两岸 海上违法行为 执法 司法 合作
  • 简介:面对马六甲海峡日益增大的海上溢油风险,应通过建立定期会议制度、领导机构运行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制度、技术互助制度以及争端解决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马六甲海峡溢油应急反应合作机制。这不仅可以弥补马六甲海峡合作机制在溢油事故应急处理方面的缺失,且将从合作方式、合作范围、合作义务的性质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在合作中的作用等方面为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3条提供示例。

  • 标签: 马六甲海峡合作机制 溢油应急反应合作机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简介:英国传统上以法律职业团体自我规制为主导的法律服务规制体制,对于英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被指责为“过时、僵化、过于复杂、欠缺问责并且不够透明”。2007年《法律服务法》对传统体制做了大幅改革,包括设立了一个作为独立规制机构的法律服务理事会,使得公共规制和职业团体自我规制之间的权力配置更为合理;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申诉局,致力于为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消费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引入了替代性事务结构,允许非法律人投资者和管理人进行法律服务市场,以增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这一改革对于中国法律服务规制体制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

  • 标签: 法律服务 合作规制 行政体制 英国行政法
  • 简介:以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标志,中国与东盟合作发展经历了“黄金十年”。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2+7合作框架”,提出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同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东盟国家期间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合作倡议。这一系列晕大战略构想既符合中国一东盟共同发展的愿望,也为中国-东盟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增加了新的契合点。

  • 标签: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司法合作 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东盟关系 海上丝绸之路
  • 简介:中国产业政策的现行制度安排是将产业政策的制定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但由于产业政策是属于中观层面的公共政策,与地方及区域经济利益密不可分,地方不同层面的产业扶持措施纷纷出台,中央政府事实上已经无法垄断此项公共物品的供给。对产业政策制度进行必要重构,对发挥地方在经济发展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产业政策施行效果和实现产业政策法治,都是非常关键的。

  • 标签: 产业政策 制定权限 地方竞争 区域合作
  • 简介:9月17日上午,第11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框架下的中国-东盟商事法律服务合作研讨会在广西南宁召开。研讨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文莱国家工商会、柬埔寨总商会、印度尼西亚工商会馆、老挝国家工商会、马来西亚全国工商总会、缅甸工商会联合会、菲律宾工商会、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泰国工业联盟和越南工商会共同主办,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秘书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承办。

  • 标签: 中国-东盟 法律服务合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南宁 检察长 检察院
  • 简介: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2013年初,我国一改原多部门分环节监管模式,实行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主导的全新统合协调式食品监管,并着手修订现行《食品安全法》,以进一步调整监管主体与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关系,促进监管合作。基于法律经济学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主体合作的改进,但鉴于三方主体各自"失措"、"失信"与"失察"的制约,食品监管仍可能陷入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角色、转移产销主体监管重心以及促进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讨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问题,从而贯彻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 标签: 食品安全 监管模式 合作困境 法律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