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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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分析

韩嶺1,吴志空1,吕志强1

(1.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天津  300384)

【摘要】目的: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中暴露出来的初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方法:回顾性分析2018年-2021年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50例。结果:重新鉴定结论较原鉴定结论发生改变的共计22例(44%)。结果改变原因分别为鉴定时机把握不当,标准条款适用不当,法医临床学检验方法不当,损伤漏鉴误鉴等一系列问题。结论:伤残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正确理解标准条款的内涵,采用合适的医学和法医学技术,并充分了解各种相关规定的要求。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道路交通事故;重新鉴定;伤残等级

Analysis of 50 cases of disability grade reappraisal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Han Ling, 1,Wu Zhikong1,Lv Zhiqiang1

(1.Tianjin Kaiping Forensic Science Center,Tianjin 300384)

AbstractObjective:To analyze problems of disability assessment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Methods: 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was made on 50 cases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disability re appraisal by Tianjin Kaiping Forensic Science Center from 2018 to 2021.Results:A total of 22 cases (44%) had changed the re 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 compared with the original 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 Results the reasons for the change were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improper grasp of identification time, improper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terms, improper forensic clinical test methods, missing and wrong identification of injury and so on.Conclusion:The time of disability identification should be grasped accurately, the coninotation of standard terms should be understood correctly appropriate medical and forensic technicues should be adopted, and the reauirements of related reaulations should be fully understood.

Key words】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Road Traffic Accident;re-examination;disability grade

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践中,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例并不少见,且经重新鉴定后变更原鉴定结论的也不在少数。2017年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后,仍然有大量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案件发生。重复的鉴定不但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更让当事人、法院对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产生怀疑,降低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本文收集了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50例案例,对结论改变原因进行了分析,旨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1  案例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50例案例的委托事项均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均由被告(包括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鉴定人中男性32例,占64%;女性18例,占36%。年龄10~75岁,平均年龄42.5岁,其中20~50岁的青壮年36例,占72%。

1.2  损伤部位

本组50例案例中,颅脑损伤8例,脊髓损伤6例,四肢损伤20例,骨盆损伤3例,胸部损伤4例,腹部脏器损伤2例,多部位损伤7例。

1.3鉴定时间

本组50例案例中,初次鉴定时间<3个月的7例,占比14%;3~6个月(不满6个月)的30例,占比60%;6~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8例,占比16%;超过12个月的5例,占比10%。

重新鉴定时间<3个月的0例;3~6个月(不满6个月)的2例,占比4%;6~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15例,占比30%;超过12个月的33例,占比66%。

1.4重新鉴定结果 

重新鉴定结论维持初次鉴定结论的28例,占56%,重新鉴定结论发生改变的22例,占44%。其中级别较初次鉴定提高的4例,降低的18例。级别降低的鉴定中,由原来十级伤残降低为不构成伤残的比例高达50%。

2  讨论

由上述资料可见,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后改变结论的比例仍然很高,且重新鉴定结果多为降低级别。说明目前伤残等级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现笔者就本组资料进行分析讨论。

2.1鉴定时机把握不当

“鉴定时机”是指鉴定人针对鉴定对象或材料实施鉴定所选择的时间点[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时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应在原发性实施及其与之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2]

鉴定时机的把握对鉴定是具有关键作用的。鉴定时机应掌握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事故损伤直接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于一些恢复期较慢的损伤,需在伤情稳定后才能进行鉴定。而对于受伤人员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加重,不应作为鉴定时机的限制条件,但应该结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员适当把握。合理的评残时机把握,能更好的应用于审判,便于受伤人员全面、合理申请赔偿[3]

2.2标准条款适用不当

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一些条款理解上存在偏差,甚至是错误,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例如不同部位损伤是否可以合并评定等问题。如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5%以上,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5%以上,不能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8.6 8)条定两个八级,而应依据第5.7.6 4)条,评定为七级。

2.3法医临床学检验方法不当

个别鉴定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检验方法粗糙或盲目采信病历材料中的结果。例如,以肢体关节骨性损伤为主的,不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录C.7查表方法评定关节功能,而应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中规定直接测量关节各方向活动度。

2.4损伤漏鉴、误鉴

交通事故中,往往当事人所受损伤不是单一损伤,需要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充分了解被鉴定人所受损伤,仔细对照相应标准条款。例如颅脑损伤后遗留肢体瘫,但也伴有继发癫痫存在,就要分别进行评定,不应简单的只对肢体瘫痪予以评定。再如胫腓骨中段骨折已行内固定术治疗,骨质愈合良好,却按照膝关节或踝关节活动受限程度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2.5其他问题

个别鉴定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认真,案例中存在在鉴定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对被鉴定人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

3  建议

3.1进一步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管理,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同时鉴定人员也应提高意识,摆正工作态度,在接受委托时仔细审核鉴定材料,在进行体格检查时要谨防被鉴定人存在伪装等情况。

3.2对司法鉴定人定期培训、考核

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升鉴定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应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并进行考核。鉴定人员也应主动加强学习,在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以便在鉴定时做出更加客观的结论。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伤残赔偿金标准的提高,错误的鉴定会导致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发生。不但危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严重的甚至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重新鉴定是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保证,但同时也暴露了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在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上的问题,为我们敲起了警钟。规范鉴定制度,严把鉴定质量,强化鉴定人员职业素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章明礼.法医学鉴定中“鉴定时机”的选择与规制[J].中国司法鉴定.2012(3):109-112.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1.1实施

[3]韩嶺.300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分析[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420-422.

作者简介:韩嶺 (1986.11.7) 女 天津 汉 本科 山西医科大学 法医师/法医室 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 研究方向:法医临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