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检验优化试点工作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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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船舶检验优化试点工作的探讨

刘,慧

安徽省江淮船舶检验局  安徽合肥   230000

要:根据小型船舶的特点,结合交通部2022年-2023年开展第二阶段小船检验试点工作,及我单位目前的工作进展情况,分析了小船检验优化试点内容、优化试点种类、营运检验的优化方案和实施难点,为该项工作的后续开展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小型船舶;优化检验:试点:船舶检验

0引言

船舶检验,是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根据船舶的法规规范,对船体、设备、机器、附属工具以及通讯设备进行相关检查,检验需每年进行,且根据船舶周期不同,每年的检验内容也不相同。

目前,国内商船数量较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5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占商船总数达50%,渔船12m以下的占渔船总数甚至达80%。小型船舶一般尺寸小、结构简单、设备少、航程短等特征,每年大量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就显得过于繁琐;同时,由于小型船舶数量多,占用了较多的检验资源,不能充分发挥现有船舶检验资源的效能。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套更加符合小型船舶特点的检验制度,是船东、船民、船检机构的所需所盼。

1、小型船舶检验优化试点内容

为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2021年-2022年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第一阶段小船检验优化试点工作,目前2022年-2023年开展第二阶段小船检验优化试点。

试点船舶范围为450总吨以下的国内航行船舶,但不包括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自卸砂船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和小于12米的国内海洋及内河渔船。

试点单位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的47家船舶检验机构,包括地方船检和CCS部分分社。

实施依据为《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下称《指南》)

2、优化试点检验种类

小型船舶优化试点检验内容包括建造检和验营运检验。

2.1建造检验

船舶建造单位出具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可代替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并可作为签发相应证书或技术文件的依据。

在条件评估通过、质量诚信记录良好的前提下,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船舶建造单位规模化生产特点,采取抽查检验项目和抽查质量自检记录等方式,对同一建造工艺和生产条件下实施小型船舶建造检验的一些情况,经图纸审查合格、抽查合格和建造质量证明书审查合格,船舶检验机构可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2.2营运检验

营运中的船舶可根据船舶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优化检验,详见主题3中分析。

3、营运检验优化试点分析

由于营运检验数量较大,且我单位目前开展的全部为小船营运检验优化试点工作,所以本文主要对营运检验的优化进行分析。根据《指南》的要求,以下从优化的类型进行探讨。

3.1分类检验

对于小于450总吨的国内航行钢质干货船和小于12m的渔船,其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自卸砂船除外,按照定期或营运检验项目表实施分类检验。定期或营运检验项目分为 A、B、C三类,其中A类有主要为船舶结构、稳性、船底外部检查、防污染、等对船舶安全影响较大的部分,由船检人员实施;B、C主要为消防、救生、载重线、航行设备、轴系、管系等易于观察又易懂的部分,尤其这类船舶吨位较小,消防、救生、轴管设备都比较简单,船东易于操作,且不会产生较大危害的部分,此部分由船东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分类检验按海船项目表和河船项目表分别进行,极大的减少了船舶检验人员对船舶的检验时间,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的很大的便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船,分类检验仅适用于一般干货船,而不适用于工程船、公务船、12人以下的载客船舶、趸船等。

3.2免于检验

根据船舶航区、类型、尺度、材质和船龄等因素和风险等级,按照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优化方案规定,对检验证书有效且符合免于检验条件的,采用免于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等,便利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工作。免检明细见表1。

表1 免于检验优化试点方案

免于检验是在符合方案的情况下,检验人员不需进行登船检验,直接换发证书或者证书中记录,以代替相应的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这无疑是最为方便、经济、高效的一种优化方式。随着现在环保政策的控制,很多船厂拆解,船底外部检验一台难求,免于检验方案对于2个周期以内的船舶,可以减少2次船底外部检验,对于船东而言,这是最大的实惠。

所有符合条件的船舶均可参与免于检验,但高速船对检验间隔期不做调整,且要求申请免于检验的船舶,证书必须在有效期范围,如果一旦证书过期,将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3.3替代检验

对不满足3.2中免于检验条件的船舶,且符合政策船龄12年以下的纤维增强塑料船和船龄24年以内的铝合金船,在船舶所有人信誉良好的情况下,按照效果等同原则可采用审查《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水下检验、吊梢(压载)检验或远程检验等替代方式实施定期或营运检验。

所有符合条件的船舶均可参与替代方案,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可以采用《审查说明书》、远程检验的方式进行,船底外部检验可以采用(不可免于时)水下检验和吊梢(压载)检验或远程检验进行。

3.4集中检验

对营运中的小型船舶,可以应船舶所有人申请,在双方可以接受的时间和地点集中实施检验。因集中检验需要,检验可提前至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周年日到期前6个月内进行,检验后证书的周年日保持不变。

规则对检验时间有明确规定,内河船舶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应在周年日的前后1个月进行,国内航行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应在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进行,而集中检验将时间周期加长到6个月,对于批量检验的船舶或者航次比较进行船舶,是非常便捷的。

3.5分类总结

根据每种检验类型的介绍来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书在有效期内小型商船和12m以下的渔船,可以选择分类检验、免于检验、替代检验、集中检验的一种或几种进行;初次之外的其他船舶可采用免于检验、替代检验、集中检验的一种或二种进行

4、实施难点分析

4.1建立诚信监管体制。

所有优化试点工作的推进基础都是船舶设计公司、修造单位和船舶所有人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且对诚信条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由于小型商船的船舶所有人多为个人,相对较为零散,诚信难以监管。且由于目前很多省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独立于海事执法部门,没有执法监管权,船舶检验人员在协同管理平台无法查询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相关违法违规记录,达不到监管的效果。所以诚信监管体制的建立还是最大的一个难点。

4.2小型船舶所有人船舶理论知识较差,很多难以配合完成自检。

就我省而言,参加试点船舶有部分为个体户,很多都是渔民、农民,在检验上有配合的主观意识,但客观上存在理论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受限。受财政政策和人力的影响,目前也难以组织开展对其免费培训,或寻求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

5、总结与展望

小型船舶检验优化试点大大缩短了检验时间,节省了检验成本,使得船企、船民享受到了便民、高效的服务;优化试点也大大减少了检验人员的工作量,以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研究克服检验中的难题,更好的推进船舶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部在继续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在优化完善试点制度后,有望扩大覆盖范围和在全国推广,进而有朝一日能将优化试点内容编入规则,使之成为常态化检验内容,更大限度的发挥优化作用。

参考文献:

【1】交通部海事局 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

【2】海事局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3】海事局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