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基层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结合的必要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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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基层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结合的必要性

李东伟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 河北 邢台 054000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阐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首要任务,提出高质量发展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核心任务。央企作为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作为央企基层监督体系的极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应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从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开展工作,真正保障基层央企高质量发展。基于此,本文就基层央企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结合的必要性进行相关探究,以便于为后续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有效支持参考。

关键词:基层央企纪检监察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426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和总体要求之一。随着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增强监督合力的要求,纪检监督和审计业务监督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然而,多数的基层央企的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配合不足、信息共享不足。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发挥不充分,仍然习惯性地要求纪委参与监督,监督意识的缺失导致基层内部监督协同性不足。将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监督相结合,有助于整体推进“大监督”格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1 基层央企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结合的必要性

在新形势下,单纯依靠纪检监察或审计监督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建立由纪检、审计、监事会、法制、工会等多部门组成的“三位一体”的大监督体系势在必行。审计、纪检、监察三者之间,分别肩负着维护财经纪律、党的纪律、行政纪律的职责,其职能各异,但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为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服务提供政治保障;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发生,维护党纪、政纪、财经纪律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从严治党、依法合规经营的效能。其中,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作为不同目的的监察机构,虽然分工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监督内容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内部审计主要侧重于经济活动的监督,从经济领域、内部控制等方面着手开展独立监督与评价,但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查处违规违纪线索的方法缺乏刚性。纪检监察侧重于各类人群在行使公权力过程的合规性及廉洁风险点防控,纪检监察注重廉政教育和问题查处,但难以及早深入业务流程,往往过于依赖外部线索来源,无法真正做到事前预防。

综上所述,尽管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在职能分工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在廉政建设上经济活动开展与公权力行使往往是密不可分的,也是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职责的重中之重。在此基础上,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有助于进一步构建基层央企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真正形成监督合力。

2 基层央企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结合途径

2.1 畅通渠道,互通信息

通报、交流、反馈有关情况是掌握违纪案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应经常交流、通报有关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机制。互通查结案件情况、违纪作案手段、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加强相互配合的有关事项等。通报情况的目的是掌握案源,便于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监督的职能,分析案情,部署工作,找准办案的突破点,节约办案时间。同时,对通报掌握的案源情况要注意严格保密,避免因泄密而导致违纪者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情况发生。

2.2 明确权责划分,力求优势互补

纪检监察工作虽然与内部审计有交叉,但有其特殊性,应通过制度规范协同工作机制,既明确权责分工,又建立信息共享与保密的机制。一方面,应明确界定权利和责任的划分。首先,运用监督权不仅要防止监督权引发更严重的腐败问题,还要防止履行职责人员的不负责和不作为,避免相互指责的发生。其次,纪检监察的强制力不仅支持内部审计工作,而且也有侵蚀内部审计职能的风险。纪检监察部门要时刻警惕越线越位,内部审计部门也要认清自身定位,在制度建设中明确权责边界,确保权责一致,建立健全权责落实体系。另一方面,应建立一个共享和保密制度。在理想条件下,搭建联席会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可以让各方各取所长,提高监督效率。但是,信息交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层央企的制度要求,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纪检监察机构的保密性。基层央企应当完善有关联席会议、协同办公、资源共享和保密内容的制度办法,细化信息双向共享的对接流程及适用范围,明确不同性质案件的主管监督部门,并对协助部门需要配合的程度、具体环节的牵头部门作出规定,为二者协同办公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前提下,在各自办案的过程中密切搞好工作配合,对涉及交叉的违纪行为应取证记录在案,构成违反党纪、政纪、财纪行为的线索,该移交的互不封锁,该联合办案的互不推诿。尤其在联合办案中,应明确主、次关系,便于指挥协调和运作。

2.3 建立审计整改监管机制

做好内部审计整改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尤其是集团企业在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落实内部审计整改要求。因此,为了增强内部审计整改的有效性,基层央企需要优化组织结构,依托内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形成内部审计部门的闭环监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监督内部审计整改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整改问题。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内部审计整改过程的监督,确保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合法合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对违纪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财务部门应对内部审计反馈的财务问题进行系统整改并落实,并且配合内部审计部门、法规部门做好相关的财务信息处理工作。人事部门则要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给予其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持。

2.4 整合问责主体,力求形成问责合力

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执行问责制的主导地位。从广义上看,问责制度是含括法律、党纪、行政等各方面的责任监督追究;从狭义上讲,也是连接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调整之间的有效措施。因此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担负此项任务,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手段,从而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在以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主导问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综合力量,推动问责制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2.5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工作多由政工类专业人员构成,内部审计一般由审计或法律专业的人员构成。要加强两者之间的融合,一是要畅通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交叉锻炼、双向任职”的人才交流机制,使纪检监察及内审的人才能在大监督体系下有效流通;二是要加强自身人才培养。要强化健全定期教育培训机制,以思想信念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党内规章制度、企业内控管理规定、合规管理等内容为重点,采取培训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拓展、增强各自人员的业务知识储备,打造一支具有复合专业素养的大监督队伍。三是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于监督人员的工作实效要及时予以考核评价,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适当在薪酬发放、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考量。

结束语

总之,随着基层央企监督机制的演变和转化,使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纪检监察确保依法从严治党,基层央企内部审计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助力。企业的内部审计可以利用纪检监察的强制力,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纪检监察可以依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和专业力量,发现更多线索。基层央企应先划分权责、建立审计整改监管机制等,以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舒欣.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有机结合的策略和方法[J].现代企业,2020(11):114-115.

[2] 王建国.新形势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及有效结合探讨[J].财会学习,2019(26):16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