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方采用FOB条款风险及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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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方采用FOB条款风险及对策研究

姜霖涛

兰州财经大学

摘要  贸易术语成为各国国际贸易中通用的专用词汇,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国交易日益增多。它一方面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另一方面说明了交付地点、责任、费用和风险是如何划分的,有效地推动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相关资料,FOB术语是大多数国家出口贸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术语。出口方由于使用了不正确的贸易术语而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从整个贸易过程来看,出口方在FOB贸易术语下会面临很多的风险,如何将这些风险明确在出口贸易中,并在适当的时候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于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本文梳理和研究现有的文献资料,在对FOB贸易术语解释的基础上,对有关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并结合有关的国际贸易准则,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减少FOB贸易术语下的交易风险,从而我国的出口贸易更安全。

【关键词】对外贸易;FOB;卖方风险;对策


出口方采用FOB条款风险及对策研究

一、引言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务中,FOB这种贸易术语使用的频率相对较高,是订立出口合同的主要贸易条款之一。对卖家而言,采用FOB术语进行交易更容易,首先是简单的报盘,仅报成本价,无需额外的运费和保险费用;其次,出口方无需为租船运输提供任何手续。FOB是由进口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订舱,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内外大量的公司相继出现,极大地提升了买家的运输安排,使得国内的FOB代理数量迅速增加。相对于CIF和CFR贸易术语,以及近年来的交易数据,FOB贸易术语下的出口方所面临的风险更大,损害案例也在不断增多,卖家也更容易受到损失。因此本文研究FOB贸易术语下出口方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对策有助于保护出口方的利益,使得我国的出口贸易更加安全。

二、文献综述

出口方采用FOB条款的风险及防范研究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FOB贸易术语的研究比较多,他们将风险分为结算风险、政治风险和货物损失风险等方面。比如Roberto Bergami(2006)在文献中着重分析了FOB贸易术语下的出口方的外汇收汇风险,在进行出口结算时,出口方尽量采用更安全的方式,例如信用证付款Zhao(2019)在文献中,主要从中国的法律视角出发,对FOB贸易术语下的海运货物合同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讨论,根据中国法律,出口方并未签署任何运输合同,但有权对承运人提出起诉,这种情形与其它国家的法规不符,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纠纷。

2.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际贸易中,FOB贸易术语的交易在我国的应用日益增多,有关FOB贸易术语的国内学者也有大量的研究。比如姜琳(2013)以货物装船前的保险空白点、货物交付后的提单请求权、货物海运中的货物管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无单放货等四个区段划分卖方所要面对的一系列风险。马连良(2016)指出,与采用CFR或CIF条款相比,卖方在使用FOB贸易术语时所面对的风险要大得多,例如,由于采用了货运代理发票而造成的无单放货和缺乏货物保险利益的风险,出口方非提单托运人的风险,以及买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时间指派船舱的风险。

三、FOB贸易术语概述

FOB是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意为装运港船交付。FOB是指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并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对出口商来说,他们要完成的任务就是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交货,把买家需要的货物装运到指定的船上,执行有关的通告和安排,以及为买家提供发票、提单和有关许可证。

四、FOB术语在贸易过程中的风险

)FOB术语下无单放货的问题

无单放货,就是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没有取得正本提单时,将货物交给提货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没有提单就放货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因为没有提单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货物的卖家和卖家的损失,而买家则可以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来逃避处罚,从而使卖家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和补偿。

)FOB术语下国际结算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结算手段就是信用证、托收、汇付等,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票据欺诈、金额错误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FOB术语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时,可能会有风险,因为信用证的议付原则是“管单不管货”,所以卖方必须要有单据才能进行议付,而在提单时,却要有单据才能提货,这就造成了在操作和使用上的纠纷。

五、FOB术语下出口方风险防范对策

调查信用,见单放货

如果买方要求使用FOB贸易术语,并且指定承运人安排货物运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可以通过预先查询被指定的运输公司的信用来减少风险,并尽量避免与国外的运输公司或者没有船的承运人合作。同时,在进行合作时,务必要让运输公司根据出口商的书面指令放行货物,并要求指定的境外承运人在货物到达港放行之前,务必看到正本提单或出口商的书面电放提单,否则由货代要对无单放货进行赔偿。

选择稳定的付款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如何正确地选择和使用付款方法是非常关键的。在国内贸易中,以汇款、跟单托收、跟单信用证等三种付款方式为主,而信用证则是以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为基础的一种结算方式,但这种结算方法并非没有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在议付时,银行会严格审查单证与信用证条款的一致性,原则上是“管单不管货”,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会付钱。

出口商另外购买保险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商品的安全,出口商除了要考虑到成本,还要考虑出口的保险,以减少自己的风险。在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卖方应当自己投保“装船前险”,也就是“陆运险”。本险以“仓至船”所载部分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在货物从仓库中被运送到装船之前,由于自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失,将自己的索赔范围和买方的获赔区间联系在一起。这样,出口方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总结

总结而言,FOB这个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其独特的优点,也有其自身的风险。FOB、CIF、CFR这三个贸易术语是目前贸易术语中使用最多的,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大多数的出口产品都是在买方市场,因此,出口方有时不得不采用FOB,这将增加出口方的风险和提高利益的不确定性,通过对FOB贸易术语下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以使出口方的损失降到最低。文章就FOB贸易术语下几个重要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就如何减少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到出口贸易,从而促进我国外贸的发展。

参考文献

[1]Roberto Bergami.The Link Between Incoterms2000 and Letter of Credit 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 and Payment Risk[J].Journal of Business Systems,2009.

[2]Ki-Moon Han.A Study on misguided use of FOB and Related Contracts[J]. The Journal of Korea Research Society for Customs,2018.

[3]Zhao.FOB seller under Chinese law and privity of contract 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J].Asia Pacific Law Review ,2019.

[4]郭静.FOB 出口合同卖方的风险与防范[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3):79-80.

[5]姜琳.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D].大连海事大学,2013.

[6]马连良.FOB 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警示[J].对外经贸实务,2016(08):66-69.

[7]姚新超.FOB 贸易中卖方与买方指定货代之间的关系探析[J].国际贸易问题,2020(08):164-174.

[8]李一鸣.Incoterms2020的改变、问题解析及贸易术语选用与应用[J].对外经贸实务.,2020(03).

[9]何俊.论FOB条件下货物控制权研究——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10]王伟.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与实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

[11]张一帆.FOB 贸易术语下仓至仓保险条款中卖方风险及其规避[J].法制博览,2017(19):271.

[12]高小钠.贸易术语、运输方式、结算条件匹配性分析——以一则 FOB 术语成交、航空运输、信用证结算业务为例[J].对外经贸实务,2020(09):70-73.

[13]王学敏.国际贸易术语风险与规避措施[J].现代商业,2016,(6) : 188-189.

[14]孔晓炜.FOB 与 FCA 术语应用问题——以卖方义务与风险规避为视角[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S1).

[15]李俊锋.信用证结算中使用 FOB 术语存在问题的案例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9(02):1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