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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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案

张占存,吴金锋

邢台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 邢台054000

【案情介绍】

2019422日,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邢台某酒店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大厅、走廊及客房等经营场所均未按规定摆放安全套,也未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2、正在该单位前台为顾客办理入住手续的从业人员李某娜、白某某和正在该单位十八楼整理客房的徐某军共计九名从业人员现场均不能出示本人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记录违法事实,制作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2日内补充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在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之前,立即停止相关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直接服务的工作,并限期5个工作日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现场进行了拍照。

基于上述情况,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423日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2019424日上午,对该公司受委托人尹某岑进行了询问,在询问中尹某岑明确答复:1、该公司对住宿场所需要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规定不了解,所以没有进行此项工作;2、公司从业人员健康证统一保管,检查当天尹某岑外出办事,所以现场不能出示健康证明,目前能够出示孙某、刘某莉、徐某军、朱某某共四个人的健康证,李某娜、张某肖、李某霞、白某某(已于检查第二日辞职)、人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由该公司受委托人尹某岑签字确认。并提取了该公司其它相关材料及复印件。在询问中提到的已辞职的白某某,在检查时已经参与了为直接顾客服务工作,所以该行为仍然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仍在处罚之列。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违法事分别裁量,并做出了如下处理:

1该公司未按规定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之规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做出: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该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四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同时责令该单位在未获得李某娜、张某肖、李某霞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之前,立即停止上述三名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以上两项处罚合并,给予该公司: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整。同时责令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于2019年5月20日自觉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并组织上述在岗的3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于2019年4月29日在客房摆放了安全套,取回了有效健康证明复岗从业,经执法人员回访,该单位已经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进行整改,达到国家相关卫生规范要求,制作了回访记录,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适用法律准确

本案中针对邢台某酒店有限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规定:

1、未按规定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之规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做出: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酒店做出: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同时责令该单位在未获得李某娜、张某肖、李某霞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之前,立即停止上述三名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法律适用正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佐证使证据链条更加完善、更趋牢固

本案采用由表及里,透过现象深入本质的取证模式,从现场所见到调取证据再到询问,一环紧套一环,做到了层层深入,建立了牢固的证据链。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佐证进一步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存在。在对受委托人做询问,证明了该公司未按规定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存在,使本案的证据链条更加牢固而经得起推敲。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本案在严格依法处罚的同时,引进了行政约谈机制。俗话说话不说不透,理不讲不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针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结合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一一进行了讲解,当事人对自身存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的行政处罚心服口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此举三得,其一:被处罚者在理解的基础上主动配合行政处罚;其二:被处罚者得到了普法教育;其三:避免了矛盾激化,增进了社会和谐。更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严执法重效果

处罚不是目的,改正才是结果。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结合提出的整改意见,按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对其进行了现场指导。事后,市卫健委接到该公司递交的《整改报告》,派执法人员对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回访发现:该公司已经按照整改意见及时摆放了安全套并安排获得了有效健康证明后复岗从业。执法人员制作了回访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并拍摄了整改后的照片等留存于处罚案卷。此举措,体现了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一面。

【思考建议】

本案中的两项违法事实,看上去案情简单,但在调查取证,事后处理上的细节却不能忽视,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现就对本案案情及评析中的有关问题阐述如下,以便鉴于后

车:

一、把准时机   固定证据

    在检查经营场所是否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时,当事人极有可能会利用时间差,安排其他人员临时购买安全套放置在酒店客房或者前台来应付检查。针对这种情况固定证据要分步进行,首先确定前台是否有安全套售卖,然后在查验客房安全套的摆放情况,最后阐明《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放置安全套的相关规定,避免打草惊蛇致使当事人重新布置现场。

二、有条不紊   逐步深入   

本案在调查取证的全过程均能紧扣法条,按照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顺序,从现场所见的表观现象:现场不能出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调取相关证据,再到对受委托人做询问而得到了本质性的结论,从而建立了牢固的证据链条,为接下来的行政处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应注意三点:其一,现场不能出示相关证件,执法人员不能推定企业就是没有或没做这项工作。因为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各不相同,证照及相关资料可能由专人统一管理,此人不在现场可能造成现场无法出示而其他人又不了解详情;其二,调取证据一定要留出时间(一般没特殊情况为两个工作日较好)。这样,既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又为下边的行政约谈创造了条件;其三,现场最好不要做询问笔录,现场询问时间紧迫,当事人没有思想准备或不了解具体实情,可能回答失真,执法人员也容易导致无罪推定等失误的情况,并且,也起不到震慑违法者的效果。所以,最好是在调取证据未果之后再做询问比较好。此案感受到: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认真细致、循序渐进地去进行,只有层层深入,才会水落石出。只有强化执法者的自身素质,才能提高案件的质量,才能经得起行政诉讼的考验。

三、亡羊补牢  为时不晚

企业违法理应处罚但处罚过后放任自流,那就没有达到处罚是手段而改正才是目的的效果。所以,执法人员不能一罚了之,事后需要有结果,要“回头看”,整改结果是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效果优劣的真实评价5。本案最后对该公司按程序进行了事后回访,该单位主动配合,及时将违法行为整改到位,达到了预期效果。达到了“亡羊补牢”之目的,效果颇佳。

四、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

严格执法方面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不能姑息在应用法律正确的前提下力求裁量适当。尤其对企业之间的同一类型的违法事实,更应统一尺度,不能感情用事。只有这样,案件才会公正、公平,才能堂而皇之的向社会及当事人公开,才能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考量和评判。

热情服务方面:公共场所卫生执法涉及行业面广,社会性比较强,关系相对比较复杂。管理相对人素质参差不齐,不比医疗机构、学校的管理者6。对此,行政约谈机制的引进在公共场所行政案件中尤显重要。此举不但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又能普及卫生法律知识,并且还能让当事人诚服地配合行政行为,增进社会和谐,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在某种程度上,行政约谈也能够体现出“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意义7

五、问题探讨

1、个别企业为了规避引起诱导卖淫嫖娼的嫌疑,从社会治安的角度考虑,尽量不在经营场所摆放安全套,但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又有明确规定需要放置安全套,所以个别企业感觉无所适从。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大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8,同时建议通过适当的渠道与治安管理部门沟通,避免矫枉过正的做法,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住宿环境。

2、目前住宿行业用人存在先试用后转正的情况,为了避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建议企业负责人,招工前附加招入条件: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来应聘,工作期满三个月企业可以报销招入人员的健康体检费用,以此强化应招人员持证上岗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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