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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是一种崭新的研究刑法规范设置的成本与效益的理论.伪劣商品犯罪作为谋利型的经济犯罪,其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尤为突出,依据刑法经济分析理论,我国伪劣商品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国家支付刑罚成本虽高,但因刑种、刑度设置的不合理,以及刑罚确定性低而导致刑罚效益低,致使刑罚的投入量与刑罚效益不对称.要遏制生产销售这类犯罪,就必须应调整伪劣商品犯罪的刑罚结构,限制自由刑的适用,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并提高刑罚的确定性,以较低的刑罚成本获取最佳的刑罚效益.

  • 标签: 伪劣商品犯罪 刑法 刑罚成本 刑罚效益 中国 犯罪构成
  • 简介:[案情]2009年5月,A乳业公司经理苏某与B乳业公司经理赵某商议.将私藏在A公司的被客户退回的23.425吨奶粉运至B公司.换上B公司的包装、打上伪造的生产日期和批号,销售金额为28.11万元。经检测该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标。2009年11月,赵某经无业人员郭晓利介绍从个体户田满处收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无标识奶粉8吨,将其中2吨奶粉做回化处理.苏某在明知该批奶粉不合格的情况下,将剩余奶粉重新更换包装.

  • 标签: 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9年 未遂 乳业公司 三聚氰胺 A公司
  • 简介:持“多种行为类型说”及“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实行行为。其中,持“多种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存在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及生产销售行为3种具体的实行行为类型;而持“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则认为,该只有一种实行行为类型,该行为由生产行为要素与销售行为要素复合而成。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对该实行行为的认知与归纳皆源于对该罪状的误读,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难题并带来理论纷扰。持销售伪劣产品“单一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的罪状部分仅描述了销售伪劣产品一种实行行为类型。此说既是符合规范现状的学说,也是解决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理论解说混乱及司法适用困惑的妥当学说。

  • 标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行行为 多种行为类型 复合行为类型 单一行为类型
  • 简介:本专栏的文章是由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推荐的。今年6月12日杨浦区检察院召开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专题讨论会,这两篇文章,都是在这个会议上交流的论文。会上还举行了杨浦区检察院《检察论丛》首发式。我们感谢杨浦区检察院对我刊的关心与支持,并热忱欢迎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给我刊提供既有丰富实践内容、又有理论深度的文章。

  • 标签: 假冒商标 司法实际 伪劣商品 法律监督 非法经营额 上海市杨浦区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孙某5人从潘家园市场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普通的维腊木木雕(俗称绿檀),后拿到海淀区304医院附近等地,谎称木雕是家族祖传的紫檀木,因家人重病急需用钱才欲将木雕卖出,

  • 标签: 销售伪劣产品罪 诈骗罪 幌子 2010年 被告人 木雕
  • 简介:被告人:郭庆文,男,28岁,江苏省江都市人,农民,住江都市锦西镇尤桥村。1997年9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郭庆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由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被告人郭庆文在无实际生产能力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江都市宜陵镇玉带村的部分房屋开办工厂,声称

  • 标签: 销售伪劣产品罪 江都市 被告人 蓄电池厂 销售金额 江苏省
  • 简介:“具体数额”在刑法设立之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因其形式上的公平模样,尤其是在经济性犯罪中备受宠爱。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数额”却在当今司法格局中遭受非难:刑罚量的有限与数额无限之间的不对等、低量刑幅度的较少适用而沦为“僵尸条款”;数额以外的定罪量刑情节无法“大展拳脚”;价值的变动与数字的僵硬在实际危害程度的表达上失衡。构建“数额加情节”的复合判断标准是数额犯立法实践的已然选择与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

  • 标签: 具体数额 量刑标准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 简介:略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方明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基本物资,合格的食品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近几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暴利,置法律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于不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

