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工会推行集体协商的可行性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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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工会推行集体协商的可行性研究

顾婷婷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314001

摘要:集体协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但当前,政府机关工会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上一直举步维艰。本文从机关工会推行集体协商的政策依据入手,分析了机关工会推行集体协商的现实困境,并提出下一步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集体协商 政府岗位合同工 机关工会

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当前,政府作为推进非公企业领域集体协商的主导者,工作成效显著。集体协商已经成为非公企业领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工作中,集体协商的作用进一步彰显,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然而,作为政府部门的从业人员如岗位合同工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岗位合同工的娘家人——机关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处于弱势地方,各地政府机关工会开展岗位合同工集体协商工作鲜有见闻。

一、机关工会推行集体协商的政策依据

在各级政府部门,人员主要分为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在编人员指公务员、事业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事业人员管理条例》等,非在编人员指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岗位合同工或者劳务派遣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机关工会是政府机关部门成立的工会组织,其工会会员一般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所有正式员工。2013年7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换句话说,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都应该纳入机关工会管理的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政府部门会为这些岗位合同工缴纳企业社保;或者直接服务外包,由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社保。

2010年11月出台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积极推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文件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要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协商机制”,这为政府机关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支撑。

二、机关工会推行集体协商的现实困境

(一)财政核定工资总额,缺乏协商自主权。一般来说,政府部门岗位合同工的工资总额由当地财政按照“人头经费”核定总额予以保障,每年会制定预算,像一级财政单位乡镇拥有自己财政自有资金的单位,其岗位合同工的工资会有所上浮。但总的说来,政府部门的岗位合同工的工资待遇基本固定,不会随着个人表现和业绩突出而大幅上涨。

(二)加班费不足额支付,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在基层政府部门,加班是常态,却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法》对加班费有明文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根据《浙江省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补助40元”“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1次伙食补助;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2次伙食补助”。显然,上述两个条款存在明显冲突,尽管机关事业人员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但是岗位合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样不能享受正常的加班费,每半天只能享受40元的误餐补贴,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

(三)工会会员福利差异化,合法权益保障受阻。工会会员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一单位不同身份的工会会员在发放福利时会有所差别。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针对这一政策,一些机关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在编人员给予1000元,非在编人员给予800元”的现象,工会会员福利区别对待。

(四)机关工会缺乏独立性,上下沟通渠道狭窄。在地方政府,机关工会处于从属地位。一方面,机关工会独立开展工作难度很大,并且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单位承担,工会工作者自身利益受单位制约,管理工作中放不开手脚。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岗位合同工工作强度并不比体制内职工低,但是由于身份编制的差别,在职场地位、薪资待遇、晋升空间、话语权等方面与体制内职工存在较大差距。另外,由于机关工会长期以来工作重心侧重于职工福利,以至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往往是绕过工会,直接与政府职能部门对话,上下协商沟通同渠道不畅通。

三、机关工会推行集体协商的实施路径

(一)建立健全岗位合同工薪资正常增长机制。政府部门要根据各单位的岗位合同工核定人数加大财政投入预算,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工资指导线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建立健全岗位合同工薪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政府部门内部劳动力市场发展,畅通岗位合同工的晋升渠道。开展星级员工评定、竞聘上岗、绩效考核,并将强化结果运用,与薪资调整相挂钩,进一步提高岗位合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严格带头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依法用工,带头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政府岗位合同工多为劳务派遣形式,被派遣的劳动者跟其他劳动者一样,他们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得更为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律还规定“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因此,作为政府部门,应作好遵纪守法的表率。

(三)加强机关工会独立性建设。要确立政府机关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重要地位,改变由任命或行政领导兼职工会主席的传统做法,试点推行机关工会主席直选、社会招聘等方式,去行政化和经济依附,实现工会主席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加强机关工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话语权。同时,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从社会各界劳动关系领域聘请专家、高校教师、律师、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并结合政府机关工会实际,让集体协商的全过程更加合理和公平,制定出更完善、更合理、更细化、更具政府特色的集体合同。

(四)健全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集体协商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将《劳务派遣法》《集体合同法》和《工资集体协商法》的立法提上日程,以立法的形式增强集体协商程序的刚性,让集体协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政府部门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不敢谈”“不会谈”等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确保集体合同立法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