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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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探究

郑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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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展开火灾调查工作的整个过程之中,在搜集及整理好直接证据之后,若能够联系相关的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那么则可实现对于事故主要事实展开更为充分的证明。本文对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火灾调查;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运用探究

引言

在进行火灾调查时,应注重构建以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以及根据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通过采用此种方式及措施,真正保障好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效果,从而进行事故原因的明确以及责任的追究,并防范日后再一次发生此类火灾事故问题,进而最大程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满足工作发展的需求,推动其高效率完成。

1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概述

1.1直接证据

在展开火灾调查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对产生火灾事故问题的主要因素和相关的责任人加以判断,为工作展开期间的关键点,而若想保障此项工作的科学性,那么必须要将相关的证据作为重要基础,直接证据是指,通过某项证据,不需其他因素来加以配合,则可对案件产生的整个过程加以陈述,同时可确定责任人,并且该项证据还不必加以推理,可根据直感对火灾事故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进行明晰,从而了解到火灾事实。在对火灾事故进行研究之后,发现其往往是受到不同因素之间的彼此影响而造成的,所以在火灾事故案件中,也一般会体现出多项事实,而在此情况之下,就强调在具体工作之中,工作人员要在不同的层面上去展开充分的探析,例如,火灾事件产生的背景、具体的起火位置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等。在上述火灾事故的证据之中,并非全部为直接影响火灾事故发生的事实,因而判断事实是不能够缺失的关键环节,相关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之中要对此展开充分性的探索和分析。从直接证据证明机理来说,其是可直接证明火灾事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会体现出明显的直接性,并且直接证据对火灾事故案件事实的证明也会体现出明了性,而以其主要类型来看,针对直接证据的相关概念在进行火灾调查的过程之中要作为直接证据的,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

1.2间接证据

就间接证据而言,其主要为不可单独、直接进行火灾事故证明的事实,而仅可对某个片段或是某一事实加以证明,抑或和其他证据之间加以联合运用,才可进行事件的证明,需了解到的是,虽说间接证据不可直接进行案件事实的证明,然而也并非代表着其不可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例如,某一引火源的主要物证,虽然不可直接证明火灾事实,却能够证明火灾产生的引火源,这主要指的是物体自身,所以该项证据虽说不可对火灾事实加以直接证明,但针对其中某一环节的证明则会体现出直接性。从其证明机理而言,对相关事实或是相关情节片段的证明并无较高难度,因而证明机理和直接证据的证明机理之间是相通的,对间接证据来说,其和火灾事故案件的事实证明之间处于间接性的关系状态,其并不可单独对案件事实展开证明,而若想实现对此的有效证明,则强调和其他的间接证据之间加以联系运用,这样证据之间就能够形成彼此的连接,更利于保障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明。在进行火灾调查整个过程中,对间接证据的运用通常可对起火的时间、起火物以及起火点等的情节片段进行证明,所以物证以及鉴定结论等均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而仅可证明火灾事故的某项情节的证人证言也属于间接证据。例如,在火灾事故发生的现场中,获得了电线熔痕的证据,但若只是根据此项证据,并不能够对火灾的主要事实进行证明,这主要是指起火的主要原因,也强调具备着其他的相关证据来对此加以证明,证明其起火点的位置是存在电线的,并且其还带电,电线熔痕是在起火位置所加以获得的,而结合最终的鉴定结论,在起火点的位置对其他的引火源问题进行了排除,在进行相关证据的相互组合之后,才可了解到火灾事故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即为受到电线短路影响而导致的火灾。因此,对此电线熔痕的证据来说,仅能够作为间接证据。

2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

2.1以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

在展开火灾调查工作时,对调查者来说则应注重搜集好直接证据,并对此加以合理利用,切实凸显出直接证据对火灾事故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这样则能够迅速了解到火灾产生的整个过程以及根本的原因。但直接证据究竟如何才可做到查证属实呢?由于火灾案件自身属于待查的事实,所以不可运用某一直接证据证明某一未知事实,因而也就不能够证明本身属实与否,如若证据是某一名当事人进行火灾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则不能够对其陈述的真实与否进行判断。因此,在此情况之下,还强调有着更多的证据来对当事者的陈述加以判断和验证。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调查者就算搜集到了充分的直接证据,也需尽量去搜集到其他相关的间接证据,以便确保这两种证据之间的彼此印证和补充,从而就能够获得更加完整的证据组合,一同对火灾事实的发生加以证明。

2.2以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

对以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而言,其中并不存在直接证据,只有着几项间接证据,以几项间接证据实施一同证明,通过客观的判断来构建出能够实施案件事实证明的证据体系。直接证据所能够发挥出的证明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若可充分搜集到全部的直接证据,虽说能够产生更好的证明效果,然而在难以充分搜集或是根本未能搜集的状况之下,也可利用于间接证据所构成的证据体系来对于火灾事实进行判断,对于火灾事实实施充分的认定。在具体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发现对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的运用也可对火灾事实进行较好的判断。而如想全然根据间接证据来实施火灾案件的证明,那么务必要做到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其一,各项间接证据不必要做到查证属实;其二,间接证据务必要和火灾案件之间有着较好的关联性,能够对案件的证明有着较好的作用;其三,各项间接证据均可对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或者是情节加以证明;其四,案件事实情节都有着间接证据作为证明;其五,对间接证据来说,彼此之间还应处在协调性的状态之下,而针对相关的矛盾问题,务必要对其进行客观性的解释;其六,根据间接证据所证明的火灾案件事实往往是绝对和唯一的结论,而对其他的结论来说,则需对此进行排除。

2.3注重进行证据间的有效联系

而对于证据应用的前提来说,既要求调查者要有较高的调查水平,要善于在证据间构建出有效的连接,并且还要建设出系统性的证据搜集、整理及归类体系,而若想实现这一点,就要求调查者加强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提升,以促进自身更好地掌握在展开火灾调查工作时需要的相关知识技能,以显著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保证能够拥有较高的证据鉴别意识和水平。再者,在平日展开火灾调查工作时,还要能够结合具体的情况,向有着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加以请教,对于工作展开期间的重要经验也应进行充分的收集,以便在日后的火灾调查工作之中,对于经验加以运用,从而也更利于保障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效果,这样在对待火灾证据时,也能够通过利用所掌握到的真实内容以及所获得的丰富经验,做到在相关的证据之间构建出良好的连接。所以,在火灾调查工作中,应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还应将在火灾证据间进行联系的构建作为一项重要的方式,以此来促进证据的合理性运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火灾调查时,对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利用,能够对此项工作的展开产生较好的促进作用。本文探讨了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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