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跨区域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网络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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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跨区域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网络研究

孟凡磊

,乌海市固体废物环境技术中心(内蒙古乌海市)016000

摘要:传统经济粗放发展所带来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成为需重点关注的内容,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是跨区域污染治理问题。我国的行政划分管理模式是污染治理区域合作推行不力的根源问题,对于环境治理工作来说,其主要特点是整体性、流动性。所以只有完成跨区域生态环境合作治理,完善治理网络内容,才能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区域污染治理工作内容,提高区域合作治理污染的效率。

关键词:跨区域合作;污染治理制度;生态文明;行政区域

引言:我国现行行政划分管理模式下推行跨区域合作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政府执行能力是一项严峻的挑战。对于环境问题来说,其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特点,环境污染通常呈现出流动性和整体性情况,随时随地发生着污染问题的变化。针对环境污染的跨区域治理问题,应考虑行政要素和环境要素,重点考虑生态环境的自然形态和系统整体性,管理工作要形成相应的规模,从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满足多样化的发展与提高要求。

1跨区域合作治理污染制度的困境

1.1主体多元,利益博弈

对于跨区域治理工作来说,首要问题是跨行政区域划分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问题治理,其工作的主体内容要得到重点关注。实际工作中,应融合不同行政区域的地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之间存在的差别,达到求同存异,对环境要达到共同治理的终极价值追求。但,在跨区域合作中涉及多个主体的多元性内容,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利益的博弈,最终阻碍了合作模式的推行。更为严峻的是我国现在各行政划分区域相互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差异,在治理环境污染的问题上很难达到合作制度的统一。因此,引入PPP模式,解决当前跨区域合作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化的管理方案,提升跨区域合作的环境污染处理效果,满足生态文明发展要求。

1.2监督不力,信任缺失

有效的监督工作是保证法律制度实施的有效外部措施,对于各种制度的落实与实施来说,其得益于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更有赖于高效监督机制。跨区域合作的污染治理本身对现有的行政划分存在一种冲击,污染区域内容的各方面利益主体需要考虑自身价值追求,对于跨区域制度内容的落实工作,相关部门应起到领导作用,各级政府都要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与义务,同时肩负起监督的责任,从而约束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对自身利益过度追求的各种行为主体。但目前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由于跨区域工作仍然处于探索与发展阶段,所以各种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够彻底,合作进行污染治理的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后期工作开展不够顺利。

1.3行政手段失灵,经济手段不到位

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传统工作多是以区域划分为基础的污染治理内容,而随着社会发展,污染问题越发严峻,因此行政手段和污染问题自身出现脱节的弊端。传统管理模式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条状管理模式,象征管理过于纵向,无法达到扁平化的管理效果。由于相关政令在达到实施区域后经过多个部门的传导和理解,最终落实形成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跨区域之间的政府合作却没有达到信息的全面共享和交流,最终虽然在形式上形成相互合作,却在信息等内容上发生了信息孤岛的问题,地方政府阶层效力和政府权力具有局限性,单纯依靠政府手段进行治理无法满足实际的要求。为完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不足,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政府转而使用经济手段,但片面使用经济手段不仅加轻了政府经济成本负担,长此以往也无法达到最终的治理效果。

2PPP模式下跨区域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网络研究

2.1完善跨区域生态环境政企合作治理的配套政策

在PPP模式下,完成跨区域生态环境政企合作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政府首先需要配套健全的政策制度,现有的投融资、税收、财政补贴等机制尚未与跨区域生态环境政企合作治理形成合力,导致地方政府与企业合作治理上存在理解偏差与认知差异。社会资本方对于政企合作的跨区域环境治理网络建设态度抱有观察态度,企业与政府合作的参与度不高。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应建设相应的制度,并且要不断进行加速,尽量落实各种制度的建设,从而完善政企合作项目配套政策体系。

第一,完善政企合作治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面向社会企业,将原本只针对政府或者事业单位的税收力度扩大到面向参与合作的社会企业。将参与合作治理项目以及所涉及的服务领域都要普及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的政企合作项目管理体系,对税收等优惠内容做出明确的标注,并且出台各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政府应对政企合作单位给予相应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出金融机构的优势,为政企合作提供相应的投资和贷款支持,以保证合作资金问题不会成为阻碍。

第三,要完善各种类型的项目金融补贴,规范政企合作治理项目的补贴制度,确保资金补贴更加到位,将各种内容管理范围进行完善,保证企业在合作中达到综合收益。

2.2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政企合作治理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快政企合作治理项目法律环境建设进程。包括出台专门的政企合作治理项目法律;构建统一的政企合作治理项目政府主管部门体系;改善政企合作治理法律环境,提升法律执行效率等。其次,建立中国化政企合作治理项目发展的法律体系。尝试建立结构功能性、层次性、综合性的政企合作治理项目法律规范系统,将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整合起来,将经济与社会效应结合起来。最后,健全政企合作治理项目争议解决机制。健全统一政企合作治理项目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工作,细分合同产生纠纷的法律性质,允许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解决纠纷。完善风险分担、收益分配解决机制。

2.3优化跨区域生态环境政企合作治理的市场环境

当前,政企合作跨区域环境治理工作社会资本方参与的态势不够均衡。相对于资金较为雄厚的国营或相关机构单位,民营资本的参与率整体较低,应不断地去优化和完善跨区域生态环境政企合作中参与治理工作的企业结构,保护建成完善合理的市场环境。第一,明确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将才能通过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准入门槛进行打破,使各种形式的资本企业都有参与进来的资质。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运行以及管理效率。确保整个市场环境更加具有经济活力,增加发展的原动力。丰富生态环境政企合作项目民营资本作为参与主体,积极鼓励民营资本以各种联合体的方式参与到生态环境跨区域治理工作项目中来。

第二,完成市场监督力度的提升,要对市场工作的乱象进行管理和规划,提升整体监督和管理制度,从而将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管理,使用多样化的管理方式,提升监督与管理的制度。限制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出现,将各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剔除政企合作体系中,并建立完善的政府信用评价体系,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另外,积极发动社会公众进行举报,建立信息公开平台。

3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社会网络分析的方式对跨区域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网络的演化及内部结构进行了描述性研究,并依据研究结论提出了未来跨区域生态环境政企合作治理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够为学术界与实务界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指导。但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如何实现动态化治理到常态化协同是未来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深入研究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优势与优势协同。这也是本研究未来进一步耕耘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我国生态环境领域PPP相关实践探析[J].张彦著;刘雨青.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2022

[2]农村垃圾处理PPP模式的风险与应对[J].李爽.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

[3]生态补偿领域PPP模式的合作机制构建[J].程瑜;张学升.中国财政,2020

[4]PPP项目公司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以环境和污水处理项目为例[J].韩冬梅.南方农机,2020

[5]环保PPP模式:实践进展、推行困境与法律应对[J].宋晓丹;季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