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对外效力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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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对外效力

周丽,张蓓蓓,潘斯丹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昆山市    215300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婚烟家庭制度的改革完善,人们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处理也愈加重视起来。夫妻共同债务也变得更加的复杂和多样,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了规定,但无更细化的规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这就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导致裁判结果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甚至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现象;在一些离婚纠纷或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达成调解协议,侵犯了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的合同权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对外效力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承办人员通常根据自己的理解、认知和现有证据来判定,对同一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会产生差异。因此,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相关经验。结合判例,在立法上对婚烟关系中的财产制度进行调整,使其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本文主要对于离婚纠纷或者债务纠纷中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效力作一些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界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含义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条可以看出,离婚时的债务是由夫妻二人之间的约定形成的协议或者是在法律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判决出来的结果才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二)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内容、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主要围绕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来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条文理解,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第一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不大,第二、第三种情况是实践中的重点、难点。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一是日常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主要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疾病就医、购置家用物品、房产等引起的债务。二是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实践中,债务分割协议应当以此为范围,才具备效力前提。

(三)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价值

从社会角度看,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权益和义务,是男女两性在结婚前或离婚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以及个人债务的承担方式。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一般情况下的民事行为的判断不同,而不是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而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关。因此对于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应由举证证明,而非举出的内容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裁判。

实践中,有两种情况比较典型,一种是夫妻以离婚达成分割协议,将债务归于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归于另一方的情况,以此来规避债务。这种情况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往往债务人已通过离婚“净身出户”,如认定共同债务分割协议有效,实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参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条款理解,债务分割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道该分割协议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对于并未使用到款项的夫妻一方极为不利,此类案件,应当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从分割协议达成的时间、背景、内容,综合分析,来判定是否对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具体建议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法律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不是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标准。这就造成了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虚构约定,甚至伪造虚假的情况来证明夫妻二人的负债是由于结婚前的"假离婚"产生的"事实负契约",这种行为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保护原则。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要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二是从实地出发原则。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每个家庭的生活结构也不相同,承办人员可根据夫妻的职业、收入、资产等作出正确认定。三是,配套适用原则。在处理夫妻间财产纠纷时当将民法典相关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配套适用。

(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协议的处理

如果仅仅是夫妻之间的债务关系,那么就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不仅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而且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在民法典中应当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将个人债务转移给一个共同的债权人,并由这个共同债权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夫妻一方的负债则不予理,但是若是将两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分别或互为责任的人一起作为夫或妻的代理人来参与到共同的债务分割协议中,则该夫妇的行为属于"假离婚",而夫或妻的代理人有过错的时候则由夫或妻的代理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的过错,这显然会增加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并且由于第三人的个入容易造成司法混乱,甚至可能引发其他的矛盾与冲突。

结语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完善,以及人们道德观念的提高,对婚姻家庭关注度的增加等因素影响下,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而夫妻之间的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夫妻双方应当谨慎、合理、合法处理婚姻期间的财产、债权及债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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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彦祺.强制执行中夫妻一方责任财产的识别[D].西南政法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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