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虚拟社区合法性:基于劳动-价值-资本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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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虚拟社区合法性:基于劳动-价值-资本视角

李臻1 ,蓝厚霖2

(1 广西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2 广西艺术学院影视与传媒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虚拟社区合法性问题日益突出,探讨虚拟社区合法性的影响因素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焦点。本文遵循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定义,从虚拟社区的价值维度出发,探讨虚拟社区合法性的关键构成要素。本文结合劳动价值论以及布尔迪厄实践理论,提出按照(使用价值,价值)×(经济,文化,社会,符号)的维度划分虚拟社区的价值构成,从而为解构虚拟社区合法性提供一个恰当的理论模型和研究视角。

关键词  虚拟社区  合法性  价值  劳动  资本

一、研究背景

网络平台在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的同时,也滋生出了许多社会问题,例如“饭圈乱像”,“恶俗直播”以及“网络诈骗”等。但是人类步入数字时代是历史必然趋势,这些社会问题并不能阻止各行业的数字化浪潮。那么,官方如何监督各类数字化平台,企业如何构建数字化平台,便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从数字平台合法性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其合法性的组成结构,为提升合法性水平提供新的思路。

1 虚拟社区和符号行为

我们首先需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什么是虚拟社区?Rheingold所提出的概念被学界广泛认可:当一群人突破地理限制,借助互联网进行沟通、交流,形成共同的兴趣爱好和情感共鸣这样的结构体即为虚拟社区[1]。此外,后继学者在不同领域对虚拟社区的概念进行了补充。在意识层面,Rothaermel强调虚拟社区是一群拥有共同的契约、责任和相同的意愿或意图的人在互联网中形成的群组[2]。在行为层面,Prahalad认为虚拟社区是一个频繁发生网络互动行为且具有较稳定组成形式的群体[3]。总的来说,虚拟社区的形成和维系依赖于社区成员在主观认知上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那么人们靠什么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信息系统。一般来说,信息系统中交织着很多符号关系,这些符号关系传递出客观世界的信息,而凭借着这些符号关系,信息系统就能映射客观世界的状态。Aakhus等规范了符号行为的概念,即参与者对信息系统中的符号进行能动性构建、解释及利用,从而实现意义表达[4]。进一步的,Mingers指出信息系统创新可被理解成符号行为能力的扩展,以及新的关系、新的组织化和新的合作能力的构建[5]。他认为信息是既客观又真实的:符号所承载信息的存在性独立于其接收者或观察者的存在性[6]。Mingers提出,对基于信息系统的虚拟世界的研究,应包括基于技术媒介的社会、物质人类交互和非人类交互,要注重以符号为代表的意义的产生、传递和解释[7]。与“符号行为”相似的一个概念是“数字劳动”,指的是数字媒体技术的生产者与使用者所开展的以数字技术为目的或为媒介的活动。不难发现,两个概念所面向的研究对象是一致的,都在描述和解释人们在虚拟世界的实践活动,只是后者的理论背景更倾向于政治学领域[8]

2 价值论与合法性

价值是什么?价值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是当下最被人们滥用的概念之一。关于“价值是什么?”,有两种理论值得注意。效用价值论。这种价值观在经济学范畴中十分常见,其中商品价值被认为是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如在许多针对虚拟品牌社区的研究中出现的“感知价值”一词[9],便属于此范畴。一般来说,这种价值不具有可比性,这是因为同一件商品对不同的消费者而言,其效用可以不同。不难看出,此种价值实际上是一种供需关系,其最终常表现为“均衡价格理论”等规律[10]劳动价值论。该理论认为要认识价值,须先区分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与效用类似,不具备可比性;而价值则是人们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劳动量,是可比的[11]。在数字化时代,不断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对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AI是劳动者还是生产资料?”。一些学者认为AI不具有劳动者地位,而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资料[12]。其中,数字以及符号参与了人们在互联网中的生产劳动过程,也参与了积累与剥夺数字资本的过程。

合法性是什么?合法性的抽象概念最先由韦伯提出,并被学界沿用至今。他认为合法性的本质是一种纯粹信念,这种信念支撑着社会系统中的命令和服从行为[13]。合法性在韦伯的学术体系中不包含任何实质性内容,是一种从客观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形式化的、工具性的概念框架。帕森斯继承并发展了韦伯的观点。他认为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即组织价值观与所处社会情境价值观的一致性[14]韦伯和帕森斯一致认为合法性问题是基于经验事实的问题,也就是实践问题,在对这种问题的研究中不能做先验假定。与此相左的观点来自哈贝马斯。韦伯所提出的合法性是纯粹形式化的概念,强调的是信念的存在性。而哈贝马斯则强调信念的价值性。因为他发现并非所有的信念都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合法性并不单纯是一种经验主义现象。因此,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的本质是信念的价值而非信念本身,而对价值的判断标准源自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交互行为”[15],社会交互行为塑造了社会系统的价值评判标准,而合法性是在此标准下对信念的价值性批判而非存在性判断。

3 场域中的资本和行为

布尔迪厄的实践理论能较好的描述网络世界中高度符号化的社会行为,这是我们要花一些篇幅介绍它的原因。该理论的核心思想如下:

1惯习和区隔。布尔迪厄在《区隔》中对社会分层进行了深入分析[16]。他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具有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并称之为惯习。例如他们下意识地处理信息的方式及偏好。惯习源自他们在社会场域中的实践历史,是由他们的社会背景、教育背景和生活经验等所创造的,最终形成的一个持久性的禀性系统。人们的惯习会使其在社会中被区隔开来,同时,人们也可以通过表现出对文化的品味 (如欣赏或厌恶) 等区隔行为来创造自己的身份、地位及社会层次。

