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数字货币应用风险与监管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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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货币应用风险与监管对策

王鹏飞

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数字货币应用场景和范围亦将逐步扩大,对经济、金融和社会影响也日益增强。数字货币的技术复杂性和交易私密性也致使数字货币中各类风险更不易识别和评估,具有严重的不可预知性。亟待结合域内外数字货币应用风险监管的实践经验与问题,积极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方案,建立数字货币有序嵌入各行各业的最优监管模式,全面赋能数字经济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一、数字货币应用风险

数字货币依赖于区块链技术和一个系统,这就会使其遭受安全冲击,比如计算机系统黑客攻击,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看到过很多实际问题。由于数字货币交易存在中间商,这些中间商不同于现实中的组织。现实中的组织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数字货币的中间商是在网络上的,风险更大。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快捷性和不可撤销性,加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高流通性,因此很多不法分子将数字货币作为新型洗钱渠道。而且,通过数字货币洗钱有很多种不同的实现方式,总体而言,新型洗钱方式被发现、查处的几率比以往更低,很多国家还没有有效地打击数字货币洗钱的手段和技术。这些因素导致不法分子更青睐这种洗钱方式。由于数字货币交易所更多的是由单个企业提供的交易平台,更是一个中心化的产物,所以,在数字货币交易的环节中,属于最容易受到攻击的。

二、数字货币应用的监管难题

(一)央行数字货币自身的安全问题。区块链技术具有可编程拓展性,如果加载在区块链的拓展应用存在后门或者安全漏洞,将会对交易安全构成较大的安全隐患。央行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建立,其对于互联网的依赖较于传统的移动金融支付更甚。与央行数字货币运行原理接近的比特币就曾发生过严重的黑客攻击事件。The DAO 智能合约漏洞事件同样表明区块链一旦出现漏洞,涉及多方协调,无法在发现问题后立即修复升级。央行数字货币自身在技术层面上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将对当前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因此,监管部门在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时也应当将其应用区块链技术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纳入监管的考虑范围。

( 二) 匿名性产生的不法交易。央行数字货币匿名性的特点,固然满足了使用者保护个人信息的需要,但也成为诸多不法交易的温床。央行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所具有的匿名性特点的运行原理与比特币相类似。由于比特币不依靠

(三) 相关法律制度的不适用。我国以实物货币为标的,以宪法为依托,制定和实施了现行的与法定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行使货币发行权。但是目前对货币的定义和发行制度仅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然而,数字货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实物币,有相应的面值和种类以及实物形态,并且与实物货币在发行、流通、存储等环节上,有着本质的不同。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框架无法完全将央行数字货币囊括其中。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思路和态度

(一)亚洲

中国:2020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第一批拟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应用名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在人大代表询问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工作的现场,表示针对北京市在全国率先试点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也称沙箱)已于去年落地,第一批入箱项目即将公布。以北京为代表,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7月曾表示将开展中国版监管沙盒,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十个省市开展金融科技应用试点。中国香港:2019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与香港贸易融资平台有限公司代表在香港签署《关于两地贸易金融平台合作备忘录》,即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将与香港金管局开展区块链合作。日本:2020年02月24日,日本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财务省、金融厅(FSA)和日本央行,携手推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研究。这三大机构举行了几次会议,讨论数字货币的前景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影响。他们还决定对这种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日本政府大力支持数字货币,使得比特币交易自由。一方面,日本政府明确虚拟货币交易由日本金融厅监管,在日本申请开设交易所需要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且交易所上线新的数字资产也需要由金融厅审核通过。

(二)北美洲

美国:美国参议院商业、科学和交通委员会批准了《区块链促进法案》,该法案由两党议员共同制定,要求在联邦政府层面成立区块链工作组,旨在推动区块链技术定义及标准的统一,以及区块链在非金融领域更大范围的应用。综合来看,《区块链促进法案》把广泛的区块链利益相关者团结在一起,共同制定美国联邦层面的区块链定义和相关标准,防止区块链技术在认知、管辖、立法等方面在州级层面碎片化,并为未来的区块链技术监管设置框架,从而更好地推进该技术的创新,保持美国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发展在全球的领导地位。

加拿大:加拿大央行 (Bank of Canada) 发布了一项应急计划,以应对将来需要发行本国数字货币的情况。加拿大央行表示如果实体货币减少或完全不被使用、亦或者私人加密货币入侵本国,那么央行都将发行数字货币来解决这两个问题。加拿大政府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但认为ICO符合证券的定义,将ICO纳入监管,允许遵守相关规定前提下的ICO。

(三)欧洲

瑞士:2019年12月13日,瑞士政府表示瑞士央行(瑞士国家银行)发行的批发代币可能有助于提高证券交易、结算和管理的效率。2019年10月,瑞士国家银行(SNB)与国际清算银行、SIX数字交易所合作,开发基于区块链数字货币以供批发使用。瑞士央行称这种新形式的数字央行货币将旨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代币化资产结算。英国: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加密货币资产指引》的咨询文件,拟定了针对加密货币市场的监管框架。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强调,交易型代币暂时不受到监管;在英国现有法令下,并不属于合法货币。德国:德国金融监管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将数字资产归类为金融工具。德国这一举措意味着该国监管机构现已将加密行业视为合法行业,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并予以监管。该监管机构认为,虚拟货币是没有任何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的价值的数字表现,不一定与法定货币挂钩且不具有货币或金钱的法律地位,其被自然人或法人视为交易媒介,可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存储和交易

三、风险监管对策建议

(一)出台数字货币法律法规。为数字货币的发展提供法 律支持,并为数字货币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可以充分参 考欧美、日本等国建立的金融监管货币,对其进行一定调整后与数字货币结合在一起,将其落实到我国数字货币监管体 系中,确保其能够发挥出应有作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行业准入门槛、注册审批的方式对数字货币设置较高的门槛,为满足相关标准的企业、机构发放营业牌照。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数字货币服务平台必须要定期将自身财务情况向外界披露,且平台所有参与方都被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内,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学者们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目前还未将虚拟货币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且加强了虚拟货币的管控,但仍然有虚拟货币在民间流通。

(三)建立数字货币交易监管平台。监管机构可以将所有数字交易平台纳入自身监管范围内,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交易平台各项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还可以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自身监管能力,使自身能够对数字交易平台发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将相关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