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司法的第四个支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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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司法的第四个支点

任甜甜

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 710063

摘要:律师与刑事司法系统,这个一直被称之为“雷区”,自从 1979 年,开始进行法律改革之后,1980 年代,刑事辩护的律师占据了律师工作中很大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律师的地位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民商法的律师而言,慢慢成为民事诉讼的核心,而刑辩律师的地位,依旧是被弱化的支点。随着法律不断修改,刑事辩护却依旧存在着执业的困难,会见难、阅卷难以及取证难等程序上的艰难;以及随时而来的新三难问题(加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逐渐凸显。

关键词:司法系统、新三难、律师地位

引言

刘思达用“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等来形容律师与司法系统的关系,他认为,在国家逐渐从全能型政府转化为市场经济和法律系统的背后操控者的同时,律师也从国家体制内得到公务员转变成了私人执业者。然而,律师的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必须为了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体和程序上的权 利而与国家的公权力进行对抗,由国家主导的律师业脱钩改制使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陷入了两难境地,强大的国家对于法律职业权力的在改革中并未实际减弱,而是转变成了一个包括正式规范与非正式控制的复杂网络。

新的诉讼法,逐渐的改善了之前三难的问题,但随时而来的新三难,律师在进行法庭辩护时,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开始凸显。王亚林委员对此遭遇总结为,“新三难”问题在省高院基本不存在;在中级法院不同形式地存在;在基层法院则普遍存在。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普通的刑事案件时,任意打断、控制、限制律师发言,甚至要求律师不要口头发言,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一、律师的困境

律师,一开始在近代的中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有国家作为后盾作为保障,刑事辩护律师可运用此同对应的强势司法系统进行对抗,用于保护公民对应的权利和程序的正当性。但随着法律的不断修改,律师褪去了公职人员这层身份之后,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很难完全保证自身的安全性,在辩护时可能会导致很难全力去抗衡,本就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天然的国家权力的优势和合法的程序使得不平等的对抗显得更加倾斜。

会见难的情况往往处于案件审查起诉之前,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案件已经证据已经基本落实,律师的介入,对于案子本身证据与事实情况没什么大的影响,不会对公安的工作的有什么影响。另一方面,此时的会见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到了检察院手里,此时律师头疼的就是如何在检察院手中进行阅卷,查看证据,以及自己如何获取对辩护有利的证据。取证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取决于中国以往即来的息讼的思想,外国人邻居间今天打了官司明天依旧可以正常相处,在他们眼里,无非是两者的矛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解决。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是与律师作为辩护人是相对立的身份存在,律师取到与其相矛盾的证据,本应是在法院上进行互相辩论质证说理的环节,但法律又赋予的检察院监督者的身份,可以以伪证罪的法律依据对律师进行制裁,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实践中,不仅律师阅卷困难,法官有时也不能看到所有的证据与材料。在取证难得基础上,加上阅卷的困难,使得大部分律师只能在卷宗里面去找案件突破口,使得无罪辩护的概率很低。另外,有一定比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对于案件持有“有罪推定”的思想,有罪的人被努力寻找证据给嫌疑人定罪,无罪的人也努力想办法给他寻求有证的证据使得他有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想要隐藏关键的证据或者在法庭上搞“证据偷袭”,那么这个案子,法院的审判,显得仅仅履行审判的功能。尽管在证据全部表现,辩护人的说理也及其合理合法,但对最终审判的影响有所阻碍。

对于伪证罪,《刑法》第 306 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该条规定构成了辩护律师必须面对的现实威胁。有些案件不仅直接导致很多律师不愿再接刑事案件,同时也促使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往往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

名誉之险,在遇到一些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公众的认识往往存在偏差,他们往往站在道德的立场上面。正如美国的一个大法官说过:“我审判的案子,也许有五百人在门外抗议,可是你怎么知道更远的地方有没有五千人在支持我呢?”律师辩护难免会遭受到不公正的舆论评价。

二、律师与司法系统的关系

司法系统往往由公安、检察、法院等三者相互分工,各自配合。这个架构,显得刑辩律师的地位有些许尬尴。在司法系统恢复初期,律师只有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介入,并且只有 7 天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在接受代理与辩护之间,在阅卷之间,辩护变成了形式化的过程,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

但刑事辩护在面对强大的公安、检察等司法系统的强势地位,往往会出现无效辩护,加上刑事辩护的危险性和法律的边缘性,取证的艰难,相当一部分对刑事辩护望而却步。但社会总是在前进的,近些年来的状况比之前的情况已经好些了很多,其中有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司法系统自身人员的更替,专业性的提高,受过法学培训的人员的人数比例在根本的增加,使得一些有疑点的案子,或者证据不足的案子,在检察院被经过筛选,处理,减少了一定的错案,这是值得肯定的。另外,法院组织结构的分类,民事、刑事、经济等审判庭的分类,专业化得以提高,有些法官也将自己的“有罪推定”的思想慢慢转变未“无罪推定”的思想,证据不足,疑难案件的处理,也会考虑被告律师的辩护,这使得律师的辩护有效性得以提高,司法得以公正。

法院往往是出于被动消极的位置,而公安、检察、律师需要变得越发主动。司法机关的主动有权力支持,有法律支持,而律师的主动虽有法律支持,但实践中又是另外一回事,在侦查会见中,会有各种阻碍,且起到的作用很小,据了解,时间也很短。

而司法系统本身也是有权力分层的存在,这是科层化组织里功能性割据的本质。检察院拥有监督权,对公安、法院都有监督的权力。但是在权力规定的同时,并未有规定具体的措施。三者的权力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很容易产生冲突,因为都觉得自身的权利被进行了限制。

在辩护的过程中,大部分刑辩律师或多或少在司法机关进行过任职,了解案子的审判情况,积累一定的人脉,使得自身在执业的过程中不至于被会见、取证、阅卷所为难。

三、律师——司法的第四个支点

司法系统里,公安、检察院、法院作为司法三大支点,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长期稳定程序公正的存在。“程序公正能够给诉讼参与人以法治的感受,审判的公开和公正尤其是程序上的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信力至关重要。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追究,辩护权是其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尤其是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权被剥夺和限制,则即使判决的实体是公正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会认为判决不公。”

而律师如何立足司法中的第四个支点,关键在于司法系统中对于公安、检察员、法官法学思维的培养,以及对于被告人权利的尊重,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而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鉴于种种因素,我国的刑辩律师很少主动寻找证据,赤手空拳的辩护律师往往从控方的证据找寻可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但是效果甚微。如果可以改变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依附性,就能够有效的发挥辩护的作用,鼓励律师积极发挥辩护,成为司法的第四个支点。

四、总结

在传统文化上,我国是一个“官本位”盛行的国家,“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致使律师在公共生活中无法享有崇高的地位寻求证据,真正的发挥实体权利上的辩护。

对于冤假错案,后期尽管可以启动国家赔偿,但案子重审以后,当事人往往很难恢复到之前平静的生活,法律的无罪,不等于生活中的无罪,人们出于谨慎的心理,往往社会关系无法恢复。如果律师在刑事中中能够良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司法系统对于刑辩律师辩护的重复考量与分析之后,再做出判决,发挥其本身第四个支点的作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性时,也可以维持案件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思达:《割据的逻辑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译林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186-195 页。

[2]邢五一:《陈德惠律师无罪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无罪》,《中国律师》2003 年第 4 期。

[3]《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惑——以保障刑辩律师的权利为视角》,作者冉军,载《企业导报》,2009年第 2 期,第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