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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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张一馨

中电科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300000

摘要:新《公司法》在结合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方式,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了股东保护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为此,本文研究了新《公司法》对完善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的作用。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治理;作用研究

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之前的修订,本次修订幅度较大,影响较广,其宗旨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1]。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质量。公司法是规范企业的重要法律,对我国企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有必要及时研究新《公司法》的相关公司治理规定。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完善

(一)优化组织机构设计

一是调整股东会设置。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法定职权;增加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一致同意“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可以传签表决。二是调整董事会设置。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法定职权;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取消了“执行董事”称谓,一律称“董事”。三是调整经理层设置。全面取消了经理的法定职权,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可以制定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明确经理层的职权。四是治理主体构成变化。监事会从治理主体的“必要选择项”变为“可选选择项”,可按公司章程规定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有了选择治理结构的空间。对于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一企一针”的情况,设置不同的子公司治理结构,简化治理结构、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二)调整公司制度体系

一是法定代表人制度变革。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扩大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则,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扩张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母公司和全部子公司均需对其中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有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由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二是规范决策决议程序。增加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明确了决议无效、决议撤销、决议不成立、决议瑕疵的规定。

(三)强化股东义务权益

一是明确股东的基本义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二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允许股东查阅、复制股东名册,查阅会计凭证,委托中介机构查阅相关材料,扩大了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加强股东了的知情权和审计权。三是调整股东出资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商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以货币计价,依法转让。由于出资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可以对股权和债权作出新的规定。

二、对国家出资公司的完善

《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了“国家出资公司”,有利于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对于公司法的功能扩展,从法律适用的效果角度而言,国家出资公司这一概念的引入将使《公司法》关于国企“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展[2]。新《公司法》如何对待国有企业有“剥离”与“调适”两种观点,对于“剥离”,新《公司法》注重“商事公司法”本质,而国企承载着公共目标,为此,应当让国企从《公司法》中撤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投资公司应由专门制定的《国有公司法》调整,或者制定专门的国有企业法,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组织、开展、责任等问题通过法律加以明文规定。对于“调适”,新《公司法》应当重构国企概念,对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国企类型进行“选择性定义”,扩大《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调整范围。对于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存在变革完善的巨大需求。一是政治稳定。国有企业的依法治理和健康发展有助于增强制度自信、提升政治认同,向世界展示中国式国有企业制度的优势和活力。二是市场塑造。国有企业的良好治理对于营造开放、高效的国内国际市场环境至关重要,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国企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彰显。再次是民生保障。国有企业是各种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是非常时期稳物价、保民生的关键力量,对于公众日常生活水平有直接影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有引领作用。三是经济支撑。国有企业对于保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促进稳定有序的经济增长、维持开放的投资贸易环境非常关键。

国家出资公司在治理机制建设方面最主要的需求:一是明确党组织的法定治理地位,以此贯彻和实现党的全面领导;二是构建权责区分明晰的组织架构,以此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三是实现董事会切实发挥应有功能,以此提升公司的治理实效[3]。因此,新《公司法》对完善国家出资公司治理应聚焦于透明、合理、问责。透明:国家出资公司的“身份”应当透明、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架构应当透明、国家出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透明。有效: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架构设置应当合理、国家出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以及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权责划分应当清晰合理。问责:问责主体多元、问责来源多元、问责形态多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完善

公司治理是研究企业权力安全的一门科学,广义的公司治理从公司环境和需要协调的关系出发,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包括程序、惯例、政策、法律及机构等,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3]。通常情况下,公司治理是狭义的公司治理,是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约束、激励和制衡的机制,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背离,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经理层为治理主体的治理结构。但实际股权过度集中,股东强权型特征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大股东独大现象普遍、内部人员控制较为严重、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明显。新《公司法》实施后,将有利于明确各主体权责边界,如股东会主要行使用人权、分配权、财务权、投资权等;经理层要落实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和完成董事会制定的绩效考核目标。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规则和制度体系,如上市公司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后,制定相应的授权、决策、经营清单,形成以公司章程为中心、股东有效参与并相互制衡的良好公司治理环境。还有利于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如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形式对独立董事的权益、责任、任免等做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 新《公司法》修改解读[J].中国法律评论,2024,(02):38.

[2] 王登巍.从公司法修订看国企制度发展[J].中国律师,2024,(02):45-47.

[3] 张鑫,张曙光,徐婕,等.从公司法修订观国有企业法人治理[J].上海国资,2024,(02):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