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视角下的“排污权”再认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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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在一般禁止基础上个别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实现“总量控制”的“排污许可”是一种附义务的赋权行为.故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以排污许可的方式授予企业的排污指标——“排污权”,从其设立的背景、目的、法域归属等方面看,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双重法律性质:一方面是在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严格约束之下,为保障公民适宜环境权实现的环境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建立在企业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自然权利之上的、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行政相对人的环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