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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现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的痛点
取消预选招标,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陷入高频采购陷阱《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附件1)(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中规定“第二十二条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根据以上规定,深圳市住建局明确要求各单位不在开展预选招标,对于已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建库单位可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继续使用至招标文件约定日期,到期后不得再延期。
至此,自2015年实施的预选招标在深圳建设工程领域无法实施,各个项目的服务采购需单独采购。建设工程涉及的服务较多,如: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检测、环评、水保、地灾、保险等,同时在整个概算中,服务类项目金额占比较低,服务采购属于项目采购中的高频、低值类别的小额零星采购。小额零星项目逐项开展采购将大大增加采购工作的时间成本,降低采购效率,从而影响项目实施进度。
造价咨询行业疲于应付各种招投标工作,无法集中精力在客户服务和成果质量上,甲乙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被破坏。
二、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具有集中采购的迫切需求
造价咨询服务类项目采用集中采购,有以下优势:
1.大幅度减少采购时间成本。根据原预选库子项目审批程序,采用框架协议子项目委托的审批时间仅需3天,相对于公开采购20天,大幅度减少了采购时间成本,有助于项目快速实施。
2.有利于服务提供稳定性。造价咨询服务通常需要一定的稳定性,若频繁更换服务单位,会带来较高的转换陈本,新的服务单位需重新进行必要的培训投入,这些可能会提高服务采购成本,同时频繁更换服务单位也会给项目部人员带来一些不适应。
3.有利于稳定服务价格标准及总成本的降低。在集中采购时,要求投标单位对框架协议有效期内的服务进行报价,可确保同类服务的价格标准统一,且长期的合作可以使得单价成本降低,从而有利于总成本的降低。
三、政策研究、寻找突破口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综合原文解读,《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规定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及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对于国有企业非招投标竞争的采购行为,不在该条例的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其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公开招标。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通知),要求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在2021年5月27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的“招投标法规咨询选登”栏目中再次明确答复: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仅适用于勘察、设计、监理三类服务的采购,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招标投标领域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只对建设工程服务类别中涉及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的设计、勘察和监理实施行政许可管制,仍保留准入资质要求。国家发改委取消了包括造价咨询在内的其他工程服务类别法定招标要求,仅对设计、勘察和监理进行招标管制,与上述深化“放管服”精神一脉相承。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事项,770号通知第二条要求“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深圳市前海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认真研究财政部110号令的基础上,将框架协议采购引入到日常国有企业造价咨询采购中,达到了大幅度减少采购时间成本、提高服务提供稳定性、有利于稳定服务价格标准及总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培养稳定的供应商体系的目的。
该创新在深圳市建筑工程服务行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避免了了甲乙双方频繁限于招投标工作。促使框架协议期限内,造价咨询单位可以集中精力在造价成果质量上,提供更高的有价值的活动。
注: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框架协议采购进行明确定义,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