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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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1邓道良,2熊瑞*

  1. 身份证号码: 5002381993****3513
  2. 身份证号码: 6528281994****2023

摘要:中国是海洋强国,海洋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在中国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由于船舶污染、陆源污染以及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等持续危害中国海洋自然生态环境质量,中国海洋的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仍然很大,有关中国海洋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个案数量也将持续增加。基于此,急需制定出强有力的措施,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措施

引言: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中国海洋事业发展,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构建海洋强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公报更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是推进构建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存的基本条件与主要保证,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环境的司法保障力度,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和保证。

1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

1.1陆源排放总量较大

陆源污染一直是破坏我国海洋环境的主要因素,我国近岸海域的入海排污口数量不断增加,入海污染物的数量愈来愈大,从未造成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损害[1]。虽然近些年来,一直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陆源污染,也凸显出一定的好转态势,但是管理效果不明显,海水中仍旧存在无机氮,以及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情况。大量污染物排放到海洋中,不但会降低海洋的生产能力,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海洋生态的服务功能造成影响。

1.2缺少程序性法律规范

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为保障权力与职能够有效行使所必需程序,同时也是将追求程序正义作为关键内容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程序法主要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应的法治规范,但总体上呈现分散、欠缺针对性以及可操作性的优势,不具备一门专业化的规范海洋行政执法程序的对应法律规范,以至于海上执法力量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呈现出随意性比较大的不足,不易于海上执法规划化的构建,同时不易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1.3渔业资源过度捕捞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渔业资源的过量捕捞,损害了当地海洋生物的繁殖能力,造成生物的总数量持续下降乃至消亡。某些重要的产卵点已经发生了衰退,而渔业资源的修复与补给能力也严重受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不易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1.4管理制度待完善

当前我国所拟定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机制,主要是根据海洋功能区或地域特点建立的专门法规,部分规定并没有具体的配套细则和实施规范,也不具备系统性以及连贯性。此外,由于我国采用了统一监督管理和部门管理相互融合的管理方法,这种统一监督管理方法导致了海洋监督管理机关,和环保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沟通与配合,从而造成了监督管理方法不当或重复管理。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公众的积极参与,从而导致了实施效果下降[2]

2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对应措施

2.1认真考虑建立海外军事补给基地的问题

一个庞大的远洋海军的创建,主要取决于其作战力量,部分又取决于其所能依赖的海上补给,以及支援基地。美国海军的强盛正是来自它庞大的船队和遍及全球的海上基地。倘若缺乏海上保障,远洋海军的发展前景是非常暗淡的。但截至2001年底,中国护航编队已远赴亚丁湾展开了将近三年的护航保护任务,开启了我国海军在外执行战斗任务的先例。但是,如想要在印度洋得到长远的发展,则需要在印度洋构建补给点,以及创建信息基地。

2.2强化陆海统筹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环保大会上明确指出“统筹兼顾”的观念,所以,中国的海洋自然保护领域必须继续坚持和强化陆海统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要重视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也必须把既有的海洋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法加以改造发展,将海洋生态、海洋环保问题,及时与陆域生态环保事项统筹起来,才能真正从本质上进行环境污染预防、缓解海洋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问题。加强陆海统筹管理,全面提高对入海污染源的管制力度,并加大了对入海排污口管理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养殖污水和船舶污染物的综合治理。进行海洋环境污染物质源头管理,以减少海洋污染治理成本,提升海洋生态环保的效益,同时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的基本权益。

2.3加强海洋监测及执法能力建设

要运用针对性的方案科学地管控海洋污染,生态保护以及环境风险等显著问题,提升海洋环境监管人员的管理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此外,对于中国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现实状况,需要构建出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配置相对应的执法团队,同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章体制,编制出综合性较强的海洋发展规划,结合保护对象的具体特征,开展分区域的管理

[3]。除此之外,需要优化我国海上事故的处理应急系统,可以在发生污染事故,或是生物遇到危险时,第一时间运用恰当的方式处理问题。

2.4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体

按照目前的有关立法规范,海洋环保公益诉讼机构主要分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法定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但就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法定社会组织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起诉的状况并不乐观,因为典型的胜诉案件大多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比如海南首例海洋倾废公益诉讼案。而这些情况也与目前立法规范的立法初衷大相径庭。所以,建议采用立法的形式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顺位,如:首要顺位是海洋环境监管机关,其次是法律或社会团体,最后是检察院。同时,从民事诉讼主体整体性的视角考虑,也要重视不同诉讼主体相互之间的写作与交流,可以采用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展开,尽可能展现出不同诉讼主体的价值,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同时更好地维护海洋权益。

2.5推进高新科技研究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离不开强大的科技保障。要发挥国内高等学校和海洋科研机构的技术资源优势,针对海洋水体、河口海湾和海水养殖区等区域的破坏状况进行了重点评估,开展海域内典型生态系统、海域环境综合整治恢复关键技术研发,并研究提出整治恢复工程建设的具体标准与技术规范。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运用国际领先的科技对环境容量、海洋养殖容量、环境演化过程等方面开展综合性的科学研究与考察,以为海洋环境改造提供重要的技术保证,以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发展。

2.6鼓励公众参与

公民既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体,同时也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有力监督者。所以,政府必须加大对海洋环境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的宣教力度,以增强公民的海洋环保意识,并突出公民在海洋环保中的重要地位。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落实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使社会大众知道海洋的生态环境现状,从而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并经常举办公益活动,以增强市民参加的主动性,使其可以以身作则,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天相,李梓硕.海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优化路径探析[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0,45(4):111-114.

[2]孙旭.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立法的完善[D].山东:山东科技大学,2020.

[3]宋剑.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J].环球市场,2020(13):29.

  *通讯作者:姓名:熊瑞 (1994), 性别:女, 民族:汉,学历:全日制本科。主要研究方向:生态环境保护