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供给的路径选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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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供给的路径选择

张娜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车辆工程学院)

[摘要]  公共物品市场化是对公共物品提供方式的创新,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路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治行为。在当下公共物品市场化竞争机制尚为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下,对公共物品市场化范围、工具和主体选择顺序进行重新组合,从而保障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效益。

[关键词]  公共物品;物品分类;路径选择

公共物品市场化改革并非一帆风顺,近年来公共医疗、基础教育、公共交通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全面受挫,遭受着各种责难、质疑甚至否定,公共物品市场化出现了“回溯”浪潮。[[1]]现实背景下,选择公共物品提供者的竞争机制本身并不具有足够的竞争力,政府所选择的公共物品提供者并非经过严格的竞争机制产生,因而不能简单的认为所选出的供给主体必然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最优提供者。

重新划分公共物品类型

    对物品进行分类,不同时期的学者依据不同标准给出了不同分类结果。萨缪尔森依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标准把物品分为私人消费物品与集体消费物品;[[2]]布坎南依据物品可分性标准把物品分为纯私人物品与俱乐部物品;[[3]]奥斯特罗姆依据排他性和共同使用标准把物品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资源与公益物品。[[4]]以上学者分类标准是在一定时期不同实现背景下得出的,服务于不同时期的需要。现实背景下,考虑到政府作为公共物品安排者角色,在以上学者分类基础上有必要把供给中的“拥挤点”和物品供给选择机制中的公益性和成本—效率价值整合起来进一步划分准公共物品。

表:公共物品分类

竞争性

排他性

非竞争性、排他性

竞争性、非排他性

供给成本高

供给成本低

可控性差

可控性强

纯公共物品

自然垄断物品

收费物品

公益物品

公共池塘物品

国防、外交、义务教育、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高速公路、铁路、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邮电、通讯民航、

街道停车、社区垃圾搬运、社区养老、文体活动中心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社区公用设施

地下水流域与水体资源、牧区、森林、灌溉渠道、海鱼、河、湖

公共物品及其供给主体特点分析

(一)公共物品特点及其划分

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安排者首先要考虑公共物品的公益性特点,公益性的强弱应是消费者对物品需求的必要性、物品的外溢性、对物品需求的规模、需求对象的经济条件等综合考虑的结果。对于公益性特别强的公共物品政府需要积极主动安排生产者或者自行生产保证物品供给,对于公益性弱的公共物品政府则可以根据需求者的特点和当地自身的条件来确定是自治服务、志愿服务还是选择私人生产或混合提供。其次,政府要考虑公共物品的盈利性特点,盈利性的强弱是对物品和服务自身特点综合考虑的结果。对于盈利性强的物品,政府应打破已有的政府垄断特点,积极引入私人资本来形成竞争机制,提高效率、效益;对于盈利性弱的物品和服务,政府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引导志愿组织参与提供或帮助当地积极开展自治。

(二)公共物品供给者特点及其划分

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私人部门、非盈利性组织、自治组织。公共物品供给方式包括供给主体的单独提供和合作提供,由于非盈利性组织与私人部门的使命和组织性质不同一般不考虑两者之间的合作,因此公共物品总体供给方式共有九种:政府、非盈利性组织、私人部门、私人部门政府与自治组织、政府与自治组织、政府与非盈利性组织、非盈利性与自治、私人部门与自治。为方便选择,对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特性划分也基于盈利性和公益性两个基本标准。

政府选择公共物品供给者的路径分析

(一)处于斜对角线的公共物品。

    纯公共物品、自然垄断物品、公共池塘物品。这类公共物品自身的特点明显,因而容易选择对应的供给主体,如政府、私人部门、非盈利性组织、自治组织都可以选择。对于纯公共物品由于其公益性最高而盈利性很弱或者前期投入的成本很高,一般有政府直接提供。对于公益性很弱然而具有盈利性,需要专业技术的自然垄断物品,政府为节省资金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可以选择有能力的私人部门来供给、政府从中分红来增加资金来源;对于具有中等公益性和中等盈利性的公共池塘物品,政府可以积极引导具有专业技术的非盈利性组织或者企业积极帮助当地自治组织合作提供。

(二)斜对角线以下的公共物品。

   公益物品、公共池塘物品以及部分收费物品,由于这部分物品的公益性不强或相对较弱,其盈利性较弱或者基本没有盈利性,可对应以下自治组织、非盈利性组织、私人部门和自治组织来提供。对那些属于小范围区域性的公共物品,政府应遵循能通过自治解决的坚持自治解决;不能通过自治解决的,应引导并扶持非盈利性组织参与解决;对非盈利性组织解决不了的,鼓励私人部门和当地自治组织合作解决的原则。政府在此类物品的供给中应充当制度安排者、资金支持者、过程监督者、效果评估者的角色。

(三)斜对角线以上的公共物品。

公益性、盈利性都很强的自然垄断物品,公益性中等、盈利性较强的部分收费物品和公益性较强、盈利性较弱的公益物品。其对应的供给者应采取政府与私人部门、政府与自治组织和政府与非盈利性组织来提供。对于具体供给主体的选择进行优先排序,在基于公共服务市场化公益性价值考虑的基础上,还需对公共服务市场化另一价值:成本—收益的效率价值进行综合考虑。表四是在对物品和服务成本承担者来源和收益来源综合考虑下得出的结果。

四、结束语

政府将公共物品生产的职能以市场化的方式安排给社会组织的同时,政府的责任内容与方式发生了变化,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更多的要履行其监管者、评估者的职责,而这种职责的首要体现便是对事前对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进行确认、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下,对公共物品主体选择顺序进行恰当安排,从源头上保障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效益。在现实中,我们往往强调政府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与评估责任,却忽视了最该受到关注的事前监管、评估责任,如果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选择不当,即便政府加强监管与评估的责任,也会因为供给主体特性与物品特性的搭配不当,形成物品供给的固有缺陷,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周志忍.认识市场化改革的新视角[J]. 中国行政管理20093):1116

[[2]]P. A. Samuelson.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J].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4387-389.

[[3]] J. M. Buchanan.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J].Economica1965114.

[[4]]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余逊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