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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个结果
  • 简介:“规则”与“方法”之争是当今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主要议题。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看,各国学者基于不同立场和观念提出诸多法律选择方法,这些方法在理论层面上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样态,即“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选择模式”、“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选择模式”以及代表当代国际私法基本走向的“混合型法律选择模式”。就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涉外民事裁判的实践而言,研究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方法的范式转换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法律选择的二阶结构 法律选择范式 规则与方法
  • 简介:<正>数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正犯,台湾学者许玉秀指出:"确定了正犯,共犯相对地就确定了,也解决了正犯与共犯有无必要区分的问题。"[1]在德、日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我国共犯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但是讨论正犯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但是量刑的前提是解决共犯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而对共犯人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正犯概念。其次,德、日刑法中正犯概念日益实质化,出现了正犯主犯化

  • 标签: 帮助犯 间接正犯 量刑问题 处罚范围 实行行为 行为共同说
  • 简介:信息通信法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法律领域。从纵向来看,信息通信法律体系架构主要由信息技术法、信息网络法和信息应用法构成。从横向来看,主要贯穿网络信息安全和竞争反垄断等安全与竞争法律规范,以及用户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等权益保护法律规范。考察国外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情况,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引导和创造先决条件的作用。我国信息通信法制建设虽有长足进步,但与国外相比确实差距还很大。我国应明确相关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重点、原则和步骤,切合产业实际发展需要,分清轻重缓急,适时立法,形成信息通信法律体系的完整有机整体。

  • 标签: 信息通信业 信息通信法 信息通信法体系
  • 简介:海法体系是指由各种涉海法律规范相互协调与衔接而组成的结构完整、内容广泛、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建构海法体系具有必然性,能够满足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保障和促进中国海洋权益、尊重海法发展客观规律等方面的要求.构建完善的海法体系应当采取加速中国海法体系的立法进程、进一步深化中国海洋执法机构改革、逐步调整中国海洋司法制度等措施.为了推动中国海法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还应注重明确和完善中国海洋政策、加强海法体系理论研究以及海洋人才培养.

  • 标签: 海法 法律体系 制度建构
  • 简介:近年来,潼南县检察院切实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把建立“四化体系”,即“制度化、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作为实施品牌战略、2013年预防文化建设年、建立健全预防教育长效机制的重要课题和重要举措,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 标签: 预防教育 体系 四化 党校 职务犯罪 品牌战略
  • 简介:通过研究国内及国外安防教学体系,借鉴澳大利亚ECU大学计算机与安全科学学院的课程设置,对比总结出高职安防专科教育的专业需求及高职安防专业的教学体系特点。分析安防行业发展需求及安防高职生源现状,归纳出教学改革重点。

  • 标签: 安全防范 教学研究 对比
  • 简介:从诉讼行为论的视角看,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由各种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行为锁链”。因此。对每个诉讼行为进行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和是否有理由的评价至关重要,这四个方面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评价体系。深化对诉讼行为评价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将推动中国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向精致化方向发展。

  • 标签: 民事诉讼行为 法律评价 评价体系 评价功能
  • 简介: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虐童行为的规制,凡是能够有效维护儿童权益的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具备一套完整的、成熟的儿童保护体系做支撑,二是制定的措施切实可行。在防止虐待儿童方面,台湾地区建立起了以刑事法律制裁为中心,行政干预、社会组织等众多力量参与的保护机制,形成了“行刑结合”的全方位儿童保护体系。其中一些做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标签: 保护体系 台湾地区 防治 儿童权益 虐待儿童 法律制裁
  • 简介:欧盟在上世纪90年代将环境标准纳入共同农业政策,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政策一体化理论、农业多功能理论、污染者付费理论和绿箱政策理论导入农业环境补贴制度,形成了以农村环境指标、农业环境补贴、强制性交叉遵守和自愿性环境协议为主轴的农民环境权益保障体系

  • 标签: 农业补贴 环境指标 环境权 农民权益
  • 简介: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语境下,几乎没有'违法性'的犯罪论体系的位置,我国的'刑事违法性'只是在比较抽象且空泛的犯罪概念范畴提及。在刑法理论界,最近出现了将违法性植入犯罪论体系思潮,这一思潮最初是由陈兴良教授等主张我国移植德日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而逐步兴起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可以说是最近我国刑法学界的一个前沿问题。张明楷教授就指出:'在三阶层体系中,虽然区分了第一阶段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第二阶段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否的判断,但两

  • 标签: 之争视角 体系之争 判断问题
  • 简介: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是客观描述法律现象的必然结果,划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又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对于以建构描述性法理学为己任的哈特来说,正确处理好上述两组关系是其理论体系成败的关键。借助承认规则的概念,哈特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在法律体系的自治性与开放性之间找到了平衡的立足点。

