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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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分析

崔佳宁

沈阳师范大学 110034

摘要:当前,社会经济水平进步,逐渐兴起网络主播这一职业,而主播经常在劳动关系认定等层面与平台公司出现冲突,对此,本文主要围绕着就业劳动法来展开,基于网络主播职业,分析当前劳动法规范出现的问题,简要讨论实行劳动法规范的作用,提出有助于网络主播维护权益的方式,形成规范的劳动关系,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起来。

关键词:限制条款;法律效力;签约行为;保障机制

引言:互联网发展迅速,带动网络直播行业成为当前流行模式,也为一众人提供了新型工作岗位,然而,通过了解我国当前设立的劳动法制度,它与网络中主播职业的劳动关系存在着模糊性,并没有做到直观、规范的引导效果,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研究有关的劳动就业规范具有必要性,让新型主播就业形态得到指导内容,解决不良权益问题。

1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存在的问题

1.1劳动关系成立是否成立

当主播与平台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从法律性质来分析,很多法院对其有独特理解,认为这一合作协议是两方同意的,属于自治结果,和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差别,一些法院进行审理时,针对于签订的合作协议,应用了实质审查的方式,着重考虑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将其看作两方劳动关系的参考内容。在主播和平台用工关系中,判断两者的从属性[1]。法院进行属性裁判时,表现为以下方面,将两者意愿、契约等内容给予尊重,对其合作协议进行审核检查,与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比较分析,还要对用工关系进行判断,判断与从属性的满足的程度。比如,某传媒纠纷中,法院分析有关人员的法律关系时,更多展现为从属性,就判断两者之间为劳动关系。

1.2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在劳动活动中,针对于竞业限制,要想准确判断其效力,需要对事实进行判断,考虑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然而,即使没有这一关系作为参考内容,法院也可以利用普通的合同规则进行研究,一些法院持有自己的观点,平台公司在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为了包装主播等,从平台的目标利益实现角度,借助竞业限制内容,将主播限定在一定要求里,体现着正当性。

2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的重要性

2.1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要想认定劳动关系,可以联系主体、内容等多种要点,凭借这些构成要件执行审查工作。现实中,分析网络直播行业,其合作协议比较特别,不仅属于非有名合同,同时也没有法律属性。所以,判断劳动关系时,名称、条款都不适合应用在事实成立的判定参考内容中,判断中需要查看劳动关系要素,依据是否存在这样的运作事件进行分析。在平台与主播之间,将合作协议签订完成之后,从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来看,即便两者没有劳动关系,也不能说明这项条款的意义,不能看出其具备劳动关系排除的效力。

2.2劳动从属关系的适用标准

在主播与平台之间,判断其劳动关系的成立事实,和从属性特征的适应性具有直接关系,具体需要考虑人格从属内容,还要考虑经济从属内容、组织从属内容。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在法律关系性质层面,需要法官在具体的事实中进行深思熟虑,可以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主要和法官的价值选择有关。对于劳务提供人员,基于工作时间、地点等层面来看,如果这些内容都依照劳务受领人员的指示,就可以看出两者一定具有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关系,不一定要符合上述的所有内容。

2.3网络主播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性

在平台公司中,其不承认劳动关系,同时还用竞业限制去约束主播。通过分析可知,应用竞业限制条款,在主播行业具有适用性,但是需要规范使用,应该将双方利益平衡处理,符合法律的要求内容,还要思考其可行性,如果平台投入大量资金,主播人气也比较高,这说明双方的竞业限制条款趋于合理性,反之如果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就会损害其择业权利。

3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的策略

3.1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签约行为

    当前,我国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性文件较少,针对网络主播在与平台与经济公司的关系以及二者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部门没有对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做出规定,同时劳动法针对网络主播就业的从属关系认定无法进行,导致网络主播当前的劳动权益无法保障。很多平台和公司在与主播签约的时候通常签订合作协议,造成劳动法很难对主播就业的劳动关系进行准确的认定。我国在对网络主播就业这种新型的劳动模式定义为类劳动者,符合灵活就业的法律地位。或者可以明确规定平台和经纪公司在和主播签约的时候需签订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工用关系,保证劳动法可以对网络主播就业进行明确的劳动关系认证[2]。最后,相关部门应要求网络主播行业加强合同备案,劳动监管部门应对主播的信息有详细的了解,避免存在平台或经济公司不履行劳动法义务的情况。如果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但是平台或经济公司在现实中对主播进行了劳动管理,就需要双方签订协议,从而明确二者之间的从属关系,从而确保主播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3.2劳动从属性标准建设

    因为网络主播就业中主播和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弱化,因此在认证劳动关系的时候较为困难,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劳动法的在劳动关系认证中的适用范围。网络主播就业的工用关系仍然符合劳动法的原理,网络主播是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之后产生的新的就业形式,但是这种新的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仍然需要根据劳动法的本质分析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没有优针对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其内涵可以根据时代发展以及新的劳动模式的产生而适当扩大。例如,网络直播平台以及经济公司前期对主播进行培训,而主播又接受平台和相关公司的管理,主播还以平台或公司的名义进行直播,那么劳动法就可以认定网络主播和平台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前新型的工用模式需要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内涵进行扩张,因为规则的构建在此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同时还要保障主播的劳动权益,需要经过大量案件的积累,从而确定相应的劳动关系概念,改变当前的劳动法适用模式。在对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进行探讨时,相关人员还应对主播的就业模式进行区分,对具有从属性质的主播进保护。

3.3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网络主播在与平台签订协议之后,一般平台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无法受到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不能自由地选择离开主播这个行业。由于网络主播在就业过程中不符合劳动法规范,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对此加以重视,将主播这个行业纳入到劳动法保护的范畴中,使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主播能够确定其劳动关系的性质,使主播的劳动关系性质接受法律的保护。在具体工作中,相关人员应对平台运行模式及平台和直播之间的工作关系、报酬支付方式进行详细的区分。其中,平台授权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具有完全自主权利,工作中应由自己决定直播的时间、地点、内容,无需接受平台的管理和控制,在此关系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合作共赢。平台的签约主播,其行为需要接受平台的管理与控制,需接受平台的相关制度的约束,主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直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需与平台商定之后确定,二者数据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此关系如果符合劳动关系,那么相关平台和主播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需为主播缴纳社会保险。同时,相关部门应将符合工用关系的网络直播纳入到监管范围,确保主播的权益不受侵害。相关部门应对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播就业纳入到监管和保护中,确保主播就业的权益被全面保护。

结论: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网络主播这一职业得到发展,带动销售效益提升,而主播经常在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问题,与平台公司出现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维护双方的权益,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签约行为,建设劳动从属性标准,建设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陈丹,李旭红.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适用问题及解决[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4(02):15-23.DOI:

[2]董兴佩,李明倩.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6):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