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影响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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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影响探讨

吕岩、王建、王萌、张萍、赵文滔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摘要:阐述股权激励制度产生背景及内涵,持股平台的架构及搭建方式,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层面,探讨持股平台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影响。

关键字:股权激励 持股平台股权激励所得税

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2006年我国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份支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境内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方式,使企业与员工通过股权这一桥梁达成共鸣,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1]。股权激励的形式又分为直接持股与通过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本文主要分析持股平台持股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影响。

一、股权激励的直接持股与持股平台持

非上市公司没有上市公司诸多监管限制,股权激励的操作比较简单,只要原有股东协商一致,符合《公司法》要求即可,因此非上市公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后采用不同的股权激励架构。

(一)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是由激励对象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方式,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且激励对象作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直接享有股东所有权利,包括股权所有权与经营决策权。

(二)持股平台持股

持股平台持股是指激励对象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通过持有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基金、职工持股会等[2])的财产份额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二、持股平台的架构及搭建方式

在实务中,企业往往会根据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司规模、占有份额比例和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采用不同的持股平台及层级。

(一)持股平台的架构

非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会在激励对象与标的公司之间设立两个或以上层级的持股平台,以及在同一层级设计多个持股平台的复杂情况,具体分为单层次嵌套架构和多层次嵌套式架构。

单层次嵌套架构是激励对象与标的公司只有一个层级的持股平台,大股东和激励对象对持股平台持股,持股平台对标的公司持股,进而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多层次嵌套式架构是在激励对象与标的公司之间设计两层级及以上的持股平台,进而实现间接持股。

(二)持股平台的搭建方式

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又可以分为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两种方式[3]

公司选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方式是目前较为流行和通用的。例如,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来担任,普通合伙人通常为创始人,而激励对象行权后作为有限合伙人受让或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要求创始人一般持股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没有具体要求,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即使持有财产份额很少,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就可以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表决权。

三、持股平台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影响

股权激励实际上是非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员工)提供服务的交易,出于管理便利等因素的考量,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大部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即成立持股平台的模式。然而持股平台模式的股权激励往往会导致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无法适用,具体影响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收影响

1.无税收优惠情形下的税款计算

被激励对象(员工)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此应当判断该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是否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当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时,应按照下述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情形下的税款计算

当符合递延纳税条件时,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按以下规定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3.持股平台模式的股权激励适用政策

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仅适用于激励对象(员工)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实务中企业先成立合伙企业,然后作为持股平台通过定向增发的形式间接持股,这种间接持股的模式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这属于合伙企业的增资,合伙人没有所得,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4]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影响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履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所得税处理一致性

2012年第18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只需要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履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即可。因此企业先成立合伙企业,然后作为持股平台通过定向增发的形式间接持股,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按照一致性和配比的原则,职工获得的股权激励只有履行了纳税义务或者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履行了递延纳税的备案手续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按照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显然也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柯少葭.新时期深化国企改革的员工持股试点应用研究——以国企G公司为例[J].广东经济,2020(03).

[2]袁玲.员工持股平台模式的选择[J].中国产经.

[3]杨欢亮,王来武.中国员工持股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徐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税收政策的完善[J].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