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中规定的'统一司法见解'是一种判例。判例这个法律术语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葡萄牙最早可追溯至十六世纪葡萄牙国王曼努埃一世所颁布的《许可令》中以强制力的司法见解出现。自此判例就一直被采用。到了1822年,由于首部葡萄牙宪法的规定,判例一词在其后一段长时间内消失于葡萄牙法当中,这样,直到1927年判例才重新被采用。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2条进一步确立了判例具普遍的约束力,但没想到的是,这个规定却导致了判例的没落。随着1967年《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的生效,具普遍约束力的判例受到是否违宪的质疑,并最终在1993年被宪法法院裁定违宪。自此,判例这个术语便不再在葡萄牙法中被使用。作为解决方法,葡萄牙法把这个重任交给《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澳门现行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是以葡萄牙这个制度为蓝本作出。
简介:在前近代中国的地方官与幕友们所留下的文字记载中,讼师往往被描绘成是一群地痞流氓:他们教唆词讼,颠倒黑白,罔顾法律与道理,一心只以诉讼委托者和自己胜诉、获得利益为目标,甚至还可能背叛诉讼委托者。这种讼师形象的模式化刻画,也同样存在于当今的法制史研究者笔下。但对数十种讼师秘本的深入研究却发现,此类书籍中被连续不断地记录下的对于承办诉讼者与作成诉讼文书者的教诲、告诫与"伦理",例如重视情、理、法,不要帮助诬告,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失德积恶等,甚至与官箴书有着相通之处,其所展示的是另一个不同的讼师形象。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讼师中的大多数是正人君子,但表明先前刻画的讼师形象失之片面。此外,本文还指出,与实际存在的法律相比,讼师秘本中所记载的法律十分贫乏,此类书籍始终是以传授诉讼文书的写作技巧为重点,而并不旨在教授法律;在讼师秘本中登场的讼师,无论是作为实际存在的讼师,还是作为虚构的讼师,都以有血有肉的不同形式表现了讼师秘本之教诲的某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