  • 标签: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人体健康 有毒有害 《食品卫生法》 企业事业单位
  • 简介: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涉农民生犯罪.近年来我国农药市场秩序混乱,某些不法分子乘机倒贩假劣农药,致使大量假劣农药流入市场,直接危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日前,本刊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有关专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探讨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标签: 伪劣农药 生产销售 适用法律 案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律适用问题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已成为严重干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厉打

  • 标签: 解放军军事法院 市场经济秩序 人民群众 犯罪行为 投机倒把罪 犯罪分子
  • 简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健康,”一是要分析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足否具有客观性;二是要看这种危险状态是否具有实害结果发生

  • 标签: 生产销售假药罪 人体健康 危险状态 现实可能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决定》
  • 简介:1999年3月正是春播的大好时节,农二师兵团22团的西红柿种植户在自己承包的7837亩地中播入了由团种子站副站长夏开国买回的西红柿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惊讶地发现已播种过的土地大面积不出苗。得知这一情况后,22团党委十分重视,一方面立即召开全团补种会议,积极组织补救工作,重新进行播种;另一方面立即派人向焉耆垦区公安局以及

  • 标签: 特大销售伪劣种子案 贪污罪 销售伪劣种子罪 犯罪事实
  • 简介:“蛋白粉”、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上述添加剂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必须介入他人的有责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不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无相应合格产品存在或不属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绝对不允许买卖产品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即使属于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也要达5万元以上才能入,无法规制会危害人体健康但数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最相类似罪名定处有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故我国《刑法》应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

  • 标签: 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 刑法漏洞 修改完善
  • 简介:法官:由于种种原因,自2007年元月开办食品加工厂的一年多时间里,陈某的生意一直不好。眼看着就要亏损倒闭,陈某想起在食品中加入罂粟壳做调料,让顾客“一吃忘不了”、“吃了还想吃”,产生依赖性后,“不吃也得吃”,从而逐步占领市场。于是,陈某偷偷购来15.5公斤罂粟壳磨成粉末,从2008年2月起,悄悄将其掺入所加工的火锅底料、米皮、凉皮等系列食品中。

  • 标签: 食品加工厂 生产销售 罂粟 调料 火锅底料 依赖性
  • 简介:日前,笔者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翟某盗窃汽车案,虽然涉案只有三辆汽车,但都是高档或者进口车型,总价值达118万元。在审阅案卷过程中.笔者发现本案中有销售赃物的齐某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经分析,笔者认为应该追究其销售赃物的刑事责任,并书面通知了公安机关。现该案已经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 标签: 赃物罪 定罪处罚 销售 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
  • 简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与诈骗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客观上是否确实交付标的物完成交易;此外还需考察所交付标的物是否具备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并以一般人标准判断其价值与约定标的物差距是否较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是民事欺诈严重化的刑法规制,与诈骗不是想象竞合关系。以电话形式虚构事实、推销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而非诈骗。普通用语所称的'电话诈骗'不一定就是刑法上的诈骗

  • 标签: 诈骗 假冒伪劣 民事欺诈 法益 想象竞合 牵连
  • 简介:2001年5月的一天,王某找到冯某说:“如果我有偷来的黑车,你能不能帮助卖了?”冯某说能。冯联系到买主后,便找王某说,“有人要桑塔纳2000型”。王某定价2万,冯某表示可以。之后,王某伙同张某盗窃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王某打电话告诉冯某车已到手,让冯某带买主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交易。买主看到车后表示满意,将2.6万元钱交给冯某,冯将其中2万元交

  • 标签: 销售赃物行为 盗窃罪 刑法 案例分析 中国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生活尤其是网络的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日益增加,且手段不断推陈出新,给司法上的认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我国已经以刑法典的形式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制定和修订了二十余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凸显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力度和决心,然而,正是由于现有规范的纷繁复杂甚至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种情形进行不同处理,也使得司法者常常无所适从。侵犯著作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部分,对同种情形不同处理的现象,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尤为突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目前司法实践对行为人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认定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成立侵犯著作权。例如,在夏长生、何涛

  • 标签: 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保护 非法经营罪 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犯罪 限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