  • 标签: 承认规则 终极性 法律体系的自治性 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 简介:现代性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本质特征。在新形势下,应以中国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为宏观时代背景,从现代化视角解读现代职业教育的科学内涵,从现代化理念认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主要内容,从现代化进程审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应有态度。实践证明,现代化理论可为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水准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 标签: 现代化 现代职业教育 体系建设
  • 简介: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自我认同和身份的象征,是该国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的角度厘清它的内涵与外延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从法律角度解释文化遗产的概念,梳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历程,阐述该法律部门体系化的构建,并以“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为指导,在立法上完成向非物质、整体、动态文化遗产保护的转变。

  • 标签: 文化遗产 构建 发展
  • 简介: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产生与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能较好地解释某些同时具有危险以及“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所以存在如何将其嵌入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问题。这也导致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但从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产生背景以及其对限制过失责任范围成立的效果上来说,将其视为阻却过失责任的理论即放入责任这一阶层中应当是恰当的。

  • 标签: 犯罪构成要件 社会相当性说 新过失论 旧过失论
  • 简介:日本1952年《农地法》采取"耕种经营一体化"政策提高农民收入,1961年《农业基本法》第1条明确地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地位"列为立法目的,1999年的新《农业基本法》从灾后补偿、农产品价格、农业组织等方面保障农民收入的提高。尤其是21世纪以来,日本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形成了以农业基本法为母法的保障农民收入的立法体系

  • 标签: 农民收入 农业法 农民权益 “三农”问题
  • 简介:目次一、问题状况与顶层设计的思路二、从经济形势看法制改革的若干切入点三、作为法治方式的另类"三审制"(一)自下而上的"预算议会"化(二)行政问责与"大审计"模式(三)通过司法审查激活宪法和各项制度四、落实法治方式的主要驱动力(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舞台的地方法治竞争(二)个人依法维权的诉讼(三)律师"技术死磕派"的辩护活动(四)新媒体的舆论监督

  • 标签: 法治权威 法治民主 预算议会 预算审议 问责审计 司法审查
  • 简介:近几年,会计资格考试年年火爆、不断升温,成千上万的考生卷入这场考证热潮,并把考本财会证书作为跻身”金领”的捷径,会计证书已跻身最受青睐的十大证书之一,然而取得证书却越来越难.特别是高职院校的学员,他们在许多方面与本科院校的学员相比处于劣势地位,为帮助高职院校学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考证实质训练,并牢牢掌握所学知识,帮助高职学员提高考证通过率,各高职院校会计相关专业应有针对性地研究会计从业资格模拟考试体系,帮助高职学员的学习和考试.从七个方面介绍高职院校建立会计从业资格模拟考试体系的社会背景和意义.

  • 标签: 会计从业资格证 考试形式多样化 发展高职教育 就业竞争力
  • 简介:现行的北极治理国际法律体系不足以应对由于全球变暖、海冰融化所带来的挑战,处在变化、重构之中。中国应把握机遇、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利用现有的各种国际平台,比如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北极理事会等机构,在诸如极地航行船舶强制性规则的制定、斯瓦尔巴德群岛周边海域法律地位等问题上最大化中国的国家利益。

  • 标签: 北极 国际法 北极航运 北极理事会
  • 简介: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的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德国刑法判例经历了以下的立场变迁过程:从昙花一现的罪责层面的注意义务排除,到违法性层面的被害人同意,再到构成要件层面(参与他人自我危害的自我负责不可罚).最后形成分别在构成要件层面(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违法性层面(同意他人危害化)处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格局,从而确立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体系性地位: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罪责层面的问题。虽然如此,德国判例上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两种类型的做法既不具有正当性的根据,也缺乏适当的区分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即应当承认两者均具有排除行为人之不法的效力,并且在这一前提下探讨这种排除不法的正当化根据。

  • 标签: 过失犯 自陷风险 注意义务 同意 不法
  • 简介:共犯的成立根据在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行为,就教唆犯而言,其成立根据在于,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共同犯罪并教唆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实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西方国家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的理论诠释可能并不能契合中国刑法观念与规范现实,且西方国家两种共犯体系(区分制共犯体系与单一制正犯体系)也无法匹配中国共犯体系。在中国刑法规范的语境下,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实质上是指教唆犯的"刑罚处罚根据"或者说"刑事责任根据",其不同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实行犯(在我国主要是主犯)的"刑罚处罚根据"与"刑事责任根据",因而其并非如西方国家一样仅仅指向"共犯不法是源于还是独立于正犯行为的不法";同时,在整体论意义上,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总共关涉两种情形下的处罚根据问题:一是共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这是在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二是非共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这是在非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有其法哲学、立法论、司法解释论上的处罚根据。

  • 标签: 教唆犯 共犯的处罚根据 共犯体系 刑法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