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7年4A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简介:弱者安全权是弱者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当弱者由于自身的脆弱性与不利性不能实现充分的安全自力救济时,必须建立平衡的供给结构。弱者的能力贫困是弱者安全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对能力贫困实行补助,是基于权利位阶理论推导出的安全权优先原则以及基于社会契约理论推导出的倾斜性保护原则。弱者的安全权行使是一个悖论,弱者往往会成为事实与想象中的安全事件制造者,实施硬暴力以积极掠夺或利用弱者身份消极抵抗。弱者的安全困境在于弱者安全感的缺失与常规安全供给不足,弱者很难实现身份转化与充分信息下的策略选择。应兼采安全规范的立法差别化与司法和执法均等化,推动以公民身份和社区参与为内容的安全权力重组。
简介: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