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追责角度分析刑事错案中的权利救济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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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追责角度分析刑事错案中的权利救济

宫嘉薇

青岛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   266000

  近几年,冤假错案逐步走进大众视野,也不断成为公众的议论热点。如张玉环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赵作海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不断挑战着司法公信力的底线,激发了人民群众内心最朴素的正义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提高警戒,尤其涉及刑事错案这一领域,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且要及时追究刑事错案中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在法治国家以及崇尚人权的现代社会,要竭尽全力来保证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现状及追责困境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单位出台了一系列防范以及追究冤假错案的文件,自此,大量冤假错案的平反开始被报道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响。

    例如,1993年,位于南昌市高级法院审判的一个村子里的杀人案件——张玉环杀人案。在法庭上审讯的时候,张玉环一直向警方诉说没有杀害那无辜的两个小男孩,还称遭受到了警方办案人员的严刑逼供,没有完全指控的证据下法院还是给到了张玉环死刑并减缓两年执行的时间,从这以后,犯罪嫌疑人张玉环就开始踏上了为本身洗刷冤屈的申诉路途。好在经过张玉环家人和律师的不断坚持和努力,在26年后,终被无罪释放,给法律留下了最后一丝尊严。这也表明我们的司法公正在不断好转,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提高,但令人遗憾和愤怒的是,被冤假错案所囚禁的蒙冤者们所丢失的人生,又由谁来负责呢?

    每一起冤假错案都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我们可以发现,当一起刑事错案被平反,媒体以及社会公众都会义愤填膺地提出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并且相关机关也承诺一定会对责任人进行调查,但从实际情况看,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顺利。许多冤假错案的追责最终都是不了了之,这是刑事错案追责环节所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

     冤假错案的追责机制大多都是在内部进行,对相关人员的追责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外界对这一系列程序并不了解,在这种情形下,相关司法机构就有可能会建立“攻守同盟”,并不会对相关的刑事错案责任人进行认真追究,从而导致“追责”不会得到落实,蒙受冤屈的相关受害人也不会得到权益的保障。例如,根据相关报道,在呼格吉勒图一案中,只有当时任命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冯志明因为涉嫌职务犯罪而被依法处理,此外,涉及本案中的其他二十六名相关司法人员只是受到了党内警告、记大过一类的内部行政处分。因此,并没有相关执法人员因为自己错误的执法行为而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对蒙冤者呼格吉勒图的救济也止于物质赔偿金。

二、追责的必要性

    1.保障人权

    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是保障人权的基础,也是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后关卡。许多冤假错案的蒙冤者在侦查阶段遭遇刑讯逼供、严刑拷打,在审判后平白无故蒙冤蹲了数年监狱,人权无从谈起,更无法得到保障,这与我国新刑诉的原则是不相符的,相悖的,因此抓紧建立起刑事冤假错案的防控机制迫在眉睫,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十分重大。

    2.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我们能够做到敢于纠正错误,那么就是一种对法律的尊严的彰显,这样不仅体现了司法的文明,同时也是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在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老百姓对于司法公正的期盼和期望一直没有停止,因此,建立起刑事冤假错案的防控机制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使每个生活在这片国土上的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人民权益得以有力保护。

三、建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刑事错案与刑事错案的追究是两个层面的难题,二者并不相同,不能将其混淆。如果将二者混淆在一起,则并不利于对冤假错案中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追究刑事错案相关人员的责任,目的是为了防范更多冤假错案的产生。相比于纠正冤假错案,对于错案的责任追究更加复杂。刑事错案往往不是由一个司法人员造成的,而是由几个甚至是几个部门的不负责任造成的恶果。

    1.责任追究应与责任大小相适应

    首先,在每一起冤假错案中,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形成原因不同,因此要区分每个办案机关之间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其次,从主观上看,造成刑事错案的每个相关执法人员的主观状态也不尽相同。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为了庇护真正的犯罪人,从中作恶多端,故意隐瞒真相,伪造证据使得无辜的被害人蒙受冤屈,成为真正罪犯的替罪羊,尽管此类案件数量较少,但不能排除其存在的可能;另一方面,冤假错案是由于相关司法人员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玩忽职守所造成的,相关人员没有收集足够的证据或者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由此造成了冤假错案。因此,针对以上两种情形,对其责任也应依情况不同而具体追究,如果责任人只是由于工作的不熟悉或者失误而造成了错案,则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应控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这也与《刑法》中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互照应。

    2.责任追究应独立

    错案追究应该由一个非常中立,在程序上公开透明的机构来完成,并且要向社会公众及时反馈追责的结果,定期公开有关责任人员,错案的产生原因以及处理结果。

   对于错案责任人员的追责往往比纠正冤假错案更为困难。冤假错案往往会有沉积多年的特点,时过境迁,例如在聂树斌案中,与案件相关的办案人员有的早已经退休,有的相关证人如今也无法联系,这就给冤假错案的后续追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对于冤假错案中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与普通的犯罪案件中的责任追究是一样的,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由于案件久远,其事实真相如何,司法机关总是难以查明。这就要求相关机关在发现错案时,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对相关人员的追责程序,不能为了维护司法工作人员的颜面而放弃追责,而必须做到公平合理、实事求是。

    冤假错案不应以道歉或国家赔偿而结束,每一期刑事错案都要对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彻底追究。只有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守住人民群众坚信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历史在向前走,司法也在不断进步。法律赋予检察院的职责就是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敢于监督、敢于纠错,维护司法公正。历史遗留下的冤假错案,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案子希望能真正的重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宫嘉薇(1997.10-),,山东威海人研究生(在读),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