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认定合同无效的要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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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定合同无效的要件

杜浩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23001

摘要: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法律评价。如果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未能生效,合同将不生效,双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中的合同制度,合同效力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效力制度中的无效合同,作为对合同效力的负面评价,尽管在法律后果上与被取消的合同和被认定无效的合同相一致,但与其他合同效力状态相比,除了在法律情况下转换无效合同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失去了主动修改合同效力的机会,交易结果往往是失败的。因此,如何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合同无效认定条件

正文:

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确定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还比如有些无效合同是欠缺要件,可以说双方对此合同未能达成合意或者约定了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还未达成等情况。但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随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针对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解释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良好效果,甚至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所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出了限定范围,应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等实际情况进行区分,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有效性条款的目的是否定法律效力。有效性规定的目的是对违法者实施制裁,以阻止其行为。此类规范不仅意在惩罚违法行为,还旨在否定民商法的效力,即否定合同的效力;虽然行政规定旨在管理和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目的是禁止其行为,但并不否认这些行为在民商法中的效力。例如,在实践中,如果新老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嫌抽逃出资,是否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虽然法律明确禁止股东抽逃其出资,但没有规定如果有抽逃出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撤回出资,也不一定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理由,我们应该承认合同有效。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应当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确定,并责令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对于无效合同,还应与未生效合同进行区分,无效合同的责任基础不同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作为一种法定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它缺乏的是合同的程序性要素,主要体现了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当事人人权利益的平衡和保护;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约束力,体现了国家对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的否定,强调了对违法民事行为的制裁。在责任形式上,无效合同主要处理财产利益的补偿和合同当事人之间相关损失的分担,一般不会对当事人施加制裁,允许当事人通过改正使合同生效,从而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最后,合同不成立,也不等同于无效合同,在立法和实践中,应对此严格区分,明确标准和条件,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法规的保障。无效合同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相关合同纠纷,首先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所以合同纠纷要先审查合同的效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才能保障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