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律中越界开采法律责任的规范现状及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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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法律中越界开采法律责任的规范现状及完善

卢斌

忻城县自然资源局  广西 忻城县 546200

摘要:现行《矿产资源法》对越界开采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采矿实践中越界开采行为却难以得到源头上控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关于越界开采的法律责任规范未落实到位、相关企业法律意识不足。本文就针对此,分析越界开采法律内涵,提出当前存在于越界开采法律责任的规范现状问题,制定越界开采法律责任规范完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律;越界开采法律责任;现状;完善对策

前言:现阶段矿产资源依然在我国资源总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城市建设对矿产资源开采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矿产资源具备消耗性、不可再生性特征,采用不合理开发方式将会严重影响到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进程。就目前来看,矿产资源越界开采问题依然频繁出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下关于越界开采的法律责任,明确越界开采法律责任落实要点,为推动矿业经济稳定高效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矿产资源法律下越界开采概念

当前矿产资源法律规定,越界开采行为主要就是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内的开采行为,具体概念确定缺乏一定的严谨性[1]。在采矿工作开展期间,矿区范围内开采需要得到主管部门颁布的采矿许可证,保障采矿准确,并获得审查与批准。

越界开采是两个行为的结合体,开采作业期间主要涉及出入口开设、他人土地剥离、通风、爆破震动、巷道安全以及迂回回至其他矿区等行为,确立过程中涵盖着大量的相邻关系与相邻权内容,需要严格规范越界开采内涵外延,有效确定开采规范内的产权资源。

从实质角度分析,越界开采就是采矿人超越主管部门批复的采矿许可开采范围进行一系列开采活动。全面把控越界开采行为对设置越界开采责任规范意义重大。

相较于其他违规行为而言,越界开采行为主体为采矿权人并伴随主观过错,需要结合,越前开采后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2、矿产资源法律中越界开采法律责任规范现状问题

在关于越界开采的法律责任设置过程中,需要切实保障法律责任设置期间的强制性与可执行能力,结合当下矿产资源法律条规,明确行为人法律责任。就目前来看,存在于越界开采法律责任规范中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越界开采行政行为合理性缺失

通过分析行政人员或行政主体的责令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情况,发现部分越界开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缺失[2]。一方面,在执行越界开采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责令赔偿损失责任性质不明确,法律属性缺失;另一方面,关于越界开采行为下的财产处罚标准设置不合理。现有矿产资源法律中设定的开采约定责任条款主要采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方式,需要对越界开采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破坏性进行全面评估。

2.2矿产许可证吊销制度不完善

矿产许可证吊销是矿产资源法律中针对越界开采行为的资格处罚方式,现阶段吊销矿产许可证没有明确适用条件。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特征,越界开采后无法恢复到原有状态,严重影响到资源多重价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关于矿产资源越界开采行为责任的条例尚且处于有待完善阶段,导致关于吊销观察许可证标准的适用性出现分歧。

关于矿产许可证吊销条例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缺失,对于越界开采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尚未得到明确规定。

由于越界开采行为基本会伴随着生态环境的破坏,环境破坏评定工作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特征,导致越界开采法律责任设定难度进一步提升,难以从根本上降低越界开采行为问题发生概率。

3、矿产资源法律中越界开采责任规范完善

3.1明确行政相对人职责

明确规定矿产越界开采行为中的赔偿损失性质与类型。要求行政主体遵循现行矿产法律规定,全面分析不同越界开采行为性质、行为、产生的危害程度。配合查处部门,要求越界开采行政承担越界责任。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的供给与运行成本,合理划分行政法律责任地位。如越界开采行为使其他采矿权人利益受到损失,则需要通过填补功能下的民事职责,救赎采矿人权益。保障民事职责划分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为民事主体赋予自主选择主张的权利。

3.2设置合理的财产处罚方式

如越界开采行为仅采用没收违法所得难以实现过罚相当目标时,还需要配合使用国外经济制裁手段,增强越界开采行为责任规范的落实度[4]。与其他资源行业相比,矿产资源具备高收入、高利润特征。采矿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目标大多放置在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方面,关于越界开采行为的罚款数额如果处于矿山企业所得利润范围之内,则难以充分发挥出充分的处罚效果。行为人在预估违法成本后也会继续铤而走险地进行越界开采。

在完善矿产资源法律规范现状期间,可以采用统一罚款幅度上限的方式上调罚款金额,进一步提升违规越界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行政主体能够充分认识到越界开采后果,有效约束自身行为。在设置合理财产处罚方式过程中,也可以分析行政主体越界开采行为危害程度,结合危害程度设置相对应的经济查处标准,从根本上提升关于越界开采行为财产处罚内容的可操作性。

3.3完善吊销采矿许可证制度

吊销采矿许可证责任等完善工作需要首先确定越界开采行为的界定,分清越界开采行为与资产资源破坏之间的权证关系。

现有矿产资源在吊销采矿许可证过程中,应当明确认拒不退回界内开采概念,即越界开采人的越界开采行为属故意为之,主观恶性较强,需要在基础处罚之上加大惩处力度,有效纠正行为人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破坏结果会受到矿产资源部分相对作用的影响,导致破坏结果难以得到全面评估,需要着重分析越界行为监管漏洞,加强越界管控力度。

明确分析权证分立特征,避免采矿权依附于采矿许可证,有效区分脱离财政权利及行政许可证等行为特征。在越界开采行为完善环节,如果采矿权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大,并满足了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法律条件,可允许行为人继续持有财政权力,促进民事流转规则与行政,监管规则相互分离[5]。在现有药效采矿许可证基础上可以增加允许采矿人在规定范围内转移其民事所任的规定,避免在处罚期间出现矿产资源浪费问题,实现矿业权转让目标,保障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

合理划分越界开采民事法律责任,确保矿产资源法律能够与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保持一致。鉴于矿产资源的生态效益,在划分民法责任过程中需要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作为评判标准,选择适宜的救济方法。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内部因素较为复杂,不仅包括空间上的延展性特征,还包括时间上的流动性特征,导致责任制定期间的难度较大。需要合理规范行为人行为与环境破坏的因果性,承担起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总结:总而言之,在采矿行业中,越界开采行为主要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由于行为主体没有严格遵循矿产资源法律规定进行开采工作,需要进一步优化越界开采法律责任规范,使行为主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由于越界开采行为同时也会造成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破坏,还需要其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责,有效缓解矿产行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吕稣.矿产资源法律中越界开采法律责任的规范现状及完善[J].环境资源法论丛,2021,1300:151-169.

[2]裘媛媛.“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表达[D].浙江工商大学,2020.

[3]廖欣.我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完善路径分析[J].学术论坛,2018,4104:153-160.

[4]史亚博,杨红,廖欣.生态文明视域下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与创新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21,1904:40-47.

[5]冯振强.生态文明视角下矿产资源法律自循环实施机制研究[J].许昌学院学报,2020,3906:126-131.

作者简介:卢斌(1972-),男,壮族,广西忻城人,大专,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执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