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快照在实质审查和专利诉讼中的认定与考虑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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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快照在实质审查和专利诉讼中的认定与考虑

时缄,赵若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江苏 苏州 215000

摘要:

本文针对交易快照这类特定的网络证据,结合具体的实际审查案例,阐述了交易快照在实质审查和专利诉讼中的适用区别。对交易快照的表现形式、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认定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更好地判断交易快照的效力、在实质审查和专利诉讼中对该类网络证据的适用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交易快照,网络证据,诉讼,审查

前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交易快照作为解决买卖双方纠纷的重要证据,但交易快照在证据认定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困难:第一,公开内容认定困难;第二,公开时间认定困难;第三,真实性认定困难。因此,交易快照是否能够作为合法证据一直是审查实践和专利诉讼中证据认定的难题。

结合审查员自身的审查案例,并通过对司法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学习,本文针对交易快照能否作为实质审查和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分别给出相应的建议。

一、 实质审查中交易快照作为证据的认定与考虑

下面以一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实质审查阶段交易快照作为证据的认定与考虑。

1. 具体案情

“辽宁猎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了一种无人机预紧折叠件。2017年5月17日收到朱丹同志提交的公众意见,朱丹在公众意见中说明2016年5月已经在淘宝网公开出售此专利陈述的产品,2016年6月30日辽宁猎鹰航空有限公司及阮波(本申请发明人)在没有设计图纸且在朱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其在售产品进行发明专利注册申请,并提供了淘宝交易快照的附件,想以此证明此专利申请不具有新创性。

2.交易快照的定义

淘宝网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当买家与卖家在平台的在线交易成立时,作为第三方的在线交易网站系统会自动将买卖双方发生交易时的产品信息和销售相关信息记录下来,生成一张交易快照,自动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中,交易快照会记载下交易的订单便函、成交的时间、产品名称、网店的真实姓名、成交时产品图片等信息。交易快照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保留的海量信息中的部分信息,其目的是将交易信息固定下来,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

3.证据的认定

朱丹提交了2019年5月13日的订单信息(参见附图1)和交易快照(参见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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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订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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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交易快照

根据以上信息,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判定:

第一步:订单日期确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

第二步:交易快照页面并无具体时间,订单信息中虽有成交时间,但难以确定该交易快照便是这一笔订单的交易快照,而完整公开本发明技术方案的附图均出现在交易快照中,单独充订单信息的页面不能公开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朱丹陈述,他本人通过登录淘宝网,作为该店铺的卖家,点开附图1的订单信息,便可获得如附图2所示的交易快照。但作为普通公众,并不能确定两者的必然联系。如若想要向公众正面该交易快照确为该笔订单的交易快照,可以采用司法公证手段。

第三步:交易快照仅供买卖双方查看。《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5款记载: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交易快照并非为“公众”所知,不能称为现有技术。

因此,朱丹提交的交易快照不能作为评述本发明新创性的网络证据。

二、专利诉讼中交易快照作为证据的认定与考虑

1.案例介绍

“简易中岛式货架”的专利纠纷。卢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简易中岛式货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3年7月,她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某五金厂在网上公布和销售中岛货架A款青海了她的专利权,要求五金厂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一审期间,五金厂承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辩称所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提供开两份公证书作为证据,其中一份公证书显示该厂在淘宝网的销售记录及评价;另一份公证书记载了该厂在淘宝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该订单的成交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一审法院认为,五金厂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五金厂提供的淘宝订单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用什么技术生产的,订单上也看不出销售的是什么商品。

二审查明,五金厂提供的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某卖家店铺中发布的图片及销售记录,其中部分销售记录的出售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另一份公证书记载了一张购买“中岛式货架”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后两个网络证据,成交及发布时间也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淘宝网的企业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企业诚信度高。法院认为:淘宝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网站内部运营规则的信息应当予以采信。根据交易快照的形成规则,可以确定交易快照内信息的生成时间,并能够保证信息未经修改。该公证书记载的订单交易时间及交易快照形成时间都发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根据交易快照商品与被诉清泉产品技术特征比对,二者完全相同。据此,认定五金厂不构成侵权。

2.证据真实性、公开日期的认定

关于真实性的认定,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并且当事人无法证明其伪造事实,交易快照的内容应当得到认可,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能够予以推翻。本案中淘宝网提供的具有网页缓存功能的“交易快照”,以下结合本案,探讨如何认定该类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首先,确定相应网站的资质。淘宝网是国内目前交易规模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其可靠性、稳定性、审核记录、信息的保存与管理由阿里巴巴公司负责。因此,可以认为淘宝网属于知名、公信度较高的在线交易网站,其发布的信息是稳定的。

其次,需要确定相应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淘宝网属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交易平台,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当认为淘宝网与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某方利益而故意篡改网页内容的动机。

然后,五金厂提供了交易快照的公证书,可以确定交易记录和一交易成功的产品图片、结构信息之间的确定关系,当公证书中提供的交易快照的公开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由此可以得出,交易快照在专利诉讼中的使用和采信,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交易快照作为证据,而另一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其形成的过程中受到了举证人的控制,那么应当基于高度盖然性确定它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在专利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可。

三、结语

交易快照逐步渗入并将持续影响专利审查和专利诉讼。交易快照作为网络证据的一种,因其认定困难给司法活动和审查实践带来了难题。本文仅就交易快照在实质审查节段和专利诉讼中的认定给出一些粗浅的认识,相应观点存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8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