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解决南海地区热点问题,是牵动全局、影响长远的一盘棋。要坚持“四三制”,下活南海棋:一是坚持“三轨”并行。即与南海当事国“一对一”直接谈判、与东盟展开对话和合作、坚决与南海问题的域外“搅局者”作斗争。二是坚持“三路”并进。即确保南线(海上丝绸之路)、加快西线(陆上丝绸之路)、开辟北线(经北冰洋通往欧美)。三是坚持“三段”并用。即由“政治一战争”的“两段论”变为“政治一非武力斗争一战争”的“三段论”。坚持常态下的政治,争取“谈”出一个和平的南海;如果行不通,则可以利用非武力斗争阶段,“斗”出一个和平的南海;若对手诉诸武力。我们则可以下定决心,“打”出一个和平的南海。四是坚持“三举”并重。即以走向大同引领世界人民、以“不战而和人之兵”逐步消灭战争、以合作共赢促进未来发展。
简介:2004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正式生效。北部湾划界协定和渔业合作协定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是一个双赢互惠的安排,显示了双方完全有能力、有智慧,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好两国关系中长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两国构筑“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关系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并将增进两国在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和其他领域全面而密切的合作,有利于北部湾地区的长治久安。回顾这一历史事件,无疑给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简介:关于接受华文教育的人数不断下降的宣传使有些人得出这样的印象,即五十年代是华文教育最繁荣的时期,而到五十年代中期以后,华文教育系统的入学率便开始下降。其结果是,接受华文教育的新加坡人现只占劳动大军的一小部分,华文书面语正在走向消亡。以下的历史调查表明情况并非如此。本文论述的是战后时期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接受华文教育的人中,绝大多数确实是接受华文教育而成为有文化的人(对那些只上过小学二、三年级的人来说,情况也许不是这样)。针对近年来实行的双语教学制度,笔者试图把那些名义上具有阅读两种语言能力的人与那些实际上能够运用这种能力的人加以区分。也就是说,人们实际上总是偏重于其
简介:国家(汲取)能力对国内冲突复发的影响是非线性的和条件性的。这个关系受到方向相反的三个机制的影响:从长远来看,国家能力的提高会增加反叛者军事挑战政府的难度和机会成本;但在短期内,强化汲取能力的努力会增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导致他们对政府的怨恨和对潜在反叛者的同情;大量增加税收会降低国家和平承诺的可信度,危及冲突后的和平局面。作者通过大样本统计分析证实了这一基本假设。经验检验还发现国家能力对冲突复发的影响基本上是一个国内政治过程。前一轮冲突结果对之的影响尤其强烈。相反,国际维持和平行动和外来援助不仅无助于巩固国家能力对和平的积极作用,反而可能抑制国家能力独立的积极影响。
简介:南海问题本是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问题,而不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问题.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起,东盟便开始介人南海问题,并逐步将南海问题转化为中国-东盟之间的问题.中国-东盟南海问题“安全化”是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之间关于南海问题双边争端演化为中国-东盟安全问题的过程.东盟以南海问题“利益攸关者”身份积极参与南海问题,中国为维护南海地区稳定而采取的“救火式”应对措施,美日等域外国家对南海问题的大力介入,是中国-东盟南海问题“安全化”的主要动因.“去安全化”是解决中国-东盟南海问题“安全化”困境的主要方法,重新定位、稳定转化、置换议题、话语引导,是中国-东盟南海问题“去安全化”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