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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案情简介:陈某有房屋一座。1988年6月将其中三间典给王某。典金6000元。典期5年。王某承典后搬入居住。同年7月王某向县副食品基地办公室(下称基地办)借生猪养殖金26000元。期限1年。王某将典契交给基地办做抵押。1989年10月,王某因倒会不能归还到期借款,携妻带子出走。基地办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拟对王某抵押的典屋行使抵押权。这时,陈某提出,该房屋属其所有。王某只有典权没所有权,其所作的抵押无效。鉴于王某曾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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