2资本和场域。场域是人们通过社会实践产生的特定社会空间,由他们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其共享的“利益”构成。一个人在某场域内的相对位置是由其所拥有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布尔迪厄认为资本是一种积累性的资源:①它可以由不同的实践者来不平等地积累;②它既是场域内发生社会斗争的动因,也是相应的武器。布尔迪厄确定了三种主要的资本形式 (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本) 和一种特殊的资本形式 (符号资本) 。经济资本是指一个人对物质资源和财政资源的控制。文化资本是指技能水平和知识素养等。社会资本是指人们从所在场域的关系中获取资源的能力。而关于符号资本,“它指的是积累的威望、地位或荣誉等以符号形式表现出的对象”。不难发现,符号资本的形成和其他三类资本是息息相关的:人们不可能绕过现实的经济环境、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关系就能对威望、地位或荣誉产生认识,换言之,符号资本的形成离不开其他三类资本的符号化过程。

布尔迪厄指出,社会的演化源自实践者“努力将自己与最接近的对手区分开来”的动机而实践者社会场域中获得相应位置其所拥有的资本结构所决定。此外,布尔迪厄还认为,实践者在进行社会实践时会促进资本的交换,而“交换的行为将所交换的对象赋予某种正当性的象征”。在资本的交换过程中,对该正当性的共识会重构虚拟社区中的群体,并将此群体从场域中区分出来。根据布尔迪厄的描述,虚拟社区是社会实践场域的一种,且虚拟社区中广泛存在的网络标签为符号资本提供了发生环境。因此,我们引入布尔迪厄实践理论来解释人们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社会实践。


二 提出模型:基于“劳动-价值-资本”视角

我们采取劳动价值论的框架,关注虚拟社区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在本文中,①虚拟社区的价值是能使其稳定存在的抽象劳动量,包括但不限于:搭建该社区的程序开发工作所耗费的劳动量、维持其基本运营状况的用户活动所需要的劳动量等;②而使用价值,由于虚拟社区所具有的的抽象性,其自然属性被削弱,故其使用价值体现在其能带给该社区中使用者的效用,表现为“通过虚拟社区满足购物、学习以及社交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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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虚拟社区合法性水平的理论模型

于是,我们提出这样的理论框架:①虚拟社区的价值是能使其稳定存在的抽象劳动量。从劳动的类型出发,我们可以将抽象劳动量分为四类,例如,维持用户社区关系的抽象劳动量被归属为社会价值一类,传播知识技能的抽象劳动量被归属为文化价值一类,开展商业活动的抽象劳动量被归属为经济价值一类,而将这些活动赋予符号,并使其被社区成员承认的抽象劳动量被归属为符号价值一类。②虚拟社区的使用价值是其带给社区用户的效用。虚拟社区是具有特定功能的数字商品,因此其会对社区用户产生效用。而由于其使数字劳动力成为了商品,虚拟社区进而成为一种资本,确切地说,虚拟社区是一个由符号资本组成的结构体。而其中的符号资本通常是由经济、文化以及社会资本经符号化后所形成的。在确定了价值维度之后,我们便可以遵循前文的观点:合法性源自于价值而非形式。故以此为基础提出合法性的构成模型(如图1)。

三 讨论及结语

本文基于劳动价值理论、场域资本理论以及符号行为等概念所提出的虚拟社区合法性构成模型为许多领域的研究预留了切入角度,例如“情感劳动与粉丝经济的形成及管控”、“虚拟身份的建构与强化”以及“虚拟品牌社区的用户黏度提升”等等。我们不对这些具体的问题分别阐述本文模型的适用性,转而讨论如下两点。

(1)分析思路上的优势。以“价值”为桥梁,我们可以串联起“劳动”和“资本”—也就是人们在社区中活动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目的—从而更好地回答“人们为什么要这么做?”等类似问题。本文的模型在某些问题上能迅速反映问题的本质。例如:虚拟社区常见运营模式能够盈利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我们说,虚拟社区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的业务模式通常是:将社区内的某些对象资本化→引导社区成员进入资本增殖的循环→获取社区成员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实际上[17],虚拟社区的存在会使社区内用户的数字劳动成为商品,而劳动力商品的剩余价值通常会流向虚拟社区的经营者。若结合虚拟社区的数字特征,考虑布尔迪厄的实践理论,我们可以进一步断言:虚拟社区只含有一种形式的资本,即符号资本:经济、社会以及文化资本只有被符号化才能在虚拟社区中发挥资本效力

[18]。而凭借符号行为,虚拟社区的用户将现实世界中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资本进行符号化,并以作为商品的数字劳动力交换虚拟社区中的符号资本。

(2)定量研究的可行性。从价值的角度出发研究合法性构成,这一思路在实现过程中最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是对“价值”的量化。但是基于劳动价值论,我们可以通过量化劳动为基于“价值”的合法性研究提供定量分析。我们认为虚拟社区的价值源自该社区稳定运行时消耗的抽象劳动力。以国内的一些针对社会劳动的量化研究为例,我们认为对基于“符号行为”的“数字劳动”进行定量并非不能实现。劳动力的计量方法是具体劳动量除以进行该项具体劳动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其中具体劳动量由具体劳动所引起的劳动对象的变化的数量来表现[19, 20]。而当具体到虚拟社区中时,劳动的形式及其对象常常是一些符号数据。我们认为或许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对数字劳动进行定量:数字劳动力将以该项劳动所引起的符号数据变化量和该项劳动所耗费的时间之比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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