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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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

李嘉欣,白秋实,焦林帆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摘要:我国疆域辽阔,气候多样,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然而,由于人类过度利用和不断地破坏环境,以导致许多物种面临生存危机。栖息地保护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价值。从立法保护的视角对强调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是从源头解决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建立系统的栖息地保护制度,加强环境影响评估及信息披露工作,构建生态保护优先的价值取向,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  栖息地  生态

1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界定

1.1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1.2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为活动频繁,使得许多珍贵的野生动物被迫退缩在残存的边远山区、森林、草原、沼泽和荒漠中,分布区域已经相当狭窄。很多濒危动物种类的分布仅在我国的某一局部地区,而且有些动物种群被不断发达的铁路、公路分割成互不联系的独立群体,群体内部得不到杂交组合近亲繁殖,使品种日益退化。在我国,要想在野外见到这些濒危动物,只能在个别地区或自然保护区中见到,原来的分布区已经很难见其踪迹。目前这些自然保护区是濒危动物的最好庇护所了。

2 我国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措施

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手段。我国已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并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我国致力于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来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到2011年年底,我国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为523个,总面42.48万km,85%以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此外我国各地也建立了濒危动物保护与繁育中心,针对各地区的濒危动物进行人工驯养与繁殖。我国还与世界自然基金会、保护国际等野生动物保护国际组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成立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自然之友”等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发展

3 我国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3.1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漏洞多。

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法律中,我国法律存在着立法目的不合理、法律价值冲突多、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如《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法律价值等方面相互冲突,却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进行协调;再如,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问题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出了许多原则性规定,但是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等并未制订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存在许多法律漏洞;此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基本主体,忽视了公众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3.2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式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主要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方式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由于许多野生动物栖息地无法被纳入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管理范畴之内,产生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问题,也使许多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沦为生态孤岛。在这种生态孤岛环境中,许多野生动物都面临着近亲繁殖、种群衰退、遗传资源丧失等问题。作为自然保护区的重要补充,自然保护小区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律地位,没有资金保障、监管机构等,自然保护小区运行效果往往不尽人意。

栖息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突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森林公园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多处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在保护这些野生动物栖息地时必然要禁止或限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同时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地区的野生动物伤人、毁坏庄稼等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地方政府并未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这必然会损害栖息地周边居民的利益,并带来种种矛盾冲突。

4 完善我国关于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法律建议

4.1 完善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管理措施。

健全保护名录调整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将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列入保护名录。对在自然保护地、迁徙通道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的所有野生动物都进行保护。对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对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

规定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增加了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的规定。此外,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4.3 禁止与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的具体举措应当明确。

建议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此,我建议,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同时,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4 增加公益诉讼条款

野生动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野生动物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并不需要另行授权,但是需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细化配套,补全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全面系统、及时有效落实对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措施。例如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洪翠. 论生物多样性视域下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J]. 管理科学与研究:中英文版, 2021, 10(1):6.

[2]文帅勍. 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