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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结果
  • 简介: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不管是在刑法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还是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主观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司法难题。主观要素的证明在整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定罪量刑等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除了阐述主观要素的直接言词证据外,还有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的证明模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素的证明还存在主观要素证明过程不透明、事实推定定性不明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刑事实体法与证据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例,来初步探讨司法实践中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这一证明模式,并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原理和具体的证明方法。最后,本文就主观要素的证明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包括从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的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判决书的加强说理及公开化。

  • 标签: 主观要素 推定 经验法则
  • 简介:20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lob.-TechAppliances,Inc.v.SEBS.A.〔1〕一案中确立了"故意无视"(willfulblindness)原则,认为在专利间接侵权中,即使引诱人没有实际知道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已经认识到直接侵权行为的高度可能性,而且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避免自己实际知道,那么仍然要承担引诱侵权责任。在传统引诱侵权中,一般要求引诱人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引诱直接侵权人才会构成引诱侵权责任,而故意要求引诱人实际知道直接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被告没有明知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其行为的应惩罚性与故意引诱并无区别,仍应构成引诱侵权。我国在专利间接侵权领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故意无视"的情况在我国应当被视为间接故意,在我国侵权法体系下,行为人依然要承担专利教唆侵权责任。

  • 标签: “故意无视” “有意漠视” 过错 间接侵权
  • 简介:一、问题之缘起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自由流动性是其固有的属性之一。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各国公司法普遍对这类公司股权的自由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甚至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进一步规制。英国大法官格林曾指出:"股东的正常权利之一就是自由地处理其财产,并向其选择的任何人转让之。"~①美国学者威廉森认为,股权的可转让性与有限责任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它与有限责任一起构成了现代公司制的两大基本特点。~②我

  • 标签: 股权变动 优先购买权 效果论 受让人 可转让性 意思主义
  • 简介: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 标签: 客观/主观的超过要素 故意 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 简介: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犯罪主观罪过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基本方法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帮助犯罪的"明知"。未来需要根据总结的司法解释一般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网络攻击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具体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网络共犯"明知"的具体推定规则进行构建,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标签: 网络空间 犯罪技术 主观认定 共犯明知 司法解释
  • 简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语义范围的不同厘定,形式解释结论多接近词语的核心意思,而实质解释结论多在语义最大范围的边界徘徊。罪刑法定以保障人权为宗旨,保证人们的预测可能性是其根本所在。分析预测性可能性的工具是常识、常情、常理,由人们凭借日常生活经验获知。形式解释论立足于常识,人们凭借生活经验较易直观感知,而实质解释论的权威性源自抽象的逻辑推理,建基于个人的价值判断之上,较难达成一致共识,不利于保证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

  • 标签: 罪刑法定 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 预测可能性
  • 简介: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讯问语言是讯问工作的载体。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司法实践中对讯问语言的要求有所提高,讯问工作面临挑战。一线侦查员在工作中也深感讯问语言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和困难。讯问语言应针对问题和困难的原因,在"合法、文明、把握界限、繁简得当"的总体原则下,根据侦查讯问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侧重点而采用不同的讯问语言,从而更加规范、高效地进行讯问。

  • 标签: 职务犯罪 讯问语言 困境 对策
  • 简介:基于我国检察权为司法权的权利属性,应去除时下检察权运行中“地方”、“行政”色彩,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应进行办案机关与非办案机关的分类管理,对独立办案人员(检察官)与辅助办案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责任制体系对检察官实行办案责任制,制定“三三制”权力清单充分放权,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合理限权,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

  • 标签: 检察权运行 办案组织 分类管理 办案责任制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做出的关于循环贸易的终审判决中,一改以往合同无效的裁判路径,认定合同有效。这一转变的原因有具体个案的差异,更体现了最高院在商事案件裁判中对合理商业目的、交易形式的尊重。基于这一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循环贸易的增加业绩、融资、保障债权目的,还是其交易形式,都不足以否定合同的效力。尊重特殊的商业形式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今后相关案件裁判的应然路径。

  • 标签: 循环贸易 商业目的 民间借贷 交易形式 合同效力
  • 简介:以罗马法中的Ius之含义为争议核心的罗马法中是否存在权利概念的问题,肯定说将Ius理解为"权利",但这一论断无法经受语言学上的反训理论和逻辑学上的类比推理的双重考验。经考证,Ius应为"应得"概念,后世"权利"、"义务"概念均由其下位义发展而来。并且,对原始文献的文本分析和伦理学上的研究亦表明,"应得"概念契合于罗马人的正义理念和务实精神。考虑到我国目前将Ius汉译为"权利"的主流做法有其历史成因,且所谓罗马法中的"权利"之表述已成习惯,就Ius之汉译不妨采取一种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方案,将其在不同语境中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分别译为"应得"、"权利"和"义务",同时强调对后两种译法在理解上应当保持清醒的历史意识。

  • 标签: 罗马法 权利 应得 I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