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领域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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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领域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探究

冯可欣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佛山 528200

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数量逐渐剧增,刑民交叉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如何处理破产领域刑民交叉的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难点。我国现在对破产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时,在程序上、实体上如何妥善处理好,暂未有任何法律规定。如何选择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顺位、刑事程序的受害人以及破产程序的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公平实现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讨论。

一、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问题

破产程序属于特殊的民事程序,在实践过程中,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有两种情形:一是进入刑事程序后企业申请破产,二是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嫌刑事犯罪。经网上查阅,破产领域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即上述两种情况)的案件数量比较多,但法官在审理刑民交叉的破产申请案件时,只能引用、参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九民会议纪要》进行处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没有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里面等等进行规定。因此,容易导致法官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难以保障债权人、受害人的利益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此外,大家逐渐改变重刑轻民传统观念,从以前绝对的“先刑后民” 到现在的“刑民共行”。

(一)进入刑事程序后企业申请破产相关案例

债务人企业、企业董监高或股东涉嫌犯罪、在债务人企业进入刑事程序后,申请破产的,能否进入破产程序,需要从三个方向进行审查:首先,需要判断债务人企业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即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这是债务人企业破产程序的门槛;其次,审查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与企业的其他财产能否区分,以企业涉案财产与破产财产是否无法区分为标准,若两者无法区分,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必然会对破产程序的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此时应当不予受理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最后,审查刑事案件是否对破产案件构成实质性的妨碍,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30条的规定,认为只有在刑事案件会对破产程序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才应当依照“先刑后民”原则进行处理,若未构成妨碍,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受理。

(二)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案例

债务人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企业、企业董监高或股东涉嫌犯罪,法院会如何处理呢?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企业、企业董监高或股东涉嫌犯罪,法院可以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侦查机关,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驳回企业破产申请。

二、如何解决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的难题

(一)破产管理人调查、核实债务人企业情况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破产管理人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债务人企业财产情况,如前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基金管理局、税局等单位调查核实债务人公司名下土地、房产、车辆登记、社保、报税纳税等情况。 

债务人企业、董监高等人涉嫌犯罪线索具有一定隐蔽性,管理人要认真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职责,有效发现犯罪线索,及时追收债务人财产。

经核查发现存在以下法定的、特定的行为或事实时,管理人应及时提起确认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行为无效诉讼、破产撒销权诉讼、追收债务人的出资人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诉讼、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管非正常收入诸如此类的诉讼等或提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申请。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经过调查,确认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直接向侦查机关报案或依法提请法院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调查。

(二)做好审计工作

在破产案件中,审计发挥着重要作用。破产管理人在了解案件概况后,需要向审计机构设定审计的方向、目标和重点。对债务人企业从开业到案件受理之日,进行详细的、全面的审计,除了能充分反映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情况,还可以直观地查出,债务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若债务人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可能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理清事实,审计具体内容举例如下:

1、银行账户流水的审查

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债务人企业从开业到破产程序受理之日止的所有银行账户流水(包括但不限于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账面记录以外的银行账户、已注销的银行账户)进行专项审计。为查证所有银行账户流水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完整,财务账册中货币资金的收支均已记录并且规范、正确,查证是否未在账面记录的银行流水并整理成表格,分析其资金流向。

2、实收资本的审查

以管理人提供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银行账户流水为基础,对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以及实缴后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为查证债务人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实缴,所有应当记录的实收资本均已记录,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实缴资金到位后,追踪银行账户支出情况,注意有无抽资、变相抽资的情形。

3、对外应收款项的审查

查证账面记录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应收账款以恰当的金额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完整、正确的记录;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以预估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结合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往来科目的明细余额,调查有无统一客户多出挂账、异常余额或其他款项。将应收账款明细及余额整理成表,查明债务人全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根据财务资料(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查明债权形成的过程。检查原始凭证,如合同、银行转账单等,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通过天眼查、启信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债务人主体状况,核实债务人是否存在注销、吊销、经营异常等情形,对在业、存续的债务人进行发函询证。根据债权形成情况,获取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核对与账面记录的应收账款是否相符,若已收回部分账款,对已收回较大金额的款项进行核查,如核对收款凭证等,并注意凭证发生日期的合理性,分析收款时间是否与合同相关要素一致。同时查明担保合同的合同内容、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与第三方签订反担保、再担保合同等情形,确定账面记录的应收账款余额的准确性,核实是否存在账外应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