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三查”体系构建与融合的理论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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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三查”体系构建与融合的理论探究

彭超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317000 

摘要:三查融合是浙江检察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孕育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旨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挥能动性,充分运用审查、调查、侦查权,并使之相辅相成,从而服务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提升。

关键词: 三查融合 机制构建 一体化建设

一、检察机关三查融合理论概述

(一)三查融合的概念解析

三查融合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审查权、调查权、侦查权,并使三种办案方法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真正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二)三查工作的历史沿革

1.检察三查职能是我国法律所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审查、调查、侦查等检察权的法定属性是由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赋予保障的。司法、监察改革前,检察机关就已经通过行使调查、侦查、批捕、公诉等职能惩治腐败、打击犯罪。通过在捕诉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线索等方法为反贪反渎办案提供支持,反贪反渎又通过报捕和起诉将侦查办案与捕诉部门紧密联系,这就是早期的调查、审查和侦查的协作模式。所以三查职能是从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相关职能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但由于批捕、公诉、侦查等部门未能将彼此的业务深度融合串联,三查工作并没有有效融合发展,在办案中往往是各自为政,未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三位一体的办案优势。

2.三查融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全面履职的积极探索。《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又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中共中央制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更是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新的历史使命和机遇下,检察机关唯有理论先行,不断探索,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整合提升审查、调查、侦查三大基本职能,才能更好地顺应时代潮流,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三查融合就是浙江检察在先行探索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是检察机关对监督思维和方式的重大制度创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贾宇检察长指出,要实现审查、调查、侦查思维和方式的三个根本转变,这为三查深度融合指明了方向。

(三)三查融合工作的必要性问题

1.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要求检察工作需要多面性。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国民文化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并且越来越多的刑行、刑民、行民等交叉案件产生。检察机关及时顺应时代发展,将检察职能调整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为了使门类不同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做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形成合力,就需要在检察审查、调查、侦查等相关监督方法中多下工夫,一定程度下弱化各职能之间的界限,打造优势互补的检察监督共同体,消除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发展差异,避免出现刑事检察等一家独大的局面,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法治服务保障。

2.三查工作同质性、互补性使然。检察三查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审查、调查、侦查等手段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线索,通过调查确定违法犯罪事实,通过侦查调取罪重、罪轻、有罪、无罪的证据并依法处置,从而提升检察监督的质效,这充分说明了三查工作具有同质性。同时,三查工作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又相互支持。审查是检察监督的基础功能,即在正常办案中筛查线索,审查并不必然需要使用调查、侦查权,但调查、侦查线索的前提必然通过审查发现。调查是检察履职的关键手段,对于审查发现的问题即进入调查程序,虽调查手段缺乏强制性,但启动简便,方式灵活,易于开展。

、基层检察机关三查融合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三查融合的办案理念缺乏、发现线索能力不足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讲:理念是指导引领我们办好检察案件的思想、灵魂。检察三查融合的办案理念,要求检察人员要发挥办案主动性,转变审查思维和方式。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由于办案量大等原因,容易导致思维局限,审查工作流水化、机械化,不能做到跳出案件看案件。再者,即使在案件中发现问题线索的端倪,不通过调查核实则无法查明问题是否有可查性,而开展调查为简单的案件平添诸多工作量,且可能在调查后十有八九仍是一无所获,导致一些办案人员调查的积极性不高。

(二)办案机制和组织架构缺失。三查融合工作的线索来源、理论应用、问题查找等均依托于基层,但上下级之间的协调配合不畅、基层三查制度创建仍有很多困境。比如省、市检察机关理论研究、政策指导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但理论成果需经过实践多次检验才能够转化,而上级院的案件量无法支撑其理论架构,必须指定部分基层院试行检验成果;而基层院由于自身办案力量不足,具有侦查能力的办案人员短缺,部分检察院甚至未有相关职能部门,能否有效落实上级精神有待验证。三查融合工作在我省取得了许多切实可行的理论研究成果,但该项工作理论完全应用于实践,在全国广泛推广还需要制度的再创新和各业务系统的深度磨合。

(三)检察人员业务全面性不足。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由于在长久以来形成的刑事检察业务一家独大现状,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部门之间相对封闭、人员流动少,各部门内部的检察人员通常专精于某一领域的业务,这对于专业型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当然具有好处,但忽视了复合型全面性的发展,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检察官技能包不够用的问题,而越是相互职能不熟,越是限制了人员流通,并逐渐形成恶性循环,在办案中问题凸显。

三、三查工作的效能提升和融合路径

培养侦查意识提升线索发掘能力

1.以能动的侦查意识引领“三查”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始终。理念一新天地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树立能动的检察监督理念,积极延伸监督触角,提升在案件审查中对不规范、不合常理事项的敏感度和责任心,以侦查的思维角度多考虑问题,多动脑、“善找茬”。细节决定成败,许多细小的线索隐藏的隐秘的角落,需要慧眼识别。

2.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法等赋予检察侦查权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侦查权力,既可以侦查审查中的刑事案件,也可以侦查法律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是体现检察监督刚性的最有力手段。同时通过侦查案件的办理,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保障审查、调查等工作更有效开展。

3.以数字赋能提升线索调查能力。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各式各样的新形势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检察监督是否精准并行之有效,越来越离不开大数据的运用、支撑。数字化改革是助力“三查”能力建设的重要法宝。在大数据互通互联的基础上,通过联通共享检察内部的数据信息,提升刑事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侦查等各部门之间线索互享并及时传输移送;通过打通与公安、法院、司法、监狱等司法行政部门的数据壁垒,扩展监督线索来源;通过以数据监督方式介入行政机关涉及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既提高侦查监督效率,又能有效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二)建立高效简便的“三查融合”办案制度

机制创新,理论转化应用于办案实践。目前浙江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分享了一系列的“三查融合”的办案经验,出台了配套文件,如浙江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出台了“三查融合”有关办案规定试行、金华市检察院出台了数字检察“三查融合”规定等。笔者认为“三查融合”目前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对于成熟可推广的经验要及时总结并争取在省级层面形成一致的制度规范,并通过人大、政法委等部门以文件化形式予以确立,通过在全省范围加速推广应用,在取得一系列理论研究和司法应用成果后,乃至向全国推广浙江检察的先进经验。而对于理论仍在探讨的内容,也要谨言慎行,切勿步子迈的过大反而影响改革进程。对于“三查”的启动、线索移送、审结等办案流程,要先于落实制度规范,控制程序边际。同时,还要建立“三查融合”考核奖惩机制,对办案效果突出的办案人员在绩效考核、职级(务)晋升、入额选拔等方面予以嘉奖,提升干警能动履职的积极性。而对于那些审查不细、调查不严、侦查消极的办案人员则要在业绩考评上明显区分,对于由于工作消极导致的线索遗失的情况,一经查实要给予严肃追责。

作者:彭超,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侦查、刑事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