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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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白壮华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1)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时期,是指任何人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都应当认为是为无罪。在现代法治进程中,无罪推定原则早已被世界普遍应用和推广,是刑事诉讼法认定犯罪的一项重要依据,也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的人权。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国家已经认可和接受,甚至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及其诉讼权利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实我国到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体现出来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的精神。相比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法律对无罪推定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很大差距,仍需继续完善,我国对真正实现无罪推定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关键词:无罪推定  沉默权  人权保障  程序正当

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发展艰难,经历了排斥、批判、探讨吸收并作出有关规定的曲折而又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签署一些过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公约之后,代表着我国在国际上内承认并且接受了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并且作出一些相关的规定,但与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尚有不小的差距,并且还未引用其最经典的表述,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众所周知但没有深入了解的状态。我国经过多次修改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无罪推定原则:

(一)变更当事人的称谓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将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称谓加以区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尊严,提升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地位,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再是之前所谓的“人犯”、“罪犯”等有罪推定的称谓。以前当事人被立案侦察的时候,侦查机关就把当事人当罪犯看作,这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而现在作出了相应的改变,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当称当事人为犯罪嫌疑人,这种称谓认为当事人只有是有犯罪的嫌疑,有犯罪的可能,而不再推定当事人是罪犯,是有罪的[1]。看似只是一种称谓上的变化,实质上却是无罪推定观念和精神的认可,使人们对被控诉者的主体身份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从而避免先入为主,防止对被控诉者产生有罪推定。

(二)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除一些自诉案件之外控方应当承担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责任,也就是人民检察院要提出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有罪[2]。侦查机关应当积极寻找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控诉机关提起诉讼的证据也应当是确实、充分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控方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得到了大大加强。

(三)疑罪从无原则

对于一些疑案,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否则会导致一些司法权力的滥用,导致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长期被羁押,这极大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司法公正。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提起诉讼或者撤销案件,但是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并没有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可以起诉改为应当起诉,对于二次补侦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下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充分地体现出来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规定了无罪判决,这很好地体现出来疑罪从无原则,在此之外,其他审判程序比如二审、再审等程序也作出一些相关规定。

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一)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指导其他法律制定与实施的重要作用。纵观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在宪法性法律文件当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使得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3]。我国宪法已经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原则恰恰是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也应当写入宪法与之相匹配,这样才能使得无罪推定原则更加地深入人心,得到更好地贯彻与落实。

(二)建立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贯彻与落实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并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这使得司法人员会更加依赖于口供,导致更多的刑讯逼供。首先,应当使沉默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使被告人每个阶段都清楚的知道自己具有沉默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具有沉默不语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当中也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面对司法机关的提问具有沉默的权利。各国国家对应该建立沉默权制度毫无疑问,但是对于应当建立何种沉默权却大不相同。我国应当根据基本国情建立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一种限制沉默权,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于沉默权,对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重大犯罪采用限制沉默权。

(三)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必须得到完全的贯彻与落实。首先,在观念上贯彻疑罪从无的思想,司法人员必须从观念上树立疑罪从无思想,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思想,向民众宣传和普及疑罪从无的思想,让其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

[4]。其次,在侦察阶段明确规定疑罪从无原则。在重新起诉方面,应当规定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也不得重新起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在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当中,证据不足,查不清事实的情况下,由于已经审判过一次,不应当发回重审使被告再承担一次审判压力,应当直接做出无罪判决。

(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规定简单,并且没有配套的监督制度,使得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导致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的发生。基于此,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贵的规定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第一,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一律排除,这一点毫无疑问,因为这大大的违背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人权,我国也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第二,根据“毒树之果”理论,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应当采取大陆法系的做法,原则上予以排除,但对于一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法院也可有予以采纳,应当实行有限排除。第三,建立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督制度,发挥司法机关在证据采用方面的监督,可以从宪法的层面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规定,使此规则有更权威的法律依据,得到更好的应用。


[1] 王英飞.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1年06期

[2] 文正邦、孙洪坤:《无罪推定的法哲学思考》,载《法商研究》,2000 年第 2期

[3] 金瑞峰.试论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完善[J].山东法学,1999(4).

[4] 徐立:《无罪推定及其对策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06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