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客体审查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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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客体审查策略

宫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天津   300304

摘要:文本以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常规审查策略为切入点,从法律适用的角度,重点探索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客体审查策略,为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客体;人工智能;审查策略

一、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常规审查策略

随着新领域新业态技术的蓬勃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对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已然成为当今的研究热点和专利申请热点。人工智能专利量不断攀升,应用领域不断扩增,在目前的专利申请中较为常见。

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大多属于算法相关的专利申请,申请主体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主。申请的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客服、智能交通、智能搜索、智能电网、用户画像等1。在对人工智能领域案件审查时,一般执行如下常规审查策略。

  1.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审查
  2. 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审查
  3.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
  4. 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
  5. 其他法条的审查

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往往与算法等抽象规则和通用方法紧密相关,对于公开充分、新颖性、创造性等的审查,需要一定的知识积累及日常的审查实践。人工智能领域的客体判断一直是业内研究热点和难点,也是通信领域跨电学领域审查的难点和重点,因此下文以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为例重点探究人工智能领域客体审查策略。

二、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客体审查策略

(一)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审查

在对人工智能领域客体进行研判时,需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根据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人工智能算法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密切相关,且方案中包含技术特征,也即其并非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否定其专利获权的可能性。因此,在进行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判定时,需仔细核实权利要求要求的技术内容,着重筛查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除商业方法或算法特征外的技术特征。

【案例1】:某优化向量关联方法

发明概述:本申请涉及某优化向量关联方法,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无法精确表示实体、关系和特性之间联系的问题,以提高知识图谱表示的质量的问题。采用的手段是:利用实体向量与关系向量之间基于平移的模型,定义关系三元组中实体向量与关系向量之间的相互关联;利用神经网络分类模型,定义特性三元组中实体向量与特性向量之间的相互关联;通过评价函数将实体向量、关系向量和特性向量关联起来,并最小化评价函数,以学习实体向量、关系向量和特性向量,达到优化目标。

案例分析: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某知识图谱的三元组表示学习方法,该解决方案中使用数学算法模型定义知识图谱三元组的表示,使用评价函数优化知识图谱三元组的表示,该解决方案实质上是对知识图谱三元组表示方式进行了细分,即对知识图谱三元组的表示方法进行了新的规定,而知识图谱中三元组的定义和表示类似于数据结构的定义和表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案例启示:对于权利要求涉及的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应仔细排查是否包含技术特征。对于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可适用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确定为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二)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审查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商业、金融等领域。在进行专利法第2条第2款审查时,应综合技术三要素和自然规律约束综合判定。

1.技术三要素的判断

技术三要素包括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如果技术三要素全部满足,则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如果不满足,则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是相互对应的,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体现的。如果由技术特征体现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则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的手段也必然构成技术手段。如果不能明显判断技术三要素中的任何单一要素是否存在技术性,则一般情况下应避免孤立地从某一要素进行判断。

2.是否受自然规律约束的判断

自然规律,是指不经人为干预,客观事物自身运动、发展、变化的内在必然联系,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联系。由于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审查实践中,应将人为因素排除在利用自然规律之外。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在判断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应准确判断要解决的问题与手段的集合之间是否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如果为解决某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或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手段的集合,则该解决方案构成技术方案;如果方案所采用的手段集合与要解决的问题之间体现的是人为制定的规则关系,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则该解决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

【案例2】基于ABM模型的竞争战略结果模拟系统

发明概述:本申请涉及基于ABM模型的竞争战略结果模拟系统,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精准预测各个行为体的竞争行为,从而实现不同环境下的不同行为体之间的竞争模拟。为解决这一问题,所采用的手段集合是基于个体信息、地区信息构建对应行为体并分配对应地区,根据个体属性、地区属性等信息得到个体的发展属性、个体行为、行为调整,经历循环模拟后得到最终的竞争结果。

其中,说明书中对相应参量进行了具体解释:个体属性包括经济水平、人口水平以及科技水平,发展属性包括经济水平、人口水平以及科技水平,地区属性,包括区域指标(例如,区域面积、地貌属性、气候属性、道路等级等)以及固有资源(例如矿脉分布、耕地分布、水资源分布等)等。

案例分析: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环境下的不同行为体之间的竞争决策较复杂,人脑及现有模拟预测手段不够精准,该问题并非技术问题;其基于个体信息、地区信息、个体属性、地区属性等因素,经历个体发展、行为调整等循环模拟后得到最终的竞争结果,即便地图属性对应客观数据指标,但本申请的方案并未体现出该指标结合其他影响因素(如个体属性、地区属性等信息)所确定的战略模拟技术与预测结果之间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事实上,其彼此的影响关系是基于社会经济学规律的,不受自然规律约束,整体方案未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产生的行为体演化发展评估准确性,并非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案例启示:在系统构建时涉及社会指标、经济指标等,难以直接从方案所解决的问题的技术性直接得出其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结论。此时需要考虑技术三要素的内在联系,结合方案整体,判断相应指标所给出的影响及系统各功能部件与其给出的模拟结果之间关系是否采用了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从而准确进行客体判断。

三、小结

本文以人工智能领域常规审查策略为路线,重点论述了人工智能领域客体审查策略。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判定,应仔细核实权利要求要求的技术内容,着重筛查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除商业方法或算法特征外的技术特征。在进行专利法第2条第2款审查时,应综合技术三要素和技术手段是否符合自然规律约束综合判定。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员:《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2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