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应用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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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应用的思考

余晓兵

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    210000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强化对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减少环境污染。本文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衔接应用问题,提出了在强化对排污行为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之间的协同管理机制,从而推动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应用。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许可制度; 衔接应用

Thinking on the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Yu xiaobing

Nanjing Saite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o., Ltd

Nanjing, Jiangsu    210000

Abstract: in order to fully implement the reform spirit of "releas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revent and contro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rom the source,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discharge behavior, and promote enterprises to consciously abide by the law and reduc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mbined with the problems of the conn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in management practice, this paper proposes to strengthe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pollutant discharge behavior,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mechanism betwee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so as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conn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mission permit system; Cohesive application

引言

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然而,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在衔接应用上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应用的对策,为提高二者之间的衔接应用水平提供了参考。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建设项目投产或者使用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控制措施书面告知该单位并给予排污权利的法律制度。《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1〕11号)明确要求,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推动环评、排污许可在环境管理中的衔接应用,促进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4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对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主要污染物及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分别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证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主体、适用范围、申请与审批程序等内容。因此,加强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衔接应用,对于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对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关要求的重视程度不够

建设项目环评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为环境保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依法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技术支撑。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设单位对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重视程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求未充分体现排污许可要求,导致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制度未能有效衔接;二是在编制环评文件时,未充分考虑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要求,导致环评文件未纳入排污许可证;三是未充分考虑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导致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难以落实;四是环评报告与排污许可制度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建设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未受到有效管理。

(二)二者的衔接方式不明确

目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由环评审批部门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作为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的依据;二是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范围,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时,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内容和要求;三是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范围,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1]

(三)排污许可执行要求未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将水和大气的主要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而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暂未纳入。目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许可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不能有效执行许可内容,无证排污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且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执行报告的审查流于形式,导致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不到位,企业无证排污问题突出。二是部分行业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目前,国家对部分行业的排污许可执行要求未覆盖到行业类型,如《名录》中“其他行业”涉及的造纸、制革、印染、农药等行业均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三是部分行业在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仍需申请延续证。如《名录》中“其他行业”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制革)、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含铅、锌冶炼)、纺织业等行业企业到期后仍需申请延续许可证。部分企业认为自己的生产工艺在技术上属于“其他行业”,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申请延续许可证时不予通过。

三、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要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正确运用。建设项目在实施前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对周围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并尽可能避免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保问题。同时,要确保建设项目各项措施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环评文件,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来确保环评文件内容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做好“两证”间的信息对接工作

在实施“两证”时,需要明确两者的技术要求,实现二者之间的信息对接,避免出现漏查、重复等情况。如在项目环评阶段,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得出相应的结论,进而根据环评报告内容制定相应的排污许可方案;在排污许可阶段,需要对许可证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进行分析,并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如在某火电厂建设项目中,需要对该企业的厂界噪声情况、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内容进行分析;在排污许可证发放阶段,需要对该企业的排污许可情况进行分析,并对许可证中涉及到的监测计划、排放口设置等进行审核。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两证”信息对接工作的顺利实施[2]

(三)构建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应当构建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二者之间信息的共享与交流。首先,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将两者的相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形成统一的标准,并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平台中;其次,在平台中应当及时更新两者之间的文件内容,使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最后,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开展在线培训等方式,提升相关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之间关系的认知能力。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建立起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由各地区政府部门统一建设、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以及排污单位监督管理系统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信息共享平台主要依托于在线监测监控中心构建而成。该平台可以实现对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实时监控,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提供了保障。通过该平台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为全面的环境管理服务,而且还能够为政府进行环保监督提供有效支撑。

(四)加强对环评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环评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首先,在建设项目审批时,对环评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保证其具有相关的技术能力。其次,对环评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认真审查环评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现场踏勘情况等内容,并对其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以确保其所作出的结论真实、有效。再次,应加强对环评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规范环评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依据。最后,对环评单位在进行相应审批时所采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进行审查,确保其所作出的结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其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实践中仍存在衔接应用不到位的问题,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和作用缺乏深入的认识,环评文件作为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部分行业类别存在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审批不一致的情况,在管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之间的协同管理机制,从而推动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应用的建议。

参考文献

[1]杨风.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融合的思考[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22,42(09):96-99.

[2]李元实,杜蕴慧,柴西龙等.污染源全面管理的思考——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为核心[J].环境保护,2015,43(12):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