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对刑法公共安全的理解上,以往的多种见解都遵循着一个前提性判断: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有一个统一的内涵。正是因为这一前提判断的偏差,导致了以往的多种观点都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对“公共”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其为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不特定人抑或是不特定或多数人,都难以自圆其说;在对“安全”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所有的重大公私财产都属于公共安全,还是认为只有重大的公众财产才属于公共安全,抑或将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纳入安全的范畴,都会捉襟见肘。由于兼顾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立法理念和类型建构的立法技术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适用,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具有多元的规范内涵。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晚近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要将某个侵害法益的结果归结于行为人,就必须肯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事实联系,并且确认这一联系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意义。判断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的过程就是归因;在此基础上,对已存在的事实联系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过程即为(客观)归责(ObjektiveZurechnung)。只有在归因与归责都能成立时,行为才能该当于结果犯的构成要件,既遂犯形态的不法始得以确立。由此,归因是归责的前提,归责是对归因的进一步限缩,二者分别从事实(存在论)与规范(价值论)两个视角,限制不法成立的范围。然而,刑法上归因与归责的关系并非历来如此。自奥地利学者格拉塞(JuliusGlaser)最先提出因果关系论开始,条件说指导下的归因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力承担着
简介:我国刑法第20条由三个条款组成,只有准确把握了这三个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准确理解它们各自的含义。第1款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第2款是对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这两个条款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从存在论的立场出发,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从价值论的立场出发,这一理解有助于揭示此前被学界忽略的法定的正当防卫概念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过,考虑到法定的正当防卫概念容易与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学理的正当防卫概念发生混淆,不妨将其替换为防卫行为。关于刑法第20条第2款与第3款的关系,理论上存在例外说、补充说、依附说和对立说四种观点。经过形式逻辑和实体逻辑的双重分析可知,第2款与第3款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例外说值得肯定。判断一个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应当首先看该行为能否适用于刑法第20条第3款;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进行判断。
简介:交通碰瓷行为可分为无中生有型和颠倒黑白型两种类型,前者的不法集中体现于索财行为,而后者的违法性同时表现在索财行为和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上。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决于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是否足以与四种危险方法相当。此外,该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索财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方式、欺骗的内容与程度、索取数额是否合理以及有无胁迫行为等因素。在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场合,若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能为其索财行为提供法律上的正当依据,索财行为构成诈骗罪;否则,应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