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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结果
  • 简介:在对刑法公共安全理解上,以往多种见解都遵循着一个前提判断:刑法中公共安全有一个统一内涵。正是因为这一前提判断偏差,导致了以往多种观点都存在解释力不足问题。在对“公共”理解上,无论是主张其为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不特定人抑或是不特定或多数人,都难以自圆其说;在对“安全”理解上,无论是主张所有的重大公私财产都属于公共安全,还是认为只有重大公众财产才属于公共安全,抑或将公众生活平稳与安宁纳入安全范畴,都会捉襟见肘。由于兼顾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立法理念和类型建构立法技术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适用,刑法中公共安全具有多元规范内涵。

  • 标签: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 法益侵害 规范违反 类型建构
  • 简介:两高指导案例效力问题应当分为三个层面加以讨论:第一个层面是效力有无与强弱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效力来源问题;第三个层面是两高指导案例相互关系问题。以往学界将前两个层面混为一谈,对第三个层面关注甚少。在效力有无问题上,两高指导案例都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效力来源问题上,两高指导案例效力来自两高《规定》,属于一种“准法律拘束力”;在效力延伸问题上,法院指导案例可以适用于检察院,而检察院指导案例不应适用于法院,并且,为了避免两高指导案例发生冲突,应当对检察院指导案例适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

  • 标签: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参照 事实拘束力说 法律拘束力说
  • 简介:<正>一、问题提出晚近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要将某个侵害法益结果归结于行为人,就必须肯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事实联系,并且确认这一联系具有刑法上重要意义。判断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过程就是归因;在此基础上,对已存在事实联系重要进行评价过程即为(客观)归责(ObjektiveZurechnung)。只有在归因与归责都能成立时,行为才能该当于结果犯构成要件,既遂犯形态不法始得以确立。由此,归因是归责前提,归责是对归因进一步限缩,二者分别从事实(存在论)与规范(价值论)两个视角,限制不法成立范围。然而,刑法上归因与归责关系并非历来如此。自奥地利学者格拉塞(JuliusGlaser)最先提出因果关系论开始,条件说指导下归因在相当长时间里一力承担着

  • 标签: 条件说 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 保辜制度 王世洲 陈兴良
  • 简介:我国刑法第20条由三个条款组成,只有准确把握了这三个条款之间相互关系,才能准确理解它们各自含义。第1款是对正当防卫规定,第2款是对防卫过当规定,因而这两个条款之间关系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从存在论立场出发,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从价值论立场出发,这一理解有助于揭示此前被学界忽略法定正当防卫概念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过,考虑到法定正当防卫概念容易与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学理正当防卫概念发生混淆,不妨将其替换为防卫行为。关于刑法第20条第2款与第3款关系,理论上存在例外说、补充说、依附说和对立说四种观点。经过形式逻辑和实体逻辑双重分析可知,第2款与第3款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关系,例外说值得肯定。判断一个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应当首先看该行为能否适用于刑法第20条第3款;如果答案是否定,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进行判断。

  • 标签: 法定的正当防卫 学理的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形式逻辑 实体逻辑
  • 简介:本文依次从实体罪名、诉讼程序以及刑法和刑事政策关系三个维度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号指导案例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在实体罪名维度,文章讨论了该案所涉及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着重分析了该罪是否为情节犯或动机犯,并得出了全部否定结论。在诉讼程序维度,文章考察了该案所涉及酌定不起诉制度,揭示了该制度所存在法律性质之困和适用条件之困,并主张引进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化解这两个困境。在刑法和刑事政策关系维度,文章梳理了三种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模式,并倡导我国刑法与刑事政策从分离走向融合。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聚众斗殴罪 酌定不起诉 刑事政策
  • 简介:交通碰瓷行为可分为无中生有型和颠倒黑白型两种类型,前者不法集中体现于索财行为,而后者违法同时表现在索财行为和制造交通事故行为上。制造交通事故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决于其危害公共安全程度是否足以与四种危险方法相当。此外,该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索财行为定性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方式、欺骗内容与程度、索取数额是否合理以及有无胁迫行为等因素。在被害人交付财产场合,若行为人欺骗行为能为其索财行为提供法律上正当依据,索财行为构成诈骗罪;否则,应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标签: 交通碰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