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问题,是农村进行基层治理的依据之一。村规民约应当界定为村民以道德传统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风俗习惯,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合法性是村规民约的核心内容。当前的村规民约在合法性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方面是内容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二是制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三是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不到位。为了完善村规民约,解决村规民约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考究在诉讼中的应用,从而建立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需要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限度三个方面进行。处理好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对于促进基层治理,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社会转型时期法定犯数量大量增加,带来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故有必要重视犯罪合作模式。犯罪合作模式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后以自身的努力弥补犯罪带来的损失,从而使其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意义降低,虽具有应罚性,但并无需罚性。犯罪合作模式作为责任折抵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激励效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而会带来犯罪赦免效果。犯罪合作模式不是基于报应,而是立足于恢复,需要在应罚性基础上判断需罚性,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罚性而欠缺需罚性时,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具有高度契合性。我国刑法有关犯罪合作模式的规定属于立法创新,有助于划清刑、民边界和完善轻罪体系,并具有扩大适用的必要。
简介: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职工工资的民主决策方式,也是工会保障职工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作为当前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工资集体谈判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保障职工最低工资等方面成效显著。由于当前工会方的经济非独立性,从而使谈判话语权较弱,以及企业和职工对经营成果分配的不满等,导致谈判质量较低,特别是职工工资增长的谈判不够理想,从而使利益分配成为工资集体谈判的关键点。为此,针对工资谈判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本研究试图设计一个既能够满足企业的利益需求,又能够维护职工的正常工资需求的“工资联合确定模式”,即在工资谈判中运用“HU理论”,进行操作,实现劳资双赢,从而化解工资集体谈判在实践中的实施难题。
简介:政商关系是政府和市场、权力和资本相互关系的综合反映,涉及方方面面.构建好“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以其内在众多具体关系的构建作为基础和支撑,务求细化深化、落地落小、取得实效.理论视阈,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经济与政治、形式与内容等关系,破解形式重于内容的困惑;权责(结构)视阈,处理好底线与高线、德治与法治、权力(利)与责任、制度与文化等关系,打通执行中难以操作的瓶颈;治理视阈,处理好主体与客体、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监督与评估等关系,厘清政府、市场与企业、社会的边界;统战视阈,处理好主力军与同盟军、统战与行政(引导与服务)、组织嵌入与政治吸纳等关系,彰显中国特色新型政商关系的鲜明政治优势.要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建立统战部门牵头负责、党政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有关团体参与的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创新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党委政府意图,符合企业家意愿,反映新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