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立法完善解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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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立法完善解析

李唯如

(210603199101142529,辽宁省丹东市,118000)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相关的工作人员对于金融风险的探索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也在提升。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释。从风险带来的影响来看,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广泛破坏金融系统功能,使全部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并对整个金融市场以及实体经济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风险。有研究人员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银行间的关联性导致整个系统崩溃而非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可能性。因此,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威胁下,相关部门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首要监管工作便是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从根本上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其次,借助“大则不倒”的立法防范,通过大银行的调节作用,保障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最后,建立复杂金融产品的许可证制度,提升对于金融产品的开发标准,减少不可靠产品在市场上的投放。从这三方面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立法进行完善,有助于加强我国经济市场的管控。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立法完善

众所周知,在2008年美国爆发了的次贷危机引导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全球的经济迎来了空前的危机,全球整个经济市场一下跌入谷底,当金融危机出现时,金融监管法其中的不足被完全暴露出来,被赤裸的呈现在人们眼前,导致全球的学者对其进行重点关注[1]。其中,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在此次金融危机过程中相关人员意识到的新内容,对于金融风险监管立法的完善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有学者对此次美国金融危机进行分析,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认为产生这次金融危机的原因是人们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重视程度有待提升。也有学者研究后提出想法,认为是相关政府对于私营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对投资市场的立法不完善,导致投资者有机会可以利用。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现阶段,尽管我国的相关部门对经济相关工作的掌控较为严格,也特意对经济市场修订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仍然存在一定的隐患,例如流动性过剩、周期性不良贷款增加、资产泡沫等等。基于此情况,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立法进行完善是具有一定必要性的,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1. 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机构,完善监管立法

从目前阶段来看,我国主要运行的监管机构体系是“一行三会”,“一行”是中央银行,由它主要对我国相关部门下达的经济制度与金融市场进行调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金融问题进行及时的化解,从而肩负着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重用任务。但是中央银行除了货币政策工具之外,不能对金融行业宏观上进行调节,并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又缺乏充分的系统化安全意识,从而导致中央银行并没有对系统性风险金融进行监管。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良好的防范,需要对中央银行的职权进行赋能,让中央银行对现在的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行业的实际信息进行搜集。对与金融行业的现状进行监管是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要具备的条件,增强系统化金融风险监管有效性的最优化途径便是对于银行赋予相关的监管责任,要求金融机构需要对银行进行具体信息呈现,并且监管机构有相应的监管职责,对金融机构能够随时进行资产调查、经验情况指导以及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性进行监控[2]。因此,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立法进行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注重中央银行成为金融监管体制中的重要机构。

2.“大则不倒”现象的立法防范,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立法

在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是不同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国际上金融市场中出现了较多并购的现象。并购经济的出现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较大的影响,企业的集中能够增强高风险抵御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从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带来了机遇。但是从另外一个情况来看,这些通过并购的企业规模较大,在企业中出现一些问题时将是较大的事件,对于整个经济市场的影响都是巨大的,甚至会使整个国家的经济系统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在此情况下,相关的政府部门一般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调节,降低企业对于整个市场的经济影响。这就是“大则不倒”的经济现象,这样的企业牵扯的经济脉络较多,一旦出现问题后果是难以预料的,所以对于此现象进行立法完善是十分重要的。

相关部门需要完善对于“大则不倒”现象的事先预警、事中减低扩散性以及事后相关处理方面的制度,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将其纳入系统化金融风险的立法中[3]。首先,需要对大规模的企业破产的几率入手,让中央银行对其进行监管,定期对其经营情况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对问题针对性解决,并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其次,需要针对大规模企业的破产处理能力进行管控,让企业能够有序的进行倒闭,避免企业出现突发情况。

3.建立复杂金融产品的强制许可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多元化的背景下,金融行业的中企业错综复杂,一旦发生问题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在此情况下,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透明性和相互制约性,使金融市场的风险增加,容易出现系统化的金融风险事件。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金融企业中复杂金融产品进行统一规范,借助金融监管立法手段对金融产品展开筛选,减少一些不正规产品的出现,为复杂金融产品制定强制许可制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美国金融危机的预警下,我国需要对金融行业的具体发展趋势进行良好的掌控,减少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不断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立法,使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能够有法可依,从而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波,李秦.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主体制度改革的国际实践与借鉴[J].湖南社会科学,2019(06):86-94.

[2]赵哲,诸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及其监管[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04):20-23+38.DOI:10.13319/j.cnki.sjztddxxbskb.2013.04.015.

[3]Council R N,Sciences P A E O D,Applications T A S M O B. Technical Capabilities Necessary for Regulation of Systemic Financial Risk[M].National Academies Press:201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