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精神障碍者所致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需确认嫌疑人作案当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但鉴定人与嫌疑人接触时离案发已有较长时间,由于精神症状的突发性、可变性,对其精神状况的直观判断有其局限性,更多要靠侦查人员提供的案发细节和精神状况两方面证据。目前侦查取证中可资证明嫌疑人作案当时精神状况的证据并不规范、完善,法官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往往无从下手,只能采信鉴定意见。完善此类案件侦查取证的机制和内容,可以保障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庭审活动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并可有效防止法官过于依赖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