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侵害的是税务管理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涉案金额巨大,在市场经济犯罪领域一直是刑法重点规制的对象。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却屡禁不止,这就让人们反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制定的初衷与司法过程中的不合理之间的矛盾。从文本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落后,犯罪数额标准都是20年前制定的。然而20年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原数额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的情况,导致了司法中量刑过重的情况出现。另外,《刑法》关于此罪的规定又存在立法不明确、法定刑过重、忽视主观罪过、罚金数额低的问题。追本究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我国的非正式制度不健全相关,重刑不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还会导致罪责刑不适应。要减缓这类犯罪,不但要科学立法、巧用司法,还要从经济活动管理本身来治理。
简介:随着我国'营改增'改革的基本完成,现行增值税法制度的继续完善和国家要求的进一步减税减负成为当下财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依据现行增值税法制度,如果非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到了当期期末仍然有大量未抵扣的进项税款,基本仅能留待下期继续抵扣。通过完善增值税法律制度,赋予全体纳税人就增值税期末进项税款未抵扣部分请求退税的权利,让退税从目前个别适用的税收优惠变成权益普惠,让纳税人自行选择或抵或退,以大幅提高纳税人资金流转率,减轻企业因为进项税款占用流动资金的负担,进而减轻纳税人增值税征收中的负担,同时也能实现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全面落实纳税人应当享有的税收返还请求权,体现增值税的消费税本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