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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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张文书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 210000

摘要:本文阐述了公司债权人的含义,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研究,指出现有制度的不足,并给出了建议,以促进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主题词:债权人保护  制度  建议

公司之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主要可根据形成公司之债的法律关系的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债、合同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三种类型。公司债权人是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与公司发生了债权关系的法律主体。由于公司机制的特殊性,一般债权人保护的理论已经不足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应该建立特别保护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公司以公司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是有保障的。但由于公司风险外化的要求,基于公司的独立法人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特性,债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监督,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保障被弱化,甚至出现侵害债权的情形。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是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发展的一个理论前提。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的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 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可以看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强化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当今可谓“公司经济”的社会里,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确立,可以解决公司经济力量壮大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制度

    1.公司设立时对出资方式及比例的限制制度

      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人保护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责任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因为,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公司保持一定的经营规模、承担一定责任的基本保证。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基于权利与义务一致、利益与风险并存的原则,一般都规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对某些特殊行业公司资本的特殊要求,留给特别法去解决。但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差异,导致对最低资本额限制程度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多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现实,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高;而对具有资合性并可能成为大企业形态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都规定有大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要求不严,甚至法无明文规定。 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在各国公司法上不尽一致,最通常的形式有现金、实物、无形财产、劳务等四类。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创办人必须在设立公司前以一定比例数额的现款来缴付股份对价,大致都在总股本额的20%-30%之间。如德、法等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初始股东,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现金缴纳其持有的每股票面额的25%,其余额可分期在五年内缴纳;如果用实物支付股金,则需在公司成立前一次付清全部股金,我国公司法现在实行认缴制。

    2.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公司资本限制制度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因为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盈利或亏损而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即使公司成立后未开展活动,也会因时过境迁,财产无形贬损而使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原有的价值,从而使公司无法按资本总额所表示的范围承担财产责任。资本维持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 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份转让限制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各国公司法几乎都规定,除法律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外,公司章程一般不得禁止股份的转让。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通常要对股份的转让作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有:公司正式成立前认购股份转让的限制;对特别持有人(如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等)持有的股份转让的限制;为防止垄断而对收购公司股票的限制等。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目的在于为了防止发起人变卖股份牟取暴利或滥用投机,保证交易的安全,以免公司万一不能成立,受让人因而受损失。

    4.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将其重大事项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了解其资信状况、责任性质、营业现状及前景等,使相对人在与之交易时对其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以减少盲目性,增加交易的安全性的一种制度。其内容主要有:第一,登记注册事项公开制度。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均应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包括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有关公司基本情况的内容。将登记事项公开,社会公众便可了解到公司的基本情况,在与之交易时就能据此确定适当的交易范围,采取相应的交易方式,以免上当受骗,从而减少交易风险。公司财务情况的公开制度。公司财务情况最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前景。将公司财务向社会公开,无疑有利于与之交易的相对人把握交易的范围及形式,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凡公开发行股份及公司债的公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决议等各项会计表册,应当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并应予以公告,股东或债权人可以要求抄录或获得有关资料。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1、公司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根据《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公司应当按照债的要求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公司的资产是其债务的担保,未经债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当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时,应当明确其债务由合并、分立的公司继受,当公司解散时,必须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或者提供保障债务履行的方式。

2、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公司人格独立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即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在,其一:公司与股东或董事的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不加区分,董事财产与经营管理的财产同一,则认为公司没有成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二是滥用公司逃避债务,如转移财产成立子公司或成立其他公司使公司实际上成为一个空壳;其三公司资本不足。一般是针对股东恶意或故意进行有损公司资本的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其四是公司没有经营权,如母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而主宰子公司经营行为致其亏损。

3、保险公司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对于以保险公司承保的形式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本该是债务人公司的债务。尤其对公司终止后在一定期限内的产品责任和环境责任的承保,能够保障或部分保障此类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是对食品医药等关系民生的公司应该规定投保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在债权人制度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应加强完善,应当强调的是公司债务人身份是相对的,每个法人都将面临债权人保障机制缺失的侵害,公司在逐渐深化认识社会责任,建立诚信经营理念的同时,还要通过法律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使债权保护获得现实依托。

参考文献:王娟 :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3期

          张民安: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研究  比较法研究  200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