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及破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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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及破解

黎凯宁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浙江杭州 311300

摘要:环境法是以回应环境问题而生的专门性法律规范,而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环境或人类活动引起的极端气候频发、自然资源损耗以及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由此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带来不利的影响。《民法典》的颁布昭示着法典化时代的到来,环境法典作为环境法律渊源的体系性整合,克服了环境法治实践中环境法律规范碎片化、体系化缺失的困境。同时比照民事私法规范领域的体系化之民法典编纂在我国的艰难进路,可以预见调整更为复杂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交叉的环境法典更是一段布满荆棘的道路。

关键词:环境法法典化;困境;破解

引言

所谓法典化,是指遵循一定理念、原则和规则,国家立法机关对于既定范围内同类或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进行统一化、系统化和逻辑化,从而编纂形成具有体系性、逻辑性、系统性和确定性特点的法典的动态立法过程。环境法法典化,顾名思义即对环境法这一部门法进行系统化和逻辑化的编排,将现存所有的或者绝大部分的环境法律规范整合形成逻辑严密、构架严谨、体系完善的环境法法典化的过程。

1法典的基本含义

法典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典是个一般性法律概念。从类型上,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与判例法。法典是一个专属于成文法的下位概念。然而尽管如此,法典依然是个适于所有传统的法律表现形式,而非专属成文法传统。因此,法典是个一般性的法律概念。第二,单行法是法典在概念上的对应物。法典与单行法是成文法的穷尽分类。法典并非实在法的唯一表现形式。第三,法典是特定法律的“应然”表现形式,而非“较佳或最佳”表现形式。对任何特定法律而言,并不是它既可以表达为法典,也可以表达为单行法,而是说它只能或应该被表达为法典或单行法。第四,最重要也最复杂的是,法典是个跟部门法必然相关的概念。同类的复数单行法,才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撰的合适对象。同类且复数的单行法的抽象名称一定是部门法;而法典化就是对本部门法表现为多个单行法之现状的否定。此外,法典必然跟部门法划分相关的判断,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多有证据。

2环境法法典化的现实困境

2.1环境法法典化的边界模糊

环境法法典化是环境法律渊源的体系性整合,环境法典则是适用于所有人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最高表现形式。环境法典编纂以编纂形式的法典为目标,对既有环境单行法规、行政规章等环境法律渊源予以初步整合,将交叉重复的法律规则予以剔除、缺乏规制又现实亟需的法律规则予以补充,并抽象出能满足各分编程序性与原则性的一般规范,对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特别规范间的抵触,通过形式化的法律技术予以解决。但在电子信息技术普遍运用的当下,法律条文的检索查阅极为方便,采用此种法典编纂模式将失去法典编纂的意义。而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法典追求法律制度体系的规制融合与逻辑一致,把规定了法律后果的环境法律规则和表达了特定价值的法律原则予以整合,形成内部法律规则不抵触且外部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环境法律渊源体系化的法典,更具有拓展环境法治理论和推进法治实践的价值。法律回应环境问题需要融合公法、私法以及实体法、程序法等不同部门法的理论和实践智慧。这也就导致了追求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法典必须界定环境法法典化的边界。

2.2当前环境法律体系的缺失性

从环境法律体系来看,全世界的现行模式有三种:一种是“基本法+单行法”的模式,即制定一部统摄整个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就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理念、调整范围、调整目标、调整手段等共通性的内容进行规定。而基本法之外的环境单行法,是各种特定环境要素的具体化和细致化规定。各环境单行法应在环境基本法的统筹和指导下进行制定。第二种是法典化模式,即舍弃环境单行法或者仅保留少量环境单行法,而将所有的或绝大部分环境法规范予以梳理整合,编纂成一部架构完整、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法典。最后一种则是前两种模式的逐步融合,在实践中寻求两种模式优势互补。

3环境法典化的破解

3.1宪法与单行法

宪法的体系化功能,同样会涉及不具备价值完备性的单行法。规范上的冲突,不但存于特定单行法的内部,也存于同一部门法的多个单行法之间,以及由单行法组成的不同部门法之间。面对这种情形,唯一的选择就是诉诸宪法,这就是宪法对于单行法的体系化功能。这样一来,宪法扮演了单行法的总则,成为它们的正当性根据。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宪法就是单行法的真正总则,它依然只是“假总则”,于是单行法也绝非宪法的具体化。现在可总结宪法的体系化功能:宪法以最高法之地位,同时与一国法体系内的所有法律发生关联,并使得一个独立的法体系成为可能。

3.2以环境权明确的环境法边界

大陆法系法学家将体系化作为法学学科理论和科学的象征,是成文法发展成熟的标志,认为唯有体系化才能维护法秩序的安定和正义。环境法典编纂应在公民享有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清洁且健康的可持续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的基础上,对各类与环境问题所涉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取舍,从而界定环境法法典化的边界。环境法典应依据环境问题所涉利益的公益性对民法典所涉环境法律规范的私益性予以协调,新时代环境权有别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权利,其突破传统法学主客两分、二元对立的认识论桎梏,在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引下,立足于全体人类的共同利益对社会关系予以调整,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公共主体介入并行使环境管制权。

3.3体例构造

严密和恰当的体例构造决定着环境法典效益的发挥。因此,环境法典化应选择科学的方法,对法典的内容进行适当的结构设计。关于环境法典的体例构造,我国环境法学界较为统一的观点是采取“总则—分则”的形式,但在总则和分则具体内容的设置上有所差异。在考察多种学说和观点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环境法典体例的进一步细化提出以下构想。环境法典的总则一般位于环境法典之首,对整部环境法典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在环境法典总则设置上,应当综合考量社会发展、时代变化、政策方向以及民众需求,总结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共通性的内容,涵盖环境法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理念、调整范围、调整目标、基本制度、管理权限、治理事宜等方面,确保总则的内容能够贯穿环境法律体系,发挥统领全局的作用,能够对分则进行抽象统摄。良好的总则设置,一方面是对环境法典的整合和贯通,使得整个环境法典的运行具有统一的指导;另一方面,总则是对各分编共通内容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可以减少环境法典的篇幅和条文,增强环境法律体系间的逻辑性,提高环境法典的适用效率。就现有的环境法律而言,总则应当包含宪法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综合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的内容。

结束语

通过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并设置能将环境法律规范所欲调整之领域的价值予以包容的一般性规范,回应环境法治实践中对抽象规则与原则的需要,赋予法律阐释者自由裁量的空间,以回应环境法法典化需求和应对解法典化对法典的突破。同时立足于环境法治实践的需要和国家环境政策的要求,在遵循一般性规范的前提下,将与新时代环境权不相适宜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参考文献

[1]张忠民,赵珂.环境法典的制度体系逻辑与表达[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

[2]王小钢.环境法典风险预防原则条款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

[3]鄢德奎.中国环境法的形成及其体系